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于近日对外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解读(“《解读》”),明确提出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主办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要求。
《通知》的出台澄清了长期以来业界对于APP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备案)的疑惑,明确了相关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ICP备案的法定义务。我们在此就该《通知》的背景及主要规定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备案的时间节点
《通知》将APP备案工作的时间节点分为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存量APP备案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及常态化工作阶段(2024年7月至长期)。对于已开展业务的APP而言,其需要在约10个月的过渡期内(2024年3月前)履行其ICP备案手续;而对于《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其应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因此,对于存量的已开展业务的APP主办者而言,其尤其需要关注相关节点。特别是过渡期后,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底,电信主管部门将组织对APP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仍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依法进行处置。
二、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国于2000年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其后于2011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1]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ICP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ICP备案”)。
《管理办法》施行以来ICP许可及备案制度已经历20多年的实践。在既往的实践中,工信部及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已经就网站性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载体有了较为清晰的监管口径与操作。随着以APP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载体的快速发展,对于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也已箭在弦上。在近年的实践中,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存在不同的监管意见与口径,部分地区的通信管理局(如上海)此前一段时间内曾未将APP等移动互联网载体纳入ICP备案监管范围,而部分地区的通信管理局则在对外接受的咨询中表示通过APP等移动互联网载体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应办理ICP备案。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从法律层面规定,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因应上述情势及立法动态,工信部此次发布《通知》,正式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办理ICP备案。
三、需要备案的对象及备案流程
(一)备案对象
《通知》的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指出:“本通知所称APP,是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工信部于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工信微报”中进一步明确,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包括小程序、快应用等,其也应通过其分发平台向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2]上述文字已说明,在本次《通知》发布后,除通常理解的通过应用商城等途径安装的APP外,基于微信等APP平台的常见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也纳入了本次《通知》下的ICP备案的监管。
(二)备案流程
根据工信部官微“工信微报”披露的信息,在备案流程上,APP的ICP备案将分为主办者申请、材料核验、主办者确认、材料审核及结果下发、结果公示等步骤。
1. 主办者申请及材料核验
不同于传统的网站媒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APP为载体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依托于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应用分发平台。为方便APP主办者办理备案,工信部在《解读》中表示,APP主办者在填写有关备案材料并实名核验后,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应用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向APP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在线提交备案申请,APP主办者无需到通信管理局窗口排队办理。同时,为降低主办者负担,对于已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主办者,不需要重新填报主体身份信息,仅需补充APP有关信息即可。
实际上,在《通知》发布前的实操中,部分APP平台及分发平台(如华为应用商店、微信小程序)就已经自行设置了对入驻的APP或小程序的审查要求,对于部分行业的APP主办者即提出了办理ICP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要求。本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要求。我们理解,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应用分发平台将进一步“挑起大梁”,承担查验相关组织或个人的用户真实身份、网络资源等信息(不得在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及通过其企业侧备案系统向相关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等责任。
《通知》还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在制度上,《通知》也要求其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此外,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类似[3],《通知》要求,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2. 主办者确认
核验通过后,主办者将收到短信,并根据短信提示于工信部的备案系统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进行确认。
3. 材料审核、结果下发及公示
《通知》要求,如材料齐全并准确,省级通信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APP主办者,主办者也可以通过备案系统网站自行查询;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省级通信管理局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工信部也会在其备案系统网站公示其通过的备案结果。
与此前对网站ICP备案的要求一致,此次《通知》也要求APP主办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其备案编号(如“设置”或“介绍”等位置),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此外,如出现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四、结语
如前所述,我国除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要求办理ICP备案外,也设置了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许可手续要求。本次《通知》已将APP纳入了《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但尚未明确提及对于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的ICP许可的规定。如与现有对网站端的监管保持一致,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可能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的监管要求。
尽管如此,《通知》及工信部的相关解答已明确将移动互联网纳入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为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合规手续要求。相关企业应当重视此次《通知》的ICP备案要求,抓紧法规给予的过渡期限,补齐其“短板”。
注释:
[1] 《管理办法》第3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 《六问+一图,读懂〈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微报
[3] 《管理办法》第5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