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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专利篇)
2025年05月09日闫世晔

202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的重要指示,全面、深入诠释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1]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并指出,全国法院持续加强创新司法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科学发展。[2]当前,“人工智能+”已进入从技术验证向规模化落地转型的关键阶段,本文将以专利视角探讨“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问题,期待可以帮助相关主体在推行人工智能本地化部署过程中,合理布局自主知识产权,识别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风险,提前防范潜在的专利纠纷。

 

一、我国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审查依据和最新政策解读

 

(一)《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并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增加了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前沿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并给出多个案例作为审查示例。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2023)》,并于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这次修改,除继续沿用前述2019年12月31日修改引入的内容外,还进一步完善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审查标准,增加了针对该类申请的“技术方案”认定标准,同时增加了涉及人工智能相关申请的审查示例。

 

(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要点解读

 

202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并指出,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相关专利申请量也不断增长,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全球主要大国均把发展人工智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行专利审查标准,及时解决创新主体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有必要制定本指引。[3]

 

上述指引属于政策解读类文件,目的在于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的专利审查标准及审查政策,全文包括六个章节,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发明人身份认定、方案客体标准、说明书充分公开标准、创造性考量、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中的伦理问题。其中,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 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

 

对于发明创造本身涉及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按照方案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和“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

 

对于人工智能参与或自主作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按照是否有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分为两种类型:“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和“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没有自然人的实质性贡献)。

 

2. 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发明人问题

 

对于人工智能参与或自主作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将涉及发明人问题。

 

对此,根据指引规定,发明人署名必须是自然人;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3. 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

 

对于发明创造本身涉及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需要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对此,根据指引规定,增加硬件相关技术特征,可以克服《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将人工智能方案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形成特定技术关联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可以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 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标准,指引给出如下建议:

 

 

5. 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

 

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应用于特定应用场景时通常需要对算法或模型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或改变,应将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或模型特征,与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如果该调整或改变解决了该应用场景下特定的技术问题,获得了相应的有益技术效果,使得技术方案整体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备创造性。

 

二、“人工智能+”实施过程中的潜在专利风险

 

(一)专利权属纠纷问题

 

1. 合作开发人工智能模型过程中的专利权属问题

 

当前,“人工智能+”已进入从技术验证向规模化落地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级政府、行业组织及头部公司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各行业深度融合,重构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作质效,形成智能化发展的新质生产力。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及部分“人工智能+”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目前各行业普遍采取的是与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合作进行本地化部署和进一步开发,也有少部分资金雄厚、技术储备充足的公司在已有的信息化系统基础上尝试自主开发人工智能大模型。

 

对于自主开发人工智能模型的企业而言,其开发过程中的专利权属问题还是围绕职务与非职务成果争议,属于传统议题,本文不做赘述。

 

对于合作开发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情形,则会产生新的议题。“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以人工智能为驱动引擎,通过算法、算力、数据三大要素的协同作用,对传统产业进行系统性重构。人工智能大模型进行本地化部署和进一步开发过程中,既需要使用大模型企业的基础模型,也需要应用企业提供企业数据、行业信息等重要资产,整个过程不仅需要双方技术人员的共同参与,还需要最终使用该模型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实验和反馈。在上述合作开发过程中,势必会衍生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构建、应用方面的技术成果,相关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可以申请专利。然而,此类专利的申请权应当归谁呢?

 

大模型企业将人工智能模型商业化的过程中,需要服务每个行业的众多企业,在单一合作项目中,很难同意将普适性的技术成果让渡给任何一家企业,这将导致其无法服务相关行业的其他企业。而购买大模型服务的企业,也不愿意将项目合作过程中衍生的适合于本行业应用的技术成果,让渡给大模型企业并用于服务同业竞争者。此时,将出现二者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做出适应新业态、新变化的合规管理体系升级改造。

 

2. 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专利申请/专利的权属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全球众多科技企业、科研人员已经开始使用人工智能参与发明创造,未来各行业各企业也会越来越高频地使用人工智能参与专利撰写和专利申请工作。根据各国目前的专利审查政策和实践,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署名必须是自然人,相关专利申请必须有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然而,实践中各国专利审查员并不会对“是否有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进行审查。

 

在前述背景下,未来可能会产生大量顶着“自然人署名”的人工智能生成的专利申请涌入各国专利局,而结合各国专利局过往的工作方式,对于这类专利申请,相关专利司法行政部门可能会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正常申请”等手段对涉事企业及人员进行“秋后算账”。此外,随着相关问题的涌现、识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发展,各国都会陆续完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有技术手段可以识别前述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专利申请。这一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权属新问题,对企业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出了新要求,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二)专利侵权纠纷问题

 

1. AI软件代码开源≠专利许可

 

所谓的人工智能开源模型,通常是指为了推动社群的协作创新、降低行业应用门槛,对模型的源代码、参数权重与架构、训练数据或方法等按照一定的开源层级进行部分公开,允许自由访问、修改和分发开源代码及相关预训练模型。任何企业、个人使用开源代码或模型,都需要签订开源许可协议。然而,代码开源通常意味着获得软件著作权许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步获得相关专利许可。

 

截至2025年4月,仅开放源代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简称OSI)认证的开源许可证就超过110个,涵盖宽松型协议、弱互惠性协议、强互惠性协议、特殊用途型协议、公共领域型协议等各种宽严程度不一的授权许可模式。[4]其中,仅有部分开源许可协议包括专利授权条款,且授权范围通常只包含开源代码贡献者所持有的专利或专利组合,而不包含开源代码可能涉及的由其他主体持有的专利或专利组合。

 

