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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扣划外币及执行案款兑汇出境相关实务问题
2022年12月21日邢修松 | 王恒 | 许佳兴(实习生杜兰欣对此文亦有贡献)

引言

 

在需向境外主体进行给付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中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经常面临扣划外币及将执行所得案款兑换汇出的情况。现行法律对此环节并无明确、细节性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实务案例、经验,对此进行讨论。

 

一、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的依据

 

涉外审判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外汇收支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就对法院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人民法院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1996]101号,以下简称“《外汇帐户通知》”)指出,凡具有涉外管辖权的法院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开立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支出范围包括“依据裁判文书予以执行的外汇”。[1]

 

2003年,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解决人民法院设立外币帐户在涉外司法活动中进行外汇收支问题的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回函,对法院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问题予以回复。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03]73号文件,以下简称“《外汇收支通知》”)中明确,全国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在报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专项用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的外汇收支,可用于向境外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境外执行、保全、查封、扣押等所需外汇费用,可用于执行涉外案件中外币标的物收取或支付。[2]

 

《外汇收支通知》还明确规定,“境内当事人为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外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向境外当事人支付外汇的,如该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支付无需外汇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可以凭申请书、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如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或者该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支付需经外汇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综上,《外汇帐户通知》以及《外汇收支通知》为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提供了依据。

 

二、相关司法实务问题

 

(一)基层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没有外币帐户,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境内银行外币帐户中的外币,存在一定不便

 

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面临对被执行人境内银行外币帐户中的外币进行扣划的问题。尽管《外汇帐户通知》以及《外汇收支通知》明确允许中级以上法院开立外汇帐户,但是,其未明确允许基层法院开设外汇帐户,且实务中部分中级法院也存在未开设外汇帐户的情况,导致负责执行的基层或中级法院无法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境内银行外币帐户中的外币,一定程度上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不便,甚至影响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外汇帐户通知》规定,“凡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帐户。”《外汇帐户通知》同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系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转发该通知,转发对象并未包括基层法院。

 

《外汇收支通知》规定,“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外汇收支通知》明确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但未明确允许基层法院开立外汇帐户。

 

基于《外汇帐户通知》和《外汇收支通知》,长期以来基层法院无外汇帐户。中级法院理论上不存在开设外汇帐户的障碍,但实践中,也并不是所有中级法院均设立有外汇帐户。我们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便曾遇到过负责执行的中级法院无外汇帐户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第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生效民事裁判,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均会成为涉外裁判的执行管辖法院,如涉及执行中划扣外币,理论上均有开立外汇帐户的需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2年11月14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自2023年1月1日,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下沉,原则上将由基层法院管辖。[3]负责大部分涉外案件的一审的基层法院亦为执行法院,未来会普遍面临执行涉外判决、扣划外币等事宜。但《外汇帐户通知》中仅明确中级及以上法院可开设外汇帐户,基层法院由于没有外币帐户,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外币面临一定不便。

 

比如,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工作人员曾表示,实务中扣划外币时可能遇到银行以法院无外币帐户,无法专项扣划为由,只协助冻结不协助扣划的情况。[4]此外,没有外汇帐户也会导致具体扣划过程变得繁琐,可能需要执行法官就个案与具体银行甚至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接扣划方案,由银行协助进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实时结汇,进而将结汇后人民币款项扣划至法院执行帐户。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在2022年完成的该院首起涉外币扣划案件中,执行局提到,其“没有外币账户,不能直接扣划至法院专户,并且此前也没有扣划外币先例”,最终通过银行协助其将美元以当日汇率结算成人民币后完成扣划。[5]

 

执行法院未开设外汇帐户,无法直接将被执行人外汇存款划扣至执行法院的外汇帐户,在实务中可能影响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采取变通的做法、将被执行人外汇存款进行结汇后再行扣划,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但实务中也面临繁琐的对接流程。

 

(二)将执行案款汇出至位于境外的申请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实务困境

 

执行款项通常先被扣划至法院帐户,后再由法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为境外主体的情况下,完成扣划以后通常还会面临将执行案款兑换和汇出境外的问题。尽管《外汇帐户通知》以及《外汇收支通知》已经为执行法院对外支付提供了基础支持,但实务中,由于汇款出境所需的繁琐程序,执行法院通常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境内人民币收款帐户,直接向该等境内帐户支付执行案款。

