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约稿文章
2024年8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北京市监局”)发布了《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公告〔2024〕64号),用于规范在北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1]
一、指引的背景
自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以来,在国务院网信办等多个部门2021年4月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3]的示范下,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陆续出台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相关指引,包括上海、宁夏、海南、杭州、成都、沈阳、福建省等全国多个省市均已相继发布地方指引。[4]
北京市监局承担着维护首都营商环境的重要职责,首创性地在指引名称上直接使用了“直播带货”这一通俗易懂的名称,使之带有更强的可读性和普及性,对直播带货新业态具有特别的针对性和高度的市场适应政策导向。新的《指引》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和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包含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分别专章提出合规要求。对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指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入驻登记核验、建立且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制定禁限售商品或服务目录及督促查验、建立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建立且公示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以及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等要求。对于直播带货从业人员而言,合规义务则体现在《指引》规定的各类具体事宜中,如选品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
《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与属地监管部门建立联合应急响应、联防联控等合作机制,主动参与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治理。”《指引》明确鼓励经营者与属地监管部门合作,促进直播带货中相关主体主动治理违法违规问题,体现出奖惩并重、多措并举、激发主体活力的健康导向。
二、直播带货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分析
由《指引》第一条[5]可知,《指引》的上位法包含《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部法律。作为上位法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个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直播带货领域存在着法源复杂多样、需要横跨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复杂法律关系。相关执法活动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包括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不正当竞争违法、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违法、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指引》首先对主体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在主体上,《指引》第二条列明了直播带货法律关系中的四大核心主体——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6]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在商业模式上,以上主体间的互动主要可以分为品牌自播模式、品牌主播模式和品牌MCN模式。与此相对应,三种模式体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解释四大主体之间错综的法律关系时,核心角色为品牌、主播和平台,核心内容以广告法相关定义来解释则最为明了,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7]通常品牌方和平台会被视为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主播则是广告代言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
(一)品牌自播模式
品牌自播模式为品牌拥有公司与直播平台合作,自建“直播间”,由自己的员工或邀请的主播、明星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消费者通过链接从该品牌在直播平台或其他购物平台的店铺购买,还可能从线下商店自提,比如“优衣库”的网络直播间。
品牌自播模式的法律关系较为纯粹。首先,主播与品牌方为雇佣或合作关系,品牌方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于一身,主播只是代表品牌对外进行营销的形象体现,故一般由品牌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品牌方认为主播也有责任,在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聘工作人员(包括主播)进行追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所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品牌和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作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品牌方通过入驻直播平台开设店铺的形式销售商品和服务,如淘宝直播和抖音等;另一种是品牌方与直播平台建立一种常规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品牌方商家可以在该平台上自行或者通过主播直播带货。平台未进行宣传或推广,只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的,则仅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品牌主播模式
品牌主播模式为品牌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带货主播在直播间推荐产品,消费者通过链接到品牌店铺购买,主播则从中获取销售提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李佳琦的直播间。
品牌主播模式最常见,但其法律关系也最为复杂。首先,主播和品牌之间具有从委托关系出发的、既包括网络服务与演出、委托、劳务、合作等内容,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的综合性无名合同,这是司法实践所认可的观点。[8]其次,主播因具备谈判实力也可以与平台之间形成合作关系。
知名主播因其名义和形象具有宣传推广效应,最主要的身份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的核心义务为《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依据事实对商品、服务做推荐和证明,禁止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9]由于此种模式中主播在直播中的自主性较强,主播和品牌都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对外承担责任。比如,如果主播及其团队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进行研究、设计并制定方案,在最终的带货直播时依照既定的方案介绍和推销商品,则兼具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此外,主播如果是直播间的登记(备案)主体,应当认定为直播间运营者,则主播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否则直播机构为广告发布者。《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为什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主播的违法违规行为最为常见的原因。
(三)品牌MCN模式
Multi-Channel Network(以下简称:“MCN公司”)是舶来品,起源于美国,意为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一定规模账号的内容创作机构。其作品的内容形式不限于图文、视频、直播等多种形式。在我国,MCN公司主要是指具有培育主播、制作内容、合作供应链等功能,并为主播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等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按照《指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故MCN公司可以被界定为直播带货服务机构。
