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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系列解读(四):总则、行政垄断及反垄断调查篇
2021年12月03日任清 | 刘淑珺 | 刘晓钰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于2021年11月21日结束。此前,本系列解读通过“(一)经营者集中篇”“(二)垄断协议篇”及“(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篇”,结合修正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现行法”)、2020年1月2日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比较(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查看现行法与征求意见稿及修正草案对照版),从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实务角度出发对修正草案的修改要点进行了梳理和简评。为了对修正草案的要点梳理保持一定的完整性,本文作为本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将对有关总则、行政垄断及反垄断调查的修改要点进行概括总结,以供法务同仁参考。

 

一、总则

 

要点一:将鼓励创新列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

 

环球简析:

  • 征求意见稿将鼓励创新列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尽管对此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修正草案继续采纳了此修改。

  • 在互联网平台新商业模式蓬勃发展、大数据竞争愈演愈烈、“掐尖并购”时有发生的时代背景下,“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的关系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今年2月份印发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以下简称“《平台指南》”)多次提及“创新”一词,除了在第一条中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作为《平台指南》制定的目的之一外,还在第三条中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时,应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经济活力,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此次修正草案将“鼓励创新”列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高度肯定了当前新经济发展形势下创新的重要性。

要点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修改为“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环球简析:

  • 修正草案同样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关于增加“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表述的修改。该修改明确了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法律地位,表明了国家对于反垄断以及竞争政策的重视与强化。

  •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在《“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中就提出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强化竞争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竞争优先目标,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倡导竞争文化,推动竞争政策有效实施。此次修正草案在法律层面上对“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予以强调。

  •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的官网公布了三个新增司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及其主要职责。其中,新增的竞争政策协调司的主要职责中即包括“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

要点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环球简析:

  •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修正草案第五条在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明确“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结合修正草案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的细化、补充规定,对行政机关等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提出了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的要求(具体可参见本文“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的内容)。

  • 2016年6月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且明确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基本内涵;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则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本次修正草案首次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高度。

  • 在国家的大力推进下,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地方政府逐步得到贯彻执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2020)》,2017 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开展两轮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全国共清理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 万件,废止修订近3 万件。截至2020 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共审查新出台各类政策措施文件85.7 万件,对4,100 余件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的介绍,“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市场监管总局新增设的竞争政策协调司的主要职责之一。

要点四:加强反垄断监管和执法

 

增加第十条第一款:“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环球简析:

  • 修正草案第十条新增了“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以及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表明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反垄断法指南有可能进一步丰富,反垄断监管队伍将进一步壮大。

  • 2018年3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反垄断职能从国家发改委、原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整合至市场监管总局,修正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将现行法中“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为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强调“统一”执法工作,有助于加强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挂牌成立,原先作为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局的反垄断局已经升格为国务院新组建的副部级国家局,这是继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反垄断执法统一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中国反垄断执法的体制机制,提升反垄断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权威性。

  •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提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但该规定未被纳入修正草案中。

要点五: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新增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环球简析:

  • “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与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宗旨一脉相承,为互联网平台新商业模式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可参见上一篇“(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篇”中“一、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内容)。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要点:增加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配合调查义务等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环球简析:

  • 对行政垄断予以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鲜明特色,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四大支柱之一。修正草案增加了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以及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约谈等,便于在实践中进行认定以及处理。

  • 需要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能成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免责事由。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垄断规制持续强化的背景下,企业更应充分理解“行政机关的要求”或“主管机关的同意”这样简单笼统的理由并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挡箭牌”。

三、反垄断调查

 

要点一:将执法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范围扩大至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其中的“商业秘密”修改为“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环球简析:

  • 增加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体现了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重视,也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

要点二:未纳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不得中止调查的拟议条文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对于涉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中止调查。修正草案第五十三条未采纳该内容。

 

环球简析: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已规定,对于该暂行规定第七至第九条中规定的涉嫌垄断协议(即有关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有关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有关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因此,尽管修正草案未做明确规定,这三类核心横向垄断协议仍无法适用中止调查制度。

综上,通过4篇文章,我们对修正草案的修改要点进行了梳理和简评。从修正草案的修改要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持续强化反垄断监管的坚定决心。在国家反垄断局已经正式挂牌成立的新时代,我们相信,无论是反垄断立法还是执法,都将开启新的篇章。与以往相比,企业需要更加密切关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新动向,在正确和充分理解反垄断法要求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积极开展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和及时的合规自查等工作,谨慎防范反垄断领域的合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如何灵活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来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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