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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合规:防范碳中和宣传的漂绿行为
2024年07月15日金旭 | 朱丽 | 王法智

引言

 

随着2020年我国“双碳”目标(即二氧化碳量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公布,国内众多企业积极响应,纷纷采取行动,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将“碳中和”“零碳”等概念作为宣传标语或者为自己的产品打上“碳中和”“零碳”标签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3月欧盟新规《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transition)正式公布,明确禁止基于碳抵消(Carbon offsets)的碳中和声明或认证,被视为欧盟打击漂绿(Greenwashing)行为的重要立法举措。如何进行碳中和宣传,防范漂绿风险,成为企业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重要议题。

 

一、碳中和宣传概述

 

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设定了一个全球目标,即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净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众多国家将其转化为国家战略,我国也在2020年提出了“双碳”目标。我国将“碳中和”定义为:一段时间内,特定组织或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通过植树造林、海洋吸收、工程封存等自然、人为手段被吸收和抵消掉,实现人类活动二氧化碳相对“零排放”[1]。

 

在当前全球对“可持续性”的关注度持续上升的背景下,众多企业也纷纷响应,开始强调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策略,并在产品或服务的营销宣传中提出实现“碳中和”等目标,或者声明企业自身或某个产品是“碳中和”的。这一趋势促使众多国家的广告监管机构对“碳中和”“净零”以及“碳抵消”等术语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目的是遏制漂绿现象。

 

二、碳中和宣传相关法律规制

 

(一)我国碳中和宣传法律规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尚无专门规制“漂绿”广告宣传的法规,亦无针对碳中和宣传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对“漂绿”进行规制,详见本所往期评论文章《“漂绿”广告宣传合规探析》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积极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并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2月4日印发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信厅科〔2024〕7号,2024年2月4日生效),明确了建设目标,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碳排放管理、低碳评价类标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全覆盖,支撑工业领域碳排放全面达峰,标准化工作重点逐步向碳中和目标转变。此外,2024年4月2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旨在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管理,明确提出碳中和类认证“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

 

(二)境外碳中和宣传法律规制

 

部分境外国家和地区针对碳中和宣传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例如:

 

1. 欧盟

 

2024年3月6日,《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指令正式刊登在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已成为欧盟的正式法律,并于2024年3月26日生效。该指令禁止企业作出基于碳抵消的碳中和声明,即禁止基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声称产品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中和的、减少的或积极的影响。只有当该产品的环境声明系基于其实际生命周期影响(即价值链内)时,这种宣传才可以,而不能是基于对产品价值链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如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的抵消,进行碳中和声明。

 

2. 英国

 

考虑到大众对碳中和(Carbon neutral)、净零(Net zero)声明的含义理解不足且缺乏共识,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the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于2023年2月针对碳中和及净零声明,发布了更新后的广告指引《环境:广告中的误导性声明和社会责任》(The Environment: Misleading Claim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Advertising),在该广告指引中明确了广告主应遵循的宣传原则,包括(1)避免使用不加限定的碳中和、净零或类似声明;(2)应当提供信息明确说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减少碳排放或基于抵消,避免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或产品制造过程不会产生或产生很少的碳排放;(3)碳中和或净零声明应当基于可验证的实现策略;(4)如果碳中和或净零声明系基于抵消,则应当遵守广告指引的通常证据标准,且应当提供正在实施的抵消方案信息;(5)声明的限定性信息应当能被消费者轻易识别到以作为决策的参考等。

 

3. 美国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发布的《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Guides for the Use of Environmental Marketing Claims)专章对碳抵消宣传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碳抵消相关宣传的要求,如应当用科学的方法计量减排量、不得错误地暗示消费者碳抵消产生的减排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等。

 

4. 法国

 

法国生态转型部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广告中碳抵消和碳中和声明的第2022-539号法令》,该法令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禁止企业在没有任何文件支持的情况下宣传产品或服务“碳中和”,如果企业宣传其产品是碳中和或净零排放的,那么则需要提供涵盖该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细节,描述所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以及避免、减少并最终补偿这些碳排放的方法,且广告或包装上应显示详细介绍企业气候计划的网站链接。此外,如果企业该产品的碳排放量连续两年增加,企业应当撤销就该产品作出的碳中和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成员国应在欧盟《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指令生效后24个月内将指令规定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后续法国有关碳中和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根据《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中的内容予以调整。

 

三、碳中和宣传相关案例

 

(一)美国某食品饮料公司碳中和宣传案[2]

 

美国某食品饮料公司在某款瓶装水的外包装上突出显示碳信托机构的碳中和认证标志,并宣称其产品是碳中和的。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前述碳中和宣传具有误导性,因为产品的制造和分销过程肯定会排放二氧化碳,前述宣传会让一个理性消费者认为产品制造过程不会留下碳足迹。该食品饮料公司辩称其包装准确地披露了“碳中和”的主张是基于碳信托提供的认证,且其认为,没有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把“碳中和”解释为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不排放二氧化碳。

 

法院认为案涉公司的宣传具有误导性,因为碳中和是一个技术性和科学性的术语,案涉企业对该术语的使用模棱两可,理性消费者对此术语并不熟悉,容易被误导;而且,在为消费者提供链接标明“了解更多”关于碳中和认证的情况下,宣传仍然具有误导性,消费者在面对涉嫌误导性的宣传时,不需要去看超越标签之外的东西或自己进行研究。

 

(二)英国某服装零售商碳中和宣传案[3]

 

英国某服装零售商,在其广告中宣称“我们为成为碳中和企业而感到自豪”。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认为该广告具有误导性,因为其并未在广告中明确说明碳中和宣传的依据。

 

四、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碳中和宣传制定专门的法规,但欧盟及其他境外国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并积累了不少实践案例。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少企业积极推动“走出去”战略,在进行碳中和相关宣传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当地的法规要求,密切关注当地关于碳中和等环境声明和可持续宣传方面的规范,确保宣传内容合法合规。此外,我国正在积极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及认证体系,建议企业对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持续关注。

 

注释:

[1] 参见人民网:《“碳达峰”与“碳中和”——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开卷知新)》,http://env.people.com.cn/n1/2021/0813/c1010-32192059.html。

[2] 参见:District Court Refuses to Dismiss Putative Class Action Challenging Meaning of ‘Carbon Neutral’ Claim,https://natlawreview.com/article/district-court-refuses-dismiss-putative-class-action-challenging-meaning-carbon.

[3] 参见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官网:https://www.asa.org.uk/rulings/charles-tyrwhitt-shirts-ltd-a23-1210029-charles-tyrwhitt-shirts-lt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