品牌MCN模式为品牌方与MCN公司(即《指引》中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再由MCN公司雇佣或合作的主播在直播间推广,消费者同样通过链接购买。MCN公司和品牌之间构成主要的利益交换关系。MCN公司和平台常为同一主体,也可能为不同主体。
品牌MCN模式包含着三层关系。第一,品牌与MCN公司(或平台)之间为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关系。MCN公司为品牌提供整体直播方案、自主或协助选择旗下主播等服务,实现品牌方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目的。
第二,MCN公司(或平台)和主播之间具有从合作、劳动或劳务关系出发的、兼具委托、劳动、行纪和居间合同等特征的、同样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类似于演艺经纪合同关系的综合型无名合同关系。品牌与MCN公司之间的纠纷最为常见,MCN公司与主播之间则容易引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分歧。
第三,如果MCN公司与平台是不同法人,网络平台将部分网络空间出租给MCN公司使用,双方之间的合作也构成第一种模式中所述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可能仅为资源交换或费用支付的关系,也可能涉及利益分成,使得MCN构成独立的广告发布者,也可能与平台共同构成广告发布者。
在品牌主播模式和品牌MCN模式下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主播,或是第一种品牌自播模式中如果主播以自己名义而非品牌名义进行宣传(如明星做客直播间),主播的名义或形象具有宣传推广作用,即应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指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直播带货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该项以针对直播带货人员的专款规定明确了主播的最主要法律身份——广告代言人。
三、直播带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由于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实际下单的链接所属店铺认证主体为品牌方,通常会认为消费者只与品牌之间构成消费关系。故商家是在相关争议中对外承担责任的主要对象。[10]但在合规义务上,主播和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引致法律责任,此种责任主要体现为行政违法责任。
《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选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查验相应的许可情况。”第十九条规定:“营销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因此。主播和MCN公司应对所推荐商品、商家及直播卖点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核,确保商品的质量和知识产权情况合规合法,强化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直播环节的把关。
同时,《指引》第七条还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对直播间运营者的管理责任。“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直播平台应对直播间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直播内容合法合规。如果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问题商品,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中,消费者可以选择在诉讼中共同起诉主播、平台等主体,也可以选择通过直播或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基于高效针对性维权的需要,《指引》第二十七条强调直播间运营者以及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四、指引适用范围的讨论
由于直播带货领域存在着众多地方指引,很可能引起不同地方指引在空间效力上的竞合。故有必要结合上述法律关系,厘清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适用本指引。”在行政监管上,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可知,市监局监管的行政处罚管辖连结点较为广泛,任一主体所在地包括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市监局先行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均可管辖。[11]指引所用的“开展”一词同样较为宽泛,代表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等四大主体在发生与北京市相关的活动时,都可能落入该指引的管辖范围内,从而受到该指引所规定的合规要求的约束。
从各省市制定的指引内容上看,相关合规要求基本大同小异。因此,法规竞合的空间更多将存在于各地对合规要求的执法力度上。在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由于适用范围的宽泛解释,我们预计将看到相关主体会根据各地执法力度的不同,发生“挑选监管主体”、甚至是“挑选法院”的现象。
直播带货领域以合同纠纷为主,还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纠纷,司法管辖规则亦较为灵活。加之“开展”一词的宽解释幅度,可以理解为只要争议活动与北京市存在实质联系即可能适用本指引,如合同签订地、公司所在地等。[12]这代表着在实际纠纷解决中,各方当事人很可能利用该特点,选择援引自己熟悉或对自己有利的地方的指引,要求对方履行合规义务。因此,建议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等四大主体应注意各地规则所确定的合规要求。北京《指引》汇总梳理程度较高,是很好的标杆性合规基准。
五、直播带货应注意的合规问题
在《指引》第三章的“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中,有以下合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在商品类型上,烟草制品、处方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声称可以替代母乳的食品饮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等11种商品或服务被完全禁止通过直播提供或宣传。(《指引》第十六条)
就完全禁止规范而言,以处方药广告为例,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或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故在直播上发布处方药广告是被完全禁止的。广告内容也禁止包含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的药品广告禁止性内容,以及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所有广告的禁止性内容。[13]例如,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因在网络直播节目中违法发布处方药“万艾可”的广告,邀请医生、电视主持人、热门主播等嘉宾在直播中介绍处方药的功效、使用方法、有效率以及讨论“挑逗男生,制服诱惑”等内容,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70万元的行政罚款。[14]
(二)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三品一械”、酒类、教育培训、金融、类金融、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时,属于存在部分禁止性规范的品类,需额外注意合规义务。(《指引》第十七条)
以金融广告为例,《指引》要求风险提示和禁止保证性承诺,其内容较为常规,可看作对信息披露和防止虚假宣传在金融广告层面的细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末起草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还未生效,但参考价值较高,属于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专项规定,需要引起关注。具体包括以下注意事项:
- 对非法金融活动、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信托、私募理财、资管计划等)、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禁止网络直播。[15]
- 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特别提示:私募产品销售对象需要特定)、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只能在自营平台上开展,不得通过其他非自营网络平台(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开展。[16]
