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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强制执行实务 | 之二十:执行程序中财产价值评估问题研究
2024年06月14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罗敏利对本文亦有贡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以及委托评估等方式。实践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最常用的方式为委托评估,本文主要根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内容介绍委托评估的流程及针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

 

一、委托评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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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整理)

 

二、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

 

根据《确定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无法达成议价、评估的财产不具备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条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法院应当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确定评估机构属于执行行为之一,当事人若对法院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有异议的,如认为法院未通知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天津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执行复议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2021)京执复345号案中,当事人即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未按法定顺序逐一选取确定参考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时未通知双方协商确定、未按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法院认为:“本案因未能与被执行人取得有效联系,法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地产进行议价,且案涉房地产属于工业房地产,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亦不具备定向询价和网络询价的条件,故法院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摇号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标的进行评估,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三、评估报告异议的类型

 

《确定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对评估报告程序和实体方面提出异议做了规定。

 

程序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1)财产基本信息错误;(2)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3)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4)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程序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处理。

 

实体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对收到的实体异议,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确定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款对提出实体异议的同时提出程序异议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规定: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异议,同时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或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情形的,按照前述要求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的程序处理;

 

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异议,同时涉及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要求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的程序处理。

 

以上规定表明,根据异议内容的不同,适用的异议审查程序也有所区别,当事人应当区分其异议内容选择相应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是由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根据(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案、(2021)最高法执复34号案等案例,若涉及评估报告采用的估价原则、估价方法、评估价格过低等异议,属于实体上的异议,法院并不具备此种专业能力,不能够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的程序进行救济。[1]

 

根据(2021)最高法执复6号案,如果当事人同时提出了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若法院仅对其中的实体异议进行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此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法院按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理:“复议申请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涉及评估程序,同时也涉及评估结果。浙江高院应当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评估程序的异议情形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针对评估程序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关于评估结果的异议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根据查明的事实,浙江高院在异议审查中,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阐释,而是在异议审查中未区分异议情形的情况下即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针对评估结果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处理,程序错误,显属不当。”

 

四、未进行现场勘验是否对评估结果有影响?

 

根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八条,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在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时,如果需要现场勘验的,法院会通知各方当事人会同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但当事人可能会不配合、拒不到场。若不影响勘验进行的,可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勘验。那如果评估人员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无法进入内部进行实际勘验,事后当事人以其未到场、评估人员未进入内部进行勘验为由,是否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实际影响?根据(2019)最高法执复127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评估人员对财产情况有实际的了解以及进行了其他勘验,没有进入内部进行勘验并不影响评估结果。[2]

 

五、评估报告有效期问题

 

根据《确定处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确定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践中,法院可能因各种原因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限内组织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是否还有效?根据《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直接进入变卖程序,需要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依据: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情形2: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且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有效。依据: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六个月内财产市场价值起伏波动不大,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能够提高财产处置进程,以保障申请执行人能够尽快受偿,同时也不会因为价值变化大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若在有效期内已经启动第一次拍卖但是该次拍卖流拍的,若后续开展的第二次拍卖时间已经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因为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除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外,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第二次拍卖程序继续进行。[3]

 

注释:

[1] 详见:(2021)最高法执复34号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机构应予书面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该说明仍有异议的,则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H公司关于评估报告采用的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不具备客观性的主张,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2] 详见:(2019)最高法执复127号案:经山西高院查明,评估人员和山西高院证据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去过现场勘验,由于被执行人未予配合,评估人员无法进入土地内部进行勘验,但在土地周围对土地的现状等进行了勘验,该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所附图片并没有给买受人产生误解,买受人知晓该案涉土地的位置、坐落等,故虽然评估人员未进入土地内部进行实际勘验,但评估人员对该土地相关情况进行了实际了解和勘验,其没有进入案涉土地内部勘验并不影响评估结果。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关于勘验程序错误的理由不予支持。

[3] 详见:(2016)最高法执复20号:首先,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涉案股权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10%作为保留价,其真实价值也已在第二次拍卖中得到了市场检验,最终以高于第二次保留价10万元的价格成交,也表明了评估价格并不低于涉案股权经拍卖检验的市场价格。因此,Z公司关于涉案评估报告已经过期且价值严重偏低应当重新评估的复议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