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主体设立
(一)公司注册形式
在荷兰,中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和规模选择适合的公司形式。
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简称BV)
荷兰最常见的公司类型,适合中小型企业。这种公司形式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份转让也没有限制,可以发行特殊形式股票,成为开拓市场和控股公司的好选择。例如,荷兰皇家壳牌(Royal Dutch Shell)就是以BV形式注册的公司。
2.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aamloze Vennootschap,简称NV)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应用于有上市计划或涉及金融行业的企业。与BV相比,NV有最低4.5万欧元的注册资本限制,但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这种公司形式适合规模较大、需要更多公众信任的企业。例如,联合利华(Unilever)就是一家知名的荷兰NV公司。
3. 合伙企业
3.1 普通合伙企业(Vennootschap Onder Firma,简称VOF)。VOF是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其中所有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企业形式适合小型企业或家族企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VOF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有直接的参与权,且企业的收入和损失直接分配给合伙人。例如,一些小型的家族企业或专业服务公司可能会选择VOF形式。
3.2 有限合伙企业(CV)。有限合伙企业(Commanditaire Vennootschap,简称CV)是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其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这种企业形式适合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基金,其中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希望限制其潜在损失。CV允许普通合伙人管理企业,而有限合伙人则作为投资者参与。
3.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Maatschap)。特殊普通合伙企业(Maatschap)是一种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合伙企业,如律师、会计师或建筑师。这种企业形式要求所有合伙人都具有相同的专业资格,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Maatschap适合那些需要高度专业技能和个人责任的行业。
4. 合作社(Co-ops)
合作社在荷兰与其他国家的协会类似,最初应用于小规模的生产活动中,如农业。随着时代的发展,荷兰合作社也逐渐向金融方面发展。合作社的特点是成员共同拥有和管理企业,适合成员之间有共同利益的企业。荷兰第二大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以及荷兰乳业巨头菲仕兰都采用了合作社的形式。
(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1.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
根据荷兰法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严格要求,甚至可以低至1欧元。然而,为了增强公司的信誉和运营能力,实际操作中建议至少设定为100欧元。
2. 公共有限责任公司(NV)
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有最低45,000欧元的注册资本要求。这笔资金需要在公司成立后全额实缴,以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公众信任。
(三)本地股东和董事要求
法律上没有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本地化要求,仅规定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居住在荷兰以外,且可以为任何国家的居民,可以为自然人或公司。
(四)公司实际地址要求
公司还需要选取具体地址作为公司的注册和通讯地址。如果公司尚未确定具体营业地址或者公司规模仍比较小,在实践操作中可先租用一些商务公司提供的灵活公用办公位,但是公司选择的地址可能也会影响到公司将来增值税号的申请。
(五)外汇管制要求
荷兰实施宽松的外汇管理措施,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在荷兰可以自由持有和买卖外汇,且可以选择任何一种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外国投资者在荷兰可以开设其他外汇账户,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荷兰税务机关或者荷兰的银行在开户时可能会要求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位于荷兰。荷兰的外汇交易活动受到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AFM)的监管,确保市场参与者以公平透明的方式开展业务。
二、劳动用工合规
(一)本地员工和人数比例要求
在荷兰,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年假制度等内容。此外,荷兰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法案》中还规定了对残疾人的强制聘用,每100个雇员中必须聘用3至7名残疾人。荷兰《工作时间法》规定,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9个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5个小时;在任意连续的13周内,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二)外国人签证
荷兰的外籍劳务政策规定,欧盟、欧洲经济区(EEA)和瑞士公民在荷兰工作享受优先就业权。其他国家劳务人员在荷兰工作需要符合《外国人就业法》(Aliens Employment Act,荷兰语简称WAV)的规定。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申请程序根据雇员的不同国籍、在荷兰就业期限及工资水平有所差异。外国人在荷兰的工作签证种类很多,包括高技术移民签证、劳工签证、季节性就业签证、普通工作签证、研究人员签证、自雇工作签证等等。如中国企业出海需要中国员工前往荷兰本地公司,也可以选择适用于跨国公司的派遣员工签证。
(三)薪资成本
荷兰的薪资成本相对较高,2023-25年,荷兰工人的年薪中位数约为41,000欧元,即月薪3,400欧(含度假金)。荷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72欧元。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和成本
在荷兰,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雇主可以解雇员工,但必须有合法的原因,如员工表现不佳、经济原因或其他合法原因。解雇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员工、谈判、通知工会、通知劳动局和社保机构。此外,除非有紧急情况或处于有效的试用期内,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获得荷兰劳工保险协会(UWV)的许可,或者法院的批准。
解雇赔偿金的金额取决于员工的服务年限和其他因素,在荷兰,赔偿金通常为一个月的薪水,但最高不超过75,000欧元。遣散费的计算方式为:工龄不超过10年的员工,遣散费金额为月薪的1/3乘以实际工龄;工龄超过10年的员工,遣散费金额为月薪的1/5乘以实际工龄,最高额度为83,000欧元或一年的薪资,取其中较高的金额为准。