 

但是,并非所有的境外申请执行人都在中国境内开立有人民币银行帐户。实务中,即便申请执行人在境内没有自己的人民币银行帐户,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其寻找其他中国境内人民币帐户代其收款(实务中常见的包括境外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关联公司的境内帐户,甚至是申请执行人中国代理律所的银行帐户)。该类安排便于执行案款尽快发放,但是申请执行人后续还是会面临如何进一步将款项从代收主体帐户中合法汇兑出境、及如何避免额外税费等实际难题。

 

我们亦注意到有部分执行法院勇于突破、克服困难,协助境外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案款兑换为外币,协助汇往境外的情况。比如,在(2018)苏0582执5321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日本公司,以中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到款后,为申请执行人将人民币换汇为美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又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承办的(2018)沪02执327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外国公司,以一中国居民为被执行人,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上海二中院向相关银行送达了生效法律文书,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成功将执行到案款项133余万人民币换汇后汇至申请执行人的境外帐户。[7]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外国主体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中,如面临将执行案款汇至境外的难题,申请执行人可以尝试与法院积极沟通,说明其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分支机构及银行帐户、无法接收人民币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利用外币帐户换汇汇出的路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并提供其他法院执行实务情况,供执行法院参考,请求法院将执行案款换汇汇出。

 

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的深化,中国与世界各国贸易往来与合作交流的日益加强,中国法院处理的涉外仲裁裁决及判决在中国的执行程序不断增多。此外,中国法院也办理了诸多外国仲裁裁决甚至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因法院没有开设外汇帐户或法院无法将执行案款汇出给境外执行申请人,导致实体裁判文书所支持的执行申请人财产权益迟迟无法落实,甚至直接落空,显然与为一带一路、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目的和方向不符。

 

《外汇帐户通知》及《外汇收支通知》为我国法院强制执行外币之债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执行法院积极扣划款项、协助当事人解决货币兑换和汇出问题,在强制执行程序这个司法程序的“终点站”进一步协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有利于跨国贸易中司法保障的切实落实。我们期待未来执行程序中有更多法院基于《外汇帐户通知》及《外汇收支通知》等规定创设的通道,在外汇管理制度允许的框架下,灵活探索更多便利当事人、有助于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机制。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人民法院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时间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开立外汇帐户,妥善解决涉外审判工作中的外汇收支问题。……二、支出范围:1.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所产生的境外费用和集中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境外费用,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而由人民法院代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以及依据裁判文书予以执行的外汇;2.其它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由人民法院代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3.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汇支出。”

[2]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4]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叶志刚、张俊:《外币账户储蓄存款的执行方法探析》, “……执行过程中,J法院要求G银行协助扣划B光源器材公司名下外币储蓄账户内外币存款4500美元。因G银行表示法院自身无专门外币账户,无法直接专向扣划,银行系统亦无结汇该外币存款换算人民币予以扣划的相关操作规定,现有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只能协助冻结,无法扣划。J法院认为如果G银行不协助,将会给予处罚。案件陷入僵局”, https://www.pkulaw.com/specialtopic/44af54132fce17ad33a1aaba36f15110bdfb.html?keyword=外币账户储蓄存款的执行方法探析&way=listView,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9日;

叶志刚、张俊当时系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详见2015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2/10/content_105828.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9日。

[5] 参见微信公众号-阿巴嘎旗法院:《执行首例扣划外币帐户 高效执结罚金》,https://mp.weixin.qq.com/s/F9Wwv4jNJa732swMN53rAw,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9日;

另有相似情形,参见中国法院网:《四川简阳:美元账户不是避风港 强制执行照扣不误》,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4/id/6645612.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9日。

[6] 参见爱德万测试株式会社与张家港丽恒光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执5321号裁定书。

[7] 参见上海市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上海二中院执行局在一起执行标的为美元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中成功将执行款汇至境外》,https://jszx.court.gov.cn/1100/ExecuteNewsletter/181613.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9日;

另有同一案件的相似文章,参见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执行|“人民币”还不了“美元”债?外汇管理规定岂是逃债借口!》, https://mp.weixin.qq.com/s/9Fs6bH5pZR79erNYr3x4Jw,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