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与法律环境中,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作为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两大重要机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财产保全,如同一道坚实的防线,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初,便能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后续判决或裁决的顺利执行;而强制执行,则像一把利剑,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权利人挽回损失、实现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这一领域涉及的法律条款繁多、程序复杂,缺乏系统性。
鉴于此,我们精心策划并推出了“环球保全执行实务问答系列”,旨在通过一系列精心编排的问答,全面梳理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实务中的基本问题与相关解答,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套条理清晰、实用易懂的知识指南。
1.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记载哪些事项?
申请保全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启动财产的保全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针对以上申请书需要载明的事项,申请保全人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如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和担保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告知其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裁定驳回其保全时申请。
实践当中,人民法院除了重点审查担保外,主要审查的是所要保全的财产信息是否明确、财产线索是否具体,有的人民法院还要求当事人提供所要保全的财产的价值估值依据,以避免超标的额保全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提交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3. 如何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至于“情况紧急”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丧失商业信誉;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丧失商业信誉;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 哪些财产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基于财产保全申请人利益与被申请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部分特殊领域利益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明确了对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和抚育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但法律另有规定以及起诉请求支付该专用账户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除外;
(三)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四)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五)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保证金,但失去保证金用途的除外;
(七)工会等社团组织专项经费;
(八)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财产;
(九)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十)用于防控、应急、救援等承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任务的财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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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和抚育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但法律另有规定以及起诉请求支付该专用账户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除外;
(三)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四)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五)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保证金,但失去保证金用途的除外;
(七)工会等社团组织专项经费;
(八)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财产;
(九)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十)用于防控、应急、救援等承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任务的财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5.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债权人取得生效的胜诉裁判文书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债务人在此阶段实施转移财产、设定财产负担等行为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将来不能执行或者权利难以实现的紧急情况,债权人可以在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需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交由享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部门一并予以审查。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只能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控制性措施,债权人实现债权仍需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对已保全财产经由执行程序采取变现措施。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