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和品牌出海全球化方兴未艾。欧盟作为全球三大经济体之一,涵盖了27个成员国(即: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克罗地亚),已成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打造企业品牌的重要市场。
本文简要介绍了在欧盟地区进行商标注册的可选择申请方式,以及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简称“EUIPO”)进行商标注册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欧盟地区商标注册方式
在欧盟地区申请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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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一欧盟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直接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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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EUIPO直接提交申请;
-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向WIPO提出指定欧盟和/或欧盟单一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下表简要对比了三种方式在欧盟地区申请商标的特点和优劣。
二、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流程简介
(一)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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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EUIPO会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基础费用,然后对相关手续、商标形式、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正确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 实质性审查:与中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不同,EUIPO仅会对申请商标进行“绝对理由”方面的实质性审查,例如申请商标是否存在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等情形,但不会因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而主动驳回申请商标。
(二)公告及异议阶段
申请商标通过审查后,EUIPO会在欧盟商标官方公报上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在此方面,与中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又一不同之处便是,异议人只能基于“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申请,但不能基于“绝对理由”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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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异议:以下是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的规定,可以提起异议申请的部分理由(未详尽列举,简列部分条款供参考):
1. 该欧盟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在双重相同的情况下,EUIPO会径行认定双方商标共存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2. 该欧盟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且共存于市场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未构成双重相同时,异议人需要向EUIPO证明双方商标共存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3. 该欧盟商标系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提交的注册申请;
4. 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其他标识(如企业名称)相同/近似; -
异议受理:异议人提交异议请求后,EUIPO会审查该异议请求是否可被受理,例如,异议申请的缴费情况、异议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是否列明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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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异议请求审核通过后,EUIPO会向双方下发通知,告知双方异议进入“冷静期”。“冷静期”系EUIPO为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快速解决争议而设立,自异议通知送达双方之日起2个月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冷静期”届满前如果双方均提出延期请求,EUIPO会将“冷静期”再延长22个月。在该22个月期间内,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结束“冷静期”的请求,则“冷静期”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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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对抗阶段:异议人可在“冷静期”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异议的详细理由及证据。异议人的证据和意见转交给被异议人之后,被异议人需要在2个月内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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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审理及决定:基于异议双方提交的理由及证据材料,EUIPO将对异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异议成立与否的决定。
此外,《欧盟商标条例》第10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异议程序中失败的一方需要承担另一方因提起/答辩异议程序而产生的费用。EUIPO在异议决定书中,除了认定被异议商标被维持/不予注册之外,也会明确失败方需要承担的费用。
(三)商标注册阶段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获准注册。EUIPO会颁发电子商标注册证。
欧盟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与中国商标从注册日起算不同),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要额外收费),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三、欧盟商标注册程序注意事项及提示
基于欧盟地区商标注册申请的上述审查实践特点,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查询、获准注册之后进行持续商标监控均有很大必要。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可以提前知晓是否存在严重阻碍拟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可以基于查询结果,结合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布局调整申请策略(例如,申请人可以仅在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单一欧盟成员国提交注册申请),避免陷入审限长达一年半的商标异议纠纷(更何况,异议程序结束后,失败的一方还面临承担对方提起异议的基本支出的风险)。
此外,考虑到EUIPO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不会主动驳回在后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之后,十分有必要对相同/近似商标进行持续的监控,及时对其他主体的相同/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这些商标获准注册。
注:信息来源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官网:https://www.euipo.europa.eu/en/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