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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合规——资本金及外债
2023年06月08日朱莉 | 李菲(实习生宁滢萱对本文亦有贡献)

一、外汇资本金监管概述

 

对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注册资本指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登记的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果相关股东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则该外国投资者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可以合法从境外汇入境内的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

 

(一)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需办理资本金流入所需的外汇登记手续,目前所需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资本金出资情况、资本金入账等外汇手续,可以通过银行办理(而不是由企业向外管局直接提出申请或办理登记)。

 

(二)资本金账户开立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外汇信息由其注册地银行协助登记后,即可以开立用于接受资本金的资本金账户。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无地域限制(即并无必须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的要求),亦无账户个数限制。

 

(三)资本金资金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其意愿及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一次性全部结汇或者分次结汇,结汇后在银行开立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支付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需要进行对外支付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给相关收款的交易对手方。

 

二、资本金的资金使用

 

资本金相关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经常项下支出包括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等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目前外管局允许的资本金资本项下支出,一般包括偿还已使用完毕的合法及合规的人民币贷款、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等。

 

资本金一般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能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用于抵押或者质押以发放人民币贷款、不能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三、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需汇出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向其银行提供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等材料后,通过其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向境内机构及个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等原因将所得汇出中国境内的,需要通过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变更、注销等外汇登记手续,且需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在完税后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四、外债监管概述

 

对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外债”指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对非中国内地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型偿还责任的本外币债务,借取外债即自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则称为“跨境融资”。

 

目前,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在外债管理领域,有“投注差”、宏观审慎管理两种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两种模式中任选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时,应明确其选择哪种模式。但如已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原则上不得再变更管理模式。

 

此外,为了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地在2018年后开始逐步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等值500万美元或者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境外资金,参与试点业务的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宏观审慎、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

 

五、“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

 

在原外资三法的法律框架下,“投资总额”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是一个特有的概念。在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企业会确定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金额,这两者之前的差额简称“投注差”。

 

除外商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借取外债的额度为其投资总额减去注册资本的差额,即“投注差”。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的资本金尚未全部到位,则需根据到位的比例乘以“投注差”来计算外债额度。

 

六、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自 2016 年开始,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开始在外债领域推广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模式,除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用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方式、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自主举借本外币外债。宏观审慎模式推行后,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一年过渡期(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投注差”管理模式和宏观审慎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由人民银行、外管局根据总体实施情况评估后确定相应模式。

 

目前,“投注差”模式和宏观审慎模式仍在并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已选择了宏观审慎模式,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仍在按照“投注差”模式借取外债。

 

七、宏观审慎管理模式计算公式

 

在现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对于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能超过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具体而言:

 

  1.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在该公式中:

    (a)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借款合同中有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明确在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否则相关外债金额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b)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c)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一般为其净资产的 2.5 倍,净资产根据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

 

八、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2018年,为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借入外债,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应运而生。2022年5月,外管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将试点地区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海南、深圳和宁波)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新增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和青岛),同时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上述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增的8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九、外债登记及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融资合同签约后尽快,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但不晚于提款前 3 个工作日,至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后,发生提款、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通过其境内的外汇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目前,外管局正在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企业可按净资产 2 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而无需再在每次签约后再逐笔去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手续),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

 

此外,外管局亦已全面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管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

 

十、外债账户开立

 

在2019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颁布前,有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的要求。汇发〔2019〕28号颁布后,对外债专用账户不再有法律上的开立个数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的原则。

 

外债账户一般需在注册地选择开户银行,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账户的,需经注册地外管局核准。

 

十一、外债资金结汇及使用

 

外债资金的结汇及使用方式与前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方式大致相同,但外债资金的结汇、使用同时需遵守外债合同的约定、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一般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例如短期外债一般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此外,尚未放开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

 

十二、外债的偿还

 

外债的偿还可以根据所签署的借款合同在银行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自有外汇或者购汇偿还外债,外债的签约币种可以和提款、还款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和还款币种仍须保持一致。

 

银行会进行合规审核,包括本金、利息是否与登记情况匹配、(如果是提前还款)借款合同中是否有提前还款条款、外债提款项下的汇款人以及还款项下的境外收款人与债权人是否一致等。

 

十三、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外管局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并按照不同的方式这三种形式的跨境担保进行管理。尽管后文有更具体的监管要求,但这三种形式跨境担保合规的一个重要前提,都是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一)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同时,一般建议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前完成该等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被允许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为境外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在非债券发行项下的内保外贷,并无该等限制)。

 

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原则上要求担保合同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履约后的履约额可能受到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即与本外币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30%。

 

(二)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目前,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该等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管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签约环节未作过多限制,外管局要求,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届时可用的外债额度,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

 

(三)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及自行办理,担保人、债务人一般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但是,与对外债权债务本身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仍需办理,例如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国家发改委外债审核登记

 

2023年2月10日起,《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6号令”)正式施行,取代《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2044号文”),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制改为外债审核登记,并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

 

56号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审核登记证明》”),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沿袭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如有企业就此咨询发改委,发改委一般会要求提供企业的股权架构情况等信息,并据此回复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在投注差范围内自行举借外债,无需办理发改委的审核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