三、基本税务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
荷兰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三盒制(Box 1、Box 2、Box 3),每个盒子代表不同类型的收入,并适用不同的税率。Box 1包括工资、养老金和住房租金收入等积极所得,2024年的累进税率为37.07%(低于73,031欧元部分)和49.5%(超过73,031欧元部分)。Box 2涵盖显著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分红和资本利得,2024年起,Box 2分为两个税档:第一档年分红或资本利得低于67,000欧元,税率为24.5%;第二档超过67,000欧元,税率为33%。Box 3包括储蓄和投资所得,税率为32%(2024年)。例如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收入属于Box3的应税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
荷兰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8%,对不高于200,000欧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可适用较低的19%的税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投资基金可以拥有豁免荷兰企业所得税的资格。
(三)碳排放税
荷兰从2021年起开始向部分工厂征收碳排放税,碳税税率为35.24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欧洲排放交易系统(EU ETS)的工厂(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和垃圾焚烧两个领域)以及一氧化二氮(N2O)、二氧化碳排放大的工厂负有纳税义务。
(四)数字税
目前,荷兰尚未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征收数字税。荷兰倾向于等待全球解决方案,但准备在必要时采用欧盟数字服务税作为备选。
(五)中荷税收优惠协定
中荷两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为中资企业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即使是在欧盟其他国家注册成立的公司,也可以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善用荷兰本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资企业通过德国分公司获得的欧盟税号,可以在荷兰顺利完成清关流程,享受荷兰的进口清关优势和税务递延政策。
四、外资与行业政策
(一)鼓励/限制的行业
荷兰政府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政策,除少数特殊行业(如军工生产、铁路、电气输送网等)以外,外国企业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在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权利。荷兰引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农业及食品、化工、能源、创意行业、高科技、信息技术、能源、生命科学及健康行业等。
为了鼓励创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荷兰政府出台了多项鼓励措施。荷兰推出创新一揽子计划,其中包括特定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被调整为7%,远低于标准税率,以吸引更多国外高科技公司投资。荷兰政府提供的研发税收抵免项目可以降低企业研发相关工资和设备成本,并对符合其规定项下的专利及其他活动收入按更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产业园区
荷兰政府及欧盟以补助券形式对在本国经济萧条地区的投资给予地区优惠。外国投资者和荷兰投资者在这些地区投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补贴等政策。此外,荷兰还设有多个产业园区,如阿姆斯特丹科技园、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等,为企业提供研发、生产和商业化的基础设施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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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科技园:专注于人工智能与数字创新、可持续发展、生命科学与健康以及高科技系统与材料等领域。园区与阿姆斯特丹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学院紧密合作,为企业提供高素质人才和世界一流的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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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因霍温高科技园:被誉为“欧洲最智能的一平方公里”,聚集了高科技企业、创新者、研究人员和工程师,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系统。园区的研发工作由健康与活力、可持续能源与储能、智能环境与连接、应用智能以及软件和平台等关键领域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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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lands 网络:由林堡地区的四个园区组成,包括Chemelot和Maastricht Health,分别专注于化学品、高性能材料、生物医学解决方案和可持续工艺,以及医疗保健、医药和生物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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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罗宁根园区:围绕健康老龄化、可持续发展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进步,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富有创意的创业生态系统。
- 莱顿生物科学园:荷兰最大的生命科学园区,将行业人才、研究人员和企业家联系在一起,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健康的世界。
(三)外资准入
荷兰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较高,政府鼓励措施、公司法、资本市场进入等都是非歧视性的。荷兰人通过荷兰外国投资署(NFIA)和区域性的地方开发公司积极吸引外资。荷兰的贸易投资政策在世界上是属于最开放的,荷兰的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以上,因此,荷兰的经济是以国际市场为目标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五、数据保护与合规
(一)立法情况及适用范围
1. 立法情况
早在1990年,荷兰便颁布了《电子政务行动方案》(Actieprogramma Elektronische Overheid),允许公共机关之间交换数据、搭建互通互联的数据管理系统,以加强跨部门合作。2001年,荷兰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法》(Wet bescherming persoonsgegevens),确立了对荷兰公民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保护原则。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正式生效。随后,荷兰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实施法》(Uitvoeringswet AVG,以下简称“《实施法》”),以替代原《个人数据保护法》,并针对GDPR在荷兰的适用补充了相应细则,推动GDPR在荷兰的落地。