- 直播带货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17]
- 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18]应明确标注“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类似内容,避免“保本保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宣传标语。
- 在直播过程中禁止以购买套餐的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19]
- 直播间内不得邀请或在直播过程中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20]
线上直播正逐渐成为证监会监管执法的关注领域之一。例如,2023年初,容维证券员工马某某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通过抖音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关于证券市场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行为。该员工所在公司被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1]
(三)在促销活动中,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不得做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销售商应对主播直播时对商品的描述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规范主播直播时的言论。对于主播所作出的宣传表述应当知晓,应就主播进行商品宣传所产生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一百单”“全网最低价”等直播常见话术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构成违法。举例来说,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的一个涉及网络直播的案例中,主播马某某在直播间声称“上1000单就完事了”“还有最后400单”“还有最后100单”,并声称涉案白酒市场价为六七百元一瓶。实际上,该宣传价格与实际市场价不符,属于虚构商品市场价格及商品成交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与销售商退货退款、承担退货运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22]
(四)在强化信息披露中,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直播场次为单位,以显著方式公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指引》第二十二条)
具体而言,在每一场直播场次中,直播间应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直播带货务必说清楚是“谁在带货”和“带谁的货”。
六、结语
直播合规是直播带货行业良性运行的前提。通过指引的形式,把直播带货的合规要求汇总,可以指导直播平台、机构、从业者对自身权利义务全面认知,起到普法警示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效果。在四大主体间的互动上,除合规自律和互相监督外,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响应监管要求并参与配合监管落地。由于“直播带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已列入北京市深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文化执法部门等将开展协同监管。[23]因此,在综合监管的机制下,参与直播带货的各相关主体应务必重视合规开展业务活动,积极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的公告,公告〔2024〕64号,2024年8月9日公布。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2020年11月05日成文。
[3]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23日发布。
[4] 上海:《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行为合规指引(试行)》;海南:《网络直播活动广告发布合规指引》;杭州:《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成都:《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规范指引》;沈阳:《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经营指引清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清单》;福建省:《福建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
[5] 《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第一条规定:“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6] 《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适用本指引。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 具体的司法实践可参照:上海知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固钛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82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10] 平谷法院:《在“网红”直播间下单,维权应找谁?》,2024年2月19日发布,https://pgq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05045.shtml。
[1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一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公布)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5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14] “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广告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019年5月9日公布,https://www.gov.cn/fuwu/2019-05/09/content_5389882.htm。
[15]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16] 参考法规包括:
1.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2.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号)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
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17]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18]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备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强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准确、通俗,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健康的消费观。
[19]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20]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21] 关于对黑龙江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号), http://www.csrc.gov.cn/heilongjiang/c103838/c7087944/content.shtml。
[22]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后一百单”“全网最低价”!直播带货套路你中了几个?》,载微信公众号“法治中原”,2023年6月15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Wu1QvmpgMvPSb5cjT5YlTA。
[2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直播带货”31条合规指引》,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2024年8月9日发布,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8/t20240809_3771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