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境外上市新规热点解读(四),本文将主要解读境外上市新规对股东核查的审核要求。
一、境外上市新规对股东核查的具体要求
境外上市新规中关于股东核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以下简称“《适用指引2号》”)中,具体内容如下:
二、境外上市新规对股东核查工作的影响
根据上述《管理试行办法》及《适用指引2号》,我们理解境外上市新规相较于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审核关注要点》”),对股东核查范围及要求都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部分内容结合了当前境内A股上市审核关于股东穿透核查的要求。
我们将境外上市新规中对于不同类型股东的核查要求与境内A股上市审核要求及中国证监会国际部过往对H股项目股东核查的审核要求进行比较,对境外上市新规项下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股东核查要求做出如下对比分析:
(一)与A股审核要求的对比分析
经上述对比,我们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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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新规仅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穿透核查要求,其他股东只需要列明基本情况。关于“最终持有人”的认定,境外上市新规与A股审核的标准一致。我们理解,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穿透可以参考A股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但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层层穿透至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间接股东后,是否可以参考A股审核要求停止穿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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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近12个月突击入股的股东核查,境外上市新规的规定与A股审核要求基本一致,且境外上市新规要求核查最近12个月的新增股东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我们理解,就突击入股的股东,中介机构还应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不排除需要结合A股审核规定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持股的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 虽然境外上市新规并未要求对所有股东进行穿透,但其要求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若存在股份代持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针对前述事项,我们理解也需要中介机构全面核查发行人的穿透股权结构并公司的管理层及股东配合确认。
(二)与过往H股审核要求的对比分析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过往就H股项目的股东核查要求在《审核关注要点》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需要披露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的主要股东的股权控制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计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我们检索了2021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公示的国际部反馈问询,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国际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曾要求发行人对股东进行穿透核查,例如:(1)珠海万达:公司本次申请前集中发生多次股权转让行为,请详细说明并充分披露该等股东股权结构(逐层穿透最终实际控制人至自然人或国资主管部门)、入股的具体情况、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等,该等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情形;(2)沃森生物:请说明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权控制关系(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管理部门),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等;(3)优必选:请详细说明公司股东人数穿透计算的标准和股东人数认定依据。
结合“路条制”下H股的审核要求及实践,就境外上市新规项下的股东核查工作,我们理解,除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按照要求进行穿透核查之外,不排除中国证监会也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发行人就全部股东的穿透情况在备案材料中进行补充说明。
三、结语
境外上市新规对股东核查的要求结合了目前境内A股审核规定关于股东穿透核查的要求,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对此予以重视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后续监管实践并与大家交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