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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强制执行之十二: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介绍及其问题研究
2024年05月11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实习生罗敏利对本文亦有贡献)

自2014年起,我国人民法院逐步建成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可以让办案人员通过互联网查控被执行人遍布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和效率,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受偿概率。不过,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申请执行人采取一系列综合策略来确保执行的效率和成功率。

 

一、什么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通过网上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系统。应用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对某些特定财产可在线上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扣。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主要采取两种模式。

 

(一)“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该系统被称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已陆续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16类25项信息(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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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对点”联网查控

 

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采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询时,执行法官只需要在法院输入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通过系统填写申请表、制作电子法律文书、领导审批、电子文书盖章后发送各家协助执行机构,便可全方位实现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财产,具有高效、便捷的显著优势。

 

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局限性

 

(一)无法实时反馈财产信息动态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一般在半天之内对查询的信息进行反馈,慢一点的在1—2日工作日内反馈。并且,一般只反映发起查控那一刻的财产情况,也就是所谓的静态数据,而非动态查询结果,针对查询之前和之后发生的财产转移,都会显示“查无xx信息”。如果根据查询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法官进行冻结操作,此时是否冻结成功的反馈时间也不确定。法院的冻结申请到达银行之后,银行进一步将冻结信息导入到业务系统当中的时间,和银行的工作时间、业务数量、使用系统类型等相关,因此法官自己也无法准确预估财产是否已经冻结。此外,在本次查控时查无财产,之后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更新,如被执行人在之后新办银行账户,此时查控系统并不会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该信息。

 

(二)只能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能查询作为案外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只能线下查询)

 

被执行人在遭遇诉讼时很可能会采取赠与、假离婚等方式将财产过户登记到其近亲属的名下,或者有些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与配偶或亲属共有但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调取相应赠与协议、离婚协议,也无法查控这些案外人名下的财产。

 

(三)案件终本后执行法官无法主动发起查控

 

执行法官每次操作查控系统时均需录入对应案号、证件等。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无法再次直接录入案号进行查控,不能再次发起网络查询。若想再次发起查询,只能重新恢复执行,而申请人想恢复执行,则需要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三、如何应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局限性

 

申请执行人应当正确认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过度依赖。在执行过程中,注意采取以下综合策略来克服其局限性,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保护。

 

(一)深入分析和利用已查询到的财产信息

 

申请执行人应详细研究执行法院提供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申请法院调取银行账户流水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通过对比历史数据,分析财产变动情况,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例如,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有资金转入后迅速转出的,或者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在短时间内频繁转移,这些都可能是恶意转移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的交易对手信息,更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等债权。

 

(二)积极申请调查令和现场调查

 

除了网络查控系统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充分利用其他调查手段。例如,通过申请调查令,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社保缴纳情况等,从而更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此外,现场调查也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的居住场所、经营场所等,可以直观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录音等,以便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沟通和协作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与执行法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及时申请法院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例如,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注释:

[1] 参见:中国法院网:执行攻坚 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7/id/6125535.shtml#:~:text=%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BB%BA%E7%AB%8B,%E6%9F%A5%E4%BA%BA%E6%89%BE%E7%89%A9%E2%80%9D%E9%9A%BE%E9%A2%98%E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