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7. 被执行人对执行案件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在执行阶段是否也可以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执行阶段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在执行阶段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8.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私法和解”,其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效力,更强调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主动履行。因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书或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出具的确认决定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的需要通过另诉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条链接
1.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8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生效的调解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而且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故对于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予以审查,即有权对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义务人是否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明确等。
本案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基于双方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为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59. 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内容?
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债务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有权在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达成或履行和解协议可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引起执行时效中断。
执行立案后,债务人以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5)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3.《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60. 确认之诉的判决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通过诉讼,原告请求法院进行权利的变更或者法律关系的变更。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有给付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据此可以知,强制执行的依据应当是给付之诉的裁判文书。与之相对,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的判决一经生效原告的请求就已经获得满足,即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法院确认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已经法院宣告变更,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裁判文书中确认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归一方所有,权利人仅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办理证照转移登记,在此情况下裁判主文虽未言明给付内容,但也可认可此类判决的执行力,否则如要求其再行提起给付之诉,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会浪费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受理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除了确认之诉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8号指导案例确认,若形成之诉的判决中存在给付内容,亦可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该案债权人具备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其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本案诉讼案由是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国开行的请求,判令东北电气偿还借款,并撤销了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股权置换的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和沈阳高开之间相互返还股权,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股权,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返还这一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基于国开行的诉讼请求。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不仅是对沈阳高开的义务,而且实质上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国开行的义务。故国开行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