2. 自主开发人工智能模型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无论是大模型企业还是自主开发人工智能模型的普通企业,其在开发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可能使用到开源代码,而此时的开源代码协议选择,可能会对模型未来的商业应用产生影响。现阶段正处于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百花齐放”的阶段,很多企业为了加速模型研发落地、抢占用户资源、节省成本等目的,在开发的前期阶段没有主动进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从而选择了不适合企业经营模式的开源代码协议,这可能涉嫌侵犯相关专利权,引发后续的一系列专利侵权纠纷。

 

3. 合作开发人工智能模型过程中的专利许可问题

 

对于合作开发人工智能模型的企业而言,双方通常会注意审查合作协议中常规交易条款、知识产权成果归属条款等内容,但由于双方可能缺乏专利诉讼实务经验,导致合作前期忽略了考察大模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储备情况、拟应用模型的开源代码使用及专利侵权风险评估情况、拟合作开发项目方案的专利侵权风险评估、事先洽谈并取得相关主体专利许可等重要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为后续市场充分竞争阶段埋下了专利侵权风险隐患。

 

三、“人工智能+”实施过程中的专利风险防控建议

 

“人工智能+”时代,各行业都在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推动传统产业升级,而因为增加了科技要素,传统行业也将面临科技企业竞争中的专利攻防挑战。为了预防大国博弈、行业充分竞争阶段可能面临的专利纠纷,适应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合理布局并储备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武器”、提前识别并排除潜在专利威胁等,成为企业管理者迫在眉睫的战略任务。

 

对于前文提及的专利风险问题,因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一概而论,故笔者在本文中仅结合专利诉讼实务经验对于企业的普遍性问题给出如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建议,供相关主体参考。

 

(一)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

 

1. 合作开发人工智能模型过程中专利权属问题的应对建议

 

如前文所述,合作开发人工智能大模型过程中,势必会衍生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构建、应用方面的技术成果,相关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授权专利,对于双方而言都非常重要。如果双方都想独占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且两不相让,很可能导致合作不成,此时,大模型企业将失去人工智能模型商业化竞争中的客户资源,应用企业将在“人工智能+”升级竞赛中落后于同业竞争者,导致双输局面。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问题,建议双方在合作洽谈过程中,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充分讨论合作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并相应地调整对价。例如:

 

(1)对于基础模型优化相关的技术成果,应当允许大模型企业单独申请并持有专利,但大模型企业需要承诺相关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需要无偿或有偿许可给应用企业,且不得在未来对应用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2)对于企业自有信息化系统优化相关的技术成果,以及主要是基于企业自有数据和个性化需求开发得到的技术成果,应当约定归属应用企业,大模型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将相关技术应用于其他开发项目中,也不得自行申请相关专利。

 

(3)对于双方合作开发的具有行业普适性的技术成果,可以约定由双方共有,共同申请专利、共享专利收益,在合理范围内授权对方自由实施和二次开发该项技术,并承诺不得基于各自二次开发过程中的衍生专利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2. 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专利申请/专利权属问题的应对建议

 

如前文所述,实践中各国专利审查员并不会对“是否有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进行审查,在当前企业普遍采取奖励员工参与发明创造的背景下,管理者很难避免员工直接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方案申请专利,这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诚信危机。未来一旦相关专利被专利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申请”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企业前期投入的专利申请、维护成本付诸东流,更重要的是企业还会面临声誉损失和行政处罚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企业及时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中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专利申请的章节或制作专门手册,要求全体员工严格参照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等人工智能相关政策法规,诚信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完整记录研发立项过程、人工智能使用过程、并对最终形成的技术成果中自然人做出了哪些实质性贡献进行专门说明,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全部文档进行存档备案。此外,针对更新后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需要进行专门的员工培训、普法教育,并要求员工签署相关承诺书。

 

(二)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法律团队建设,提高专利风险防控与应对能力

 

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大模型企业还是自主开发人工智能模型的普通企业,其在开发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可能使用到开源代码,如何选择开源代码协议、如何选择合作的大模型企业,这需要相关法律团队同时具有技术背景和丰富的专利实务经验,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未来陷入专利侵权纠纷。一旦企业陷入专利侵权诉讼,不仅意味着前期“人工智能+”的投入归零,还可能需要承担高额侵权赔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企业增加技术类知识产权法务部门或聘请专业的技术类法律服务团队,提高“人工智能+”过程中专利风险防控与应对能力。例如:

 

(1)对于拟启动的“人工智能+”项目,需要事先进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和评估,既包括项目本身的专利侵权风险评估,还包括自主开发时开源模型和许可协议的甄别、合作开发时大模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

 

(2)对于“人工智能+”项目推进过程中识别到的重点风险专利,需要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并根据稳定性分析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发起专利无效挑战,或者考虑主动联系相关专利的权利人获得许可、甚至直接购买相关专利。

 

(3)监控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相关司法案例动态,及时识别潜在侵权风险,一旦发现有专利权人在任一国家启动人工智能专利诉讼,这意味着该权利人或同一阵营的权利人也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复制相关专利诉讼行动,以实现其商业竞争目的或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目的,这时需要将其列为重点防范对象。

 

结语

 

“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产业变革,其不仅催生了众多新业态,更对传统行业的生存规则、竞争格局提出了根本性挑战。在这场决定未来产业话语权的科技竞赛中,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无疑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人工智能+”时代,企业唯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风险防范工作提升到战略发展高度,构建起攻防兼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能在科技浪潮中行稳致远。

 

注释:

[1]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1/art_66_196988.html,2025年4月26日访问。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2871.html,2025年4月26日访问。

[3]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1/art_66_196988.html,2025年4月26日访问。

[4] 参见OSI网站https://opensource.org,2025年4月26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