2. 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实施法》的规定与GDPR基本相同。就地域范围[1]而言,《实施法》确立了以下两种标准:
(1)营业场所标准:位于荷兰境内的数据控制者(controller)和数据处理者(processor);
(2)目标顾客或数据监控标准:为了向位于荷兰境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利用和处理个人数据,或者监控这些数据主体行为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
(二)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实施法》在数据处理基本原则方面未作特殊规定,主要将GDPR的规定转化为国内立法,规定了包括公平合法原则、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最小必要原则、信息准确原则、存储限制原则、安全保密原则、可追责原则八项基本原则,与欧盟成员国保持统一的数据保护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法》针对一般类别的个人数据以及刑事定罪数据相关的特殊种类个人数据做出了额外的克减规定,共计12个克减条款,允许在以下情形开展针对特定种类的个人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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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是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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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是开展科学或历史研究所必需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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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识别数据主体,并且仅在为此目的而不可避免地处理种族或民族相关个人数据,或是赋予此类数据主体与其种族或民族血统相适应的特殊地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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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与政治相关的要求或者合理地履行在管理机构和咨询委员会中担任职务,处理揭示政治观点的个人数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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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令人信服的医疗利益占主导地位,或者数据主体已明确同意且已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不会对相关人员造成不成比例的伤害的情形下,处理遗传数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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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身份验证或安全目的所必需,处理生物识别数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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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养老基金、雇主或代表其行事的机构,为了正确执行法律规定、养老金计划、监控学生的健康状况、提供社会护理或医疗服务,处理特殊种类的个人数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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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或者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受不成比例的伤害,或者荷兰数据保护局已授予许可等情形下,处理涉及犯罪的个人数据[9];
- 纯粹出于学术、艺术或文学表达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10]。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
在GDPR规定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反对权等数据主体一般性权利的基础上,《实施法》引入了对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减损和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条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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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允许访问特定数据的请求将导致向某些人泄密,从而妨碍犯罪预防或侦查,则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可以拒绝数据主体的此类请求[11]。
- 基于同意,荷兰会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社会服务保护[12]。
(四)数据控制者及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除了GDPR规定的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需承担的义务外,荷兰通过金融机构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不承担GDPR第34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
(五)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要求
《实施法》将GDPR的规定进行国内立法转化,与欧盟成员国保持统一的数据保护水平,在数据跨境传输方面未作特殊规定,具体要求[13]如下: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允许将欧洲经济区中的个人数据传输到欧洲经济区以外的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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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决定认证的国家/地区:已获得欧盟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地区包括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仅适用于商业机构)、法罗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泽西岛、新西兰、瑞士、乌拉圭、日本、韩国以及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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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条款(“SCCs”):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或由监管机构通过并由欧盟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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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数据保护机构批准的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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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若位于第三国/地区的数据接收方承诺其会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以保护其接收到的来自欧洲经济区的个人数据,且该行为准则经欧盟成员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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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认证机制:基于主管监管机构或EDPB所批准的认证标准,经相关机构颁发认证;
