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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以境内人民币出资事项研究
2024年08月27日单红先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许多外籍人士从中国国籍转变为外国国籍后,仍在中国境内生活或工作,在境内有合法工资薪金收入、资产处置所得(如租房、卖房等)、继承所得等境内人民币,其是否可以通过前述境内人民币或人民币借款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对境内企业进行出资?本文将对该问题予以探讨。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境内人民币出资的情形

 

经笔者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境内人民币出资的情形具体如下: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综上,外籍人士可以利用如下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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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籍人士能否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境内人民币出资

 

(一)外籍人士“境内合法所得”法律界定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但是,针对21号文提及的“货币资金”或“境内合法所得”是否包括工资薪金、处置资产款项、继承所得、人民币借款等,并未给出明确界定。

 

因此,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允许,也没有明文禁止外籍人士以工资薪金等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第六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来源于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二) 外籍人士“境内合法所得”实操认定

 

经笔者咨询相关外汇主管部门、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对于外籍人士以工资薪金等境内人民币出资事项,存在不同的口径:有的银行认为使用境内人民币不涉及外汇汇入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情形,无法办理出资登记,需先将境内人民币汇到境外后再以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进行出资;有的银行认为可以使用工资薪金等合法收入进行出资并办理外汇登记,但必须对其合法取得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有的银行明确外籍人士不得以人民币借款进行出资。

 

在IPO审核实践中,亦不乏外籍人士通过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等合法收入或人民币借款进行出资的情形,监管机构对于外籍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较为关注。在DL激光IPO项目中,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外商须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或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投入。外籍人士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故最后通过跨境人民币重新出资并补办外汇登记手续予以积极纠正。从该操作路径来看,发行人律师认为外籍人士不得以人民币借款出资或外汇主管部门、银行不认可外籍人士前述出资方式。而在YJ科技、XX微IPO项目中,相关外汇主管部门或银行认为外籍人士在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卖房款等境内人民币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用于境内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合法所得(亦认可该等境内合法所得偿还用以出资的人民币借款)。

 

DL激光、YJ科技、XX微IPO问询及回复具体如下: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外汇主管部门及银行对于外籍人士是否可以以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或人民币借款等出资业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把握。

 

(三)外籍人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境内人民币出资的法律风险

 

1. 认定“套汇”的法律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问题的批复》((88)汇管条字第1054号)虽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988年发布的文件,但目前  仍然有效,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以境内人民币出资的情形外,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否则可能涉嫌套汇。

 

《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套汇行为的类型,即《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因此,如外籍人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境内人民币出资,存在被认定为套汇而被处罚的风险。

 

2. 认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法律风险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八条规定,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

 

结合前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使用与变动受到相关监管,如外籍人士通过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人民币借款等方式出资而致使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办理资本金账户的,进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无法被监管,存在被认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而被罚款的风险。

 

(四)小结

 

综上,外籍人士以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人民币借款等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允许,也没有明文禁止;而且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以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人民币借款等境内人民币出资被外汇主管部门及银行认可的情形,但是此种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笔者建议,外籍人士以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或已存在该情形的,应与主管外汇部门及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做好充分沟通,规避相应的风险。

 

四、外籍人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境内人民币出资外汇登记事项

 

(一)未办理外汇登记的法律风险

 

《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二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

 

通过前述规定可知,外籍人士境内直接投资,应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因此,即使外籍人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境内人民币出资,也应办理外汇登记,否则存在被认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而被罚款的风险。

 

(二)未办理外汇登记撤资所得资金汇出障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第十条规定,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规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第二部分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说明,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应先到所在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或外汇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此外,在“七、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以下统称为“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等事项,银行审核材料均包括《业务登记凭证》。

 

因此,外籍人士以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同样需要进行外汇登记,否则存在后续撤资所得资金无法汇出的风险。

 

(三)小结

 

综上所述,外籍人士以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人民币借款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境内人民币出资的,如未办理外汇登记,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亦存在后续撤资所得资金无法汇出的风险。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实践操作中,虽然存在外籍人士以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人民币借款等出资先前未办理外汇登记,后续补办外汇登记而未被处罚的情形,但根据相关外汇主管部门咨询,如未及时办理外汇登记的,一般的操作方式为“先处罚,后补办”。

 

笔者建议,外籍人士以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的,应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如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应与主管外汇部门及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做好充分沟通,说明相关情况,补办外汇登记,并取得主管外汇部门明确不处罚的意见。

 

五、结语

 

本文探讨了外籍人士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操作,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相关业务咨询和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外籍人士在进行此类出资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难点。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外籍人士使用工资薪金、资产处置所得或人民币借款等非外汇形式的资金进行出资得到了外汇主管部门和银行的认可,但这种做法并非没有争议和风险。

 

鉴于外汇管理政策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国际投资环境,外籍人士在考虑使用境内人民币出资时,必须谨慎行事。建议外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前,与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其出资行为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遭受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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