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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算法应用的治理框架与关注点(下篇)
2022年02月15日陈沛 | 王筱东

当数字化与信息化的车轮迈入21世纪的20年代,我们正悄然进入一个“围绕算法逻辑而组织和运转的「算法社会」”。环顾四周,算法应用已渗透到我们的衣食住行和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逐步影响着商业和公共领域,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慧政府”构建的重要推手。在我们享受算法应用带来的各种方便和福利时,算法歧视、算法霸权、算法黑箱、信息茧房等一系列问题愈演愈烈,日益威胁着个人权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在中央九部门联合发文提出算法治理这一总体目标的短短三个月后,网信办联合工信、公安、市监部门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对内容推荐算法应用进行了专门规范。

 

在上篇《内容推荐算法应用的治理框架与关注点(上篇)》中,我们梳理了内容推荐算法应用的类型和治理总体框架,下篇我们将结合实务,帮助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进一步理清法规重要内容及合规关注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算法合规要点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于此前已有的部分合规要求进行了重申或细化,例如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建立优化行权机制,禁止“大数据杀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同时,《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也对使用内容推荐算法应用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包括调整监管主体,建立算法分类分级制度,针对特殊主体的算法保护,互联网信息内容审核,算法评估与备案,用户标签管理规则等。

 

我们建议,在《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出台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算法定价还能不能做?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21条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重申了《个保法》《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于“大数据杀熟”的禁止性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17条虽然对算法定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仅适用于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而《个保法》第24条第1款则仅提及“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但并未对“不合理”的具体认定方式进行明确。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21条沿用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17条第1款第1项“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即便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也应审视其算法定价规则的合规性。

 

因此,在算法定价的依据方面,“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可能属于正当的定价因素,而基于“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进行差异化定价,则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被认定为“大数据杀熟”。

 

(二)算法透明如何落地?

 

主动披露还是被动披露

 

在《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出台前,关于算法透明的规则包括《个保法》第7条、第17条的一般性规定,即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告知处理信息的规则、方式,但并未针对内容推荐算法应用进行专项规定,实践中一般也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披露是否使用算法提供个性化推荐、精准营销等服务,未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且详细地披露算法的运作机制与原理。而根据《个保法》第24条第3款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说明: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前述情况下,将应用户要求,被动地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的运作机制、原理以及作出相关决定的原因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出台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根据该规定第16条要求应以显著方式告知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即提供者需主动披露前述内容。

 

应当披露哪些内容?详细到什么程度?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两个维度:

 

一般情况下,应主动进行机制披露。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6条主动披露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实践中,不乏有人主张需公开算法源代码,但是,这一主张显然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相冲突(使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内容推荐应用除外),因此网信办的监管调查以及司法裁判中均未要求相关企业公开算法的源代码,而是要求相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就算法的设计理念以及算法决策结果的可验证性与可追溯性进行解释和说明。

 

特定情况下,应进行更深层次的解释说明。在“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7条第3款的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进行解释说明。我们理解,如果在此情况下提供者的披露义务也仅限于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则算法解释说明义务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与算法机制披露义务的普遍性将产生冲突,因此解释说明义务包括的范围似乎还应涵盖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原因进行解释,例如算法推荐如何对用户造成了重大影响。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类型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算法披露义务也存在差异。对于主营业务高度依赖算法推荐技术的服务者,如电商平台、视频网站等,可以考虑在进行机制披露时,以确保用户能够理解为前提,尽可能详细地进行披露,并通过挂网单独说明文件或作为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的独立附件等形式展示,方便用户阅读。

 

“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如何理解?

 

《个保法》以及《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部分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指南与国家标准中存在部分条款可供参考,如《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6.3c)以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第7.7条对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前述规范将自动决定个人征信及贷款额度、用于面试人员的自动化筛选以及行政司法决策纳入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的范畴之中。此外,《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第5.5.1条则要求从“限制个人自主决定权”、“引发差别性待遇”、“个人名誉受损或遭受精神压力”、“人身财产受损”四个维度对个人权益影响的重大性进行评估。

 

从域外立法上看,欧盟第29条工作组在《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中对属于“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对财务状况,例如信贷资格造成影响;对获得健康服务造成影响;对就业机会造成影响或使个人信息主体处于严重不利地位;对接受教育例如大学录取造成影响。

 

同时,考虑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算法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建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将是否可能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纳入审核、评估的范畴,并根据审核、评估的结果对可能需要解释说明的算法进行提前准备。

 

(三)算法评估与备案怎么做?

 

在算法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使用算法可能产生的不同效果,《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提出了不同的评估与备案要求。

 

针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该规定第27条要求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即《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后续可能发布的其他细则。同时,该类算法提供者还应当按照《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24条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时提交算法自评估报告等材料。

 

针对其他类型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该规定第8条仅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自行对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接受、配合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无须主动进行备案。

 

此外,《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也提及,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可以委托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算法应用进行评估。

 

(四)哪些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额外合规措施?

 

1.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了使用算法推荐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合规义务,在强调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基础上,要求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和不得传播非依法授权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2. 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特殊要求

  • 老年人

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遵循智能化适老原则,照顾老年人的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建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第17项规定,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行适老化改造,在识别到用户为老年人时主动提供“关怀模式”“长辈模式”等选项,通过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更加便利于老年人使用智能化设备的功能。

 

此外,还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保证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

  • 未成年人

强调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建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注意通过适当方式确定用户年龄,并且识别到用户为未成年人后,应提供“青少年模式”或通过特定算法过滤不良内容。值得关注的是,个性化推荐等基于用户偏好的算法均可能增加用户对于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的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使用时长,该类算法与“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边界可能有待监管部门与实践的进一步厘清,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拟向未成年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精准营销等算法推荐服务时应当审慎决策,及时关注立法与监管动向。

  • 劳动者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对目前被困在算法中的诸如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结合《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节中的规定,从内容推荐算法角度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

 

结语

 

我们认为,《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从信息服务监管的角度对信息服务从业者使用算法推荐的活动进行了规制,既是对《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这一政策的落实,也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对算法推荐技术在信息服务领域应用进行管理的首次有益尝试。

 

需要强调的是,算法推荐技术作为一项科学技术是中性的,法律也并没有对这一技术本身的发展进行限制。法律规制的重点始终是算法推荐技术在某一领域或者行业应用所产生的影响和成果。例如,《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针对的是使用算法提供的信息服务,而《个保法》则强调针对算法结果要提供法定干预措施。算法提供方以及投资算法的投资方不应因行政规章开始对算法应用活动的监管而畏手畏脚,而应将之视为后续进行算法优化和创新的原动力与方向。因此,技术中立、鼓励创新、行为划线,应当成为内容推荐算法应用治理追求的目标与宗旨。

 

参考资料: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算法治理蓝皮书》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

财经E法:《中国算法治理升级“2.0”》

 

 

【感谢实习生施羿言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