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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责任与审判要点2021(上)
2021年09月06日

当下,疫情的阴影使得跨出国门的购物仍遥不可及,而早已习惯境外品牌的消费者们只能转而选择各大跨境电商零售平台。

 

跨境电商作为近年来一种新型的面向个人消费者(“to C”)的国际贸易方式,在制度和政策上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区别,其天然的优势在于税收上的优惠以及在满足跨境电商制度的要求时,可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1]。这对从事零售的贸易者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对于消费者来说,海淘、代购等是完全取决于个人信誉的交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进口商品无疑是一个更可靠的选择。

 

在to C模式下,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境内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产品销售,而消费者的网购行为是出于个人日常生活所需,具有单笔交易额低、交易数量小的特点。一旦发生纠纷,个人消费者往往更倾向于追究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很少会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对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进行追责。因此,对跨境电商纠纷诉讼中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和剖析,一方面有利于有效规范各类平台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在何种情形下自己具有何种权利,有利于实现在网络环境下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有鉴于此,本文将聚焦于to C模式下的跨境电商纠纷诉讼,结合法规和案例对此重点进行梳理。

 

鉴于篇幅,本文以上、下两部分刊发。上篇讨论(1)跨境电商的交易架构与参与主体和(2)跨境电商平台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下篇讨论(3)跨境电商纠纷的特殊性和(4)跨境电商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

 

一、跨境电商的交易架构与参与主体

 

在讨论跨境电商纠纷诉讼以及对跨境电商平台责任的探讨之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跨境电商的交易架构以及各个参与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跨境电商交易中主要有四大类参与主体,分别是(1)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2)跨境电商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3)境内服务商和(4)消费者。

 

各参与主体在整个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大致如下图所示(以直邮模式[2]为例,不考虑交易架构中包含保税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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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内电商交易架构相似,在交易中的跨境电商平台扮演的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主要功能在于为实际的交易双方(即: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我们熟悉的“天猫国际”、“苏宁国际”、“考拉海购”都是跨境电商平台。

  • 跨境电商企业:在该交易架构中向境内消费者提供进口商品的境外企业即为跨境电商企业,通常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但不排除货权所有人为第三方企业的可能性)。在平台自营的情况下,平台将同时兼具跨境电商平台与跨境电商企业的双重身份,在后文中将具体介绍。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为了保障该企业对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的承担,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委托一家在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为境外注册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以下简称“境内代理企业”)。

  • 境内服务商:从消费者在网上下订单起到商品实际运送到境内的消费者手中为止,可能需要经历支付、运输、仓储、报关等流程,因此,需要相应具有资质的经营者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企业,包括前述的境内代理企业以下统称为“境内服务商”。

 

从法律关系上而言,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由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内消费者建立,因此,跨境电商企业作为商品的卖方,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

 

然而,由于跨境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境内的权利人在我国向其追责会存在很多不便之处,如送达和执行问题。对此,《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 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境内代理企业,由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通常,在境内代理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会就双方的责任承担另行进行进一步的约定,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相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跨境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参与具体的交易,仅是通过网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传递等服务,因此,并不是真正的交易相对方。跨境电商平台的责任主要是作为平台管理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是对平台秩序的维护和对入网经营者的审查和管理。

 

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在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时,应当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在下文中,我们会详细介绍跨境电商平台的责任。厘清平台所扮演的角色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平台的责任,法院为什么会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平台承担责任,而在另一些情形下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二、跨境电商平台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在其生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跨境电商平台的责任[3]。同时,由于跨境电商中与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频发,我们还看到在这两个领域有一些专门的文件和司法解释[4]。部分地区的法院也发布了专门的解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跨境电商平台在交易中承担的角色的不同,可将其法律上规定的责任梳理归纳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作为“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跨境电商可以分为自营与第三方平台两种。

 

在自营模式下,跨境电商平台兼具跨境电商企业的身份,直接参与海外商品的采购、物流、仓储,一般情况下还自行建立物流监控和跨境支付体系。

 

与之相对的,在第三方平台模式下,作为第三方平台的跨境电商平台仅负责搭建并提供跨境电商平台,以吸引境外商家入驻,由境外的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内消费者通过平台完成交易;有时,跨境电商平台也提供物流、支付等辅助服务。

 

由于在自营模式下,跨境电商平台承担的是实际卖方的角色,因此,《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跨境电商平台应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三)作为电商平台管理者履行平台管理义务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还细致地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义务,未履行相应管理义务会导致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前述管理义务主要包括:

 

  1. 核验、登记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义务;
  2. 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3.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4. 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义务;
  5. 修改交易规则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义务;
  6.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义务;
  7.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本文为上编,请关注下编

 

注释:

[1] 参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2] 跨境电商交易目前主要采用直邮模式。区别于保税区模式,直邮模式的特点是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商品将直接从国外发货并寄出。商品的相关信息经过三单对碰,清单核放入境后,通过快递送达消费者手中。而保税区模式通常是在消费者实际下单前,商品已经由运输企业批量运输并保管于境内的保税仓中,消费者实际下单产生后,根据消费者的订单信息可以迅速地完成清关环节,在短时间内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手中(也就是商家通常所谓的“现货”)。

[3]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至八十四条等。

[4] 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6] 在知识产权领域,又被称为“避风港原则”。该规定起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英文: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被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9] 在知识产权领域,又被称为“红旗原则”。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