- 豁免情形(例如明确同意,合同必要性,公共利益,法律主张等)或特定豁免。
针对非个人数据在欧盟成员国内的相互传输,根据《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EU)2018/1807》的规定,欧盟禁止成员国对数据本地化要求做出规定,即不允许要求在特定成员国境内处理数据或阻止在另一个成员国处理数据,除非是以“符合比例原则的公共安全”为理由,并向欧盟委员会通报。
(六)监管机构与执法现状
荷兰数据保护局(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是依据《实施法》的规定所建立的负责荷兰境内数据保护、实施GDPR等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法案的独立监管机构[14]。荷兰数据保护局的职责包括:(1)通过信息、咨询的形式向个人和组织提供指导;(2)通过发布各类指引或指南文件支持组织,审查和处理刑事犯罪相关数据、事先咨询请求和许可证申请,并促进行为守则的制定等。
在执法方面,荷兰数据保护局较为活跃、罚款金额屡次创下欧盟GDPR生效以来新高。2021年7月22日,荷兰数据保护局以侵犯儿童隐私为由,对海外版抖音TikTok罚款75万欧元,这是中国出海企业因违反GDPR被罚的首例。2023年5月22日,随着欧美之间的安全港计划和隐私盾计划被裁决无效,荷兰数据保护局对Meta违规进行数据跨境传输处以12亿欧元罚款。2024年8月26日,荷兰数据保护局对网约车服务运营商Uber公司违规进行数据跨境传输的行为处以2.9亿欧元的罚款。作为欧盟数据中心之一,目前已有6.6万家IT企业在荷兰设立公司,欧洲约有三分之一的数据中心都设在阿姆斯特丹。荷兰是欧洲通讯最发达的国家且拥有欧洲大陆最快连接速度,家庭宽带连接普及率位列全球第二。如果企业选择荷兰作为出海欧盟的目的地和数据流转的中心,需要格外关注数据跨境传输的相关合规要求,降低遭到处罚的风险。
在电子邮件营销、Cookies以及类似技术相关方面,荷兰数据保护局负责监管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荷兰消费者与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 Consument en Markt)则负责关于垃圾邮件和信息记录程序的规则的监管,落实《荷兰电信法案》。
(七)法律责任
GDPR建立了两级罚款制度。对于违规行为,主管监管机构可以对公司处以最高1,000万欧元或其全球年营业额2%的罚款(取较高者);对于GDPR所规定的最严重的侵权行为,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2000万欧元或公司全球年度营业额的4%的罚款(取较高者)[15]。
六、中企出海荷兰特殊问题
(一)数据中心设立
荷兰被视为世界上通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欧洲最先进的数据中心运营市场之一。得益于较为全面的政策,荷兰是众多互联网企业在欧盟经营业务的首选国家之一。拥有IT业务的全球企业,有60%在荷兰展开了相关运营活动,包括IBM、微软、谷歌、华为、甲骨文、惠普等。
外国企业在经营数据中心相关业务时,需要注意根据荷兰《电信法》(Telecommunicatiewet)的规定,电信实体为在荷兰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实体、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提供电子通信网络或服务、托管服务、互联网交换点、信任服务或数据中心服务的提供商或提供商的控股股东。当外国投资者收购荷兰“电信实体”具有“主导控制权”(持有至少30%的表决权)并对荷兰电信行业产生“相关影响”时,需在计划实施交易的至少8周前向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部长提交通报[16]。若交易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如收购方是已知或有理由怀疑其有意促使滥用或有意失效的国家、实体或个人等情况,经济事务与气候部长可禁止此项交易。
同时,根据《人居环境质量条例》的规定,荷兰不允许建立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占地超过10公顷、电气连接负载为70兆瓦的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并包括在同一位置执行的其他活动,这些活动在功能上支持超大规模数据中心),但少数地点除外。
(二)中荷贸易的合规要点
中国企业在出海荷兰、开展跨国贸易时,一方面需要注意遵循我国的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关注荷兰的产品和市场准入要求。为确保产品顺利进入荷兰市场,企业应系统构建多维合规框架,严格遵循欧盟统一技术规范及荷兰的特别监管要求。首要环节是落实产品技术合规性,除满足CE认证、RoHS指令等欧盟通用标准外,还需特别注意荷兰在能效标识、可回收包装分级等方面的附加条款,执行荷英双语标签标注。针对涉及工业安全、食品接触及电子电气等敏感领域的产品,需提前通过荷兰海关系统核验准入资质,及时办理专项许可认证。建议企业同步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订阅荷兰法规更新通告,并与合规机构合作,通过全流程风险管控确保贸易合规性。
七、结语
随着中荷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荷兰作为其全球化战略的关键支点。例如,汉朔科技与荷兰Ahold Delhaize集团的合作,不仅提升了汉朔科技在欧洲市场的影响力,也展示了中资企业在荷兰高科技领域的创新能力。此外,移宇科技(Medtrum)在荷兰的研发中心,与当地大学合作进行新冠病毒抗体研究,体现了中资企业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国际合作精神。在新能源领域,比亚迪、名爵、领克、爱驰和小鹏等中国车企,凭借荷兰市场的政策优势,成功打入欧洲市场。农业食品领域的伊利和富邦科技,也利用荷兰的产业优势,设立了创新中心和海外市场拓展中心。
荷兰开放的经济体系、稳定的政治环境、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丰富的人才资源,为中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展望未来,随着中荷两国在贸易、投资、科技等领域合作的不断加强,我们期待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在荷兰找到新的发展机遇,实现共赢。《环球企业全球化指南》荷兰篇,旨在为有意出海荷兰的中国企业提供全面、深入的资讯和指导,助力企业在全球舞台上取得更大的成功。
注释:
[1] 参见《实施法》第4条。
[2] 参见《实施法》第23条。
[3] 参见《实施法》第24条。
[4] 参见《实施法》第25条。
[5] 参见《实施法》第26条。
[6] 参见《实施法》第27条。
[7] 参见《实施法》第28条。
[8] 参见《实施法》第29条。
[9] 参见《实施法》第30条、第31条。
[10] 参见《实施法》第43条。
[11] 参见《实施法》第41条。
[12] 参见《实施法》第5条。
[13] 参见《实施法》第41条。
[14] 参见《实施法》第6条。
[15] 参见GDPR第83、84条,《实施法》第17条。
[16] 参见荷兰《电信法》(Telecommunicatiewet)第14a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