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早在今年9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便就《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经过进一步的研讨与打磨后,最终发布的《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相比草案更加成熟完善,也呈现出颇多亮点。作为仲裁参与者,我们梳理了《条例》中凝结的亮点,并从六个方面对《条例》中的部分亮点进行了总结,以期抛砖引玉。
亮点一:时代性的仲裁理念
“智慧”“绿色”是近年来被不断提出和加以讨论的新兴仲裁理念。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既为“智慧仲裁”和“绿色仲裁”的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呼唤着仲裁机制上的创新与回应。
《条例》对于当下仲裁发展的时代趋势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在其第九条明确指出,鼓励仲裁机构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
在《条例》发布前,上海市的一些仲裁机构便进行了有关仲裁信息化建设的有益探索。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为例,在其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仲裁规则的第十条,便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上国仲数智化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完成立案、文件证据交换、询问、调解、鉴定、庭审、送达等。
线上线下相协调的模式,不仅能提供更便捷、更准确、更低成本的办事路径,也更契合绿色低碳和数字智能的时代潮流。《条例》的鼓励与倡导既是对此前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也将使得“智慧”“绿色”等仲裁理念更为深入人心。
亮点二:国际化的探索创新
《条例》第二条提出,要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以这一发展目标为指引,《条例》全面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推进仲裁改革发展,主要举措之一便是进行了诸多国际化的探索创新。
首先,《条例》积极推进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国际化。在仲裁机构方面,《条例》支持上海市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第十条第二款),明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上海市设立业务机构,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仲裁员方面,《条例》鼓励上海市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高机构管理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第十条第一款)。随着机构和人员的国际化水平的提升,相信上海仲裁的跨境和国际服务能力也会进一步提高。
其次,《条例》引入了临时仲裁规则。《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纽约公约》下的“仲裁裁决”,“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从而在国际仲裁领域确立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双重形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对于事实、法律争议较为简单但需要法律予以紧急救济的案件中,临时仲裁能够发挥替代机构仲裁和诉讼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快速救济。《条例》在个别涉外领域引入临时仲裁规则,有助于进一步与仲裁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提高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条例》支持和倡导国际交流与合作。交流增进理解,合作凝聚共识,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对于国际化而言同样不容忽视。为此,《条例》第六条强调要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规则制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鼓励本市仲裁行业协会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推动与境内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弘扬传播仲裁文化。”
亮点三:专业性的队伍建设
专业性是仲裁得以长远发展并广受欢迎的坚实根基之一,也是值得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为此,《条例》在总结固化近年来上海市仲裁机构改革成果,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致力于打造可靠专业的仲裁队伍。
仲裁界流传着“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名言。鉴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办案水平和职业素养都对仲裁的好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调,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并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考虑到不同仲裁员擅长的领域和精通的行业不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同时,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源出发,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机构有关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
作为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仲裁秘书同样是仲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条例》着眼于推进仲裁秘书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在第十二条不仅提出了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还强调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职称晋升、考核评价机制”。
此外,《条例》第三十六条还对人才培养予以了重视,提出要加大对仲裁紧缺人才、涉外复合型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并相应提出了鼓励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活动、建立涉外仲裁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等具体措施。
亮点四:便利化的仲裁服务
仲裁服务的便利度是仲裁参与者衡量其仲裁过程中满意度的重要考虑因素。为提供更友好、更便利的仲裁服务,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代理人、仲裁当事人等在上海开展或参与仲裁活动有更好的体验,《条例》在以下方面采取了积极举措:
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与法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从而为文书送达、保全措施、调查取证等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在外汇金融方面,《条例》关注到了此前购付汇等跨境金融服务欠发达的问题,在第三十一条规定,支持金融机构为本市仲裁机构和有关仲裁从业人员开展国际仲裁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购付汇服务;且符合条件的外籍仲裁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开立多币种自由贸易账户,享受与其境内就业和生活相关的金融服务以及与境外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
在出入境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来上海参加仲裁活动的外籍人员可以凭开庭通知或邀请函等材料办理口岸签证,出境参与活动的境内仲裁人员也可以按规定享受证件办理上的便利。
亮点五:系统性的监督机制
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仲裁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条例》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从四个方面对健全仲裁行业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构建起系统性的监督机制。
一是司法审查。《条例》第二十四条从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机制入手,规定了法院对涉外仲裁案件及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效力认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或不予执行问题进行司法审查,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所规定的上海市法院进行审查的仲裁案件范围不仅包括上海市仲裁机构管理的涉外仲裁和临时仲裁案件,还包括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相应案件。
二是行政监管。《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仲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并对仲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从而提升管理质效,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三是内外部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进行了要求。就内部而言,仲裁机构需要加强对仲裁员、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就外部而言,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必要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及时发布年度业务报告,接受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
四是行业自律。《条例》第二十七条强调发挥本市仲裁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以规范行业秩序,保障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
亮点六:全面化的保障体系
为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仲裁发展支持政策,推出了全面化的保障体系。
在主体责任的安排上,《条例》第三条明确,由市政府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人民法院优化司法监督与保障职能,由此形成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合力。
在财政支持上,《条例》第四条提出优化完善财政资金的投入机制,为仲裁的行业发展、人才培养、机构建设等提供帮助和激励。
在司法支持上,《条例》第二十二条创造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支持制度。在仲裁地和证据所在或收集地均在上海市,当事人和仲裁庭收集证据都存在困难,但又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上海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的申请给予支持。
2023年,上海加快了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建设步伐,而这离不开立法的引领护航。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由省级行政单位出台的专门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无疑走在了前列,其亮点远不限于上述内容,我们期待着《条例》在落地和执行中进一步涌现生命力和影响力。与此同时,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发挥上海的地缘和专业优势,助力提升上海仲裁的跨境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