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科技部、原卫生部联合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生物技术的爆发式增长,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生物技术研究活动快速增长,《暂行办法》法律层级不够高、法律责任不健全、处罚条款不明确的问题逐渐凸显;其配套的管理体制也存在各方主体责任不明、分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专门法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暂行办法》。《条例》的出台引起了生命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的高度重视。此后,科技部和人类遗传资源办公室通过发布指南和问答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就业内关注的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了指引。但与《条例》配套的、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的出台始终广受业内期盼。
2022年3月22日,科技部向社会公开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一百二十二条,涉及的内容包括总则,总体要求,调查、登记与数据备份,行政许可、备案和安全审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附则。《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条例》中各项规定的落地落实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以表格的形式对《征求意见稿》和《条例》的条款进行对比,对新增条文内容采用红色标记并进行分析和解读。请点击文末“相关下载”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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