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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DIFC法院新法进一步便利中国当事人跨境财产保全
2025年06月25日袁雪婷 | 梨文静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法院”)是2004年设立于迪拜、适用普通法体系的独立法院,其采用英文作为工作和审理语言,主要处理民商事争议,尤其服务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及更广泛的国际商业社区。DIFC法院以程序高效、司法透明和裁判公正著称,其判决可在阿联酋境内、各海湾国家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据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安排予以承认和执行。

 

自2025年3月15日修法起,DIFC法院可对在DIFC以外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例如中国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案件)在DIFC辖区内提供临时救济,包括对外国诉讼中的被告或外国仲裁中的被申请人在DIFC境内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此次修法体现出DIFC法院打造国际争议解决与和解中心目标的决心。对中国企业而言,在处理涉迪拜财产保护、仲裁裁决执行或资产调查时,应考虑充分利用DIFC法院提供的这一便利化制度。

 

以上重大进展是根据2025年3月正式生效的《DIFC法院法》(2025年第2号)(DIFC Law No. (2) of 2025)(“新法”)。该法取代了原《DIFC法院法》(2004年第10号)及《迪拜司法权力法》(2004年第12号)。新法的出台标志着DIFC法院在司法制度构建方面的又一次实质性跃进。

 

本文旨在对新法建立的临时及预防性救济措施以及藐视法庭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DIFC法院支持外国程序的临时救济权限

 

新法第15条对临时与预防性措施(Interim and Precautionary Measures)的管辖权作出首次明确授权,涵盖财产保全(Freezing Orders)、信息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s)和禁令(Injunctions)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救济措施可适用于在DIFC法院之外发起的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无须申请人与DIFC存在实质联系。该条款系对 Carmon 案中上诉法院判决精神的立法回应,确认了DIFC法院有权在适当情形下为外国程序提供司法支持。[1]这一变革,为外国当事人在阿联酋寻求临时保护性救济打开通道,并增强了仲裁裁决或外国判决在阿联酋的执行保障。

 

二、藐视法庭制度的完善

 

新法第35条引入了更为明确的制度框架,用以界定何种行为构成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的情形,包括:拒不执行判令;侮辱法官;提交虚假证据等。同时赋予法院可处以罚金或移交总检察长的权限,强化命令效力。

 

第35(A)(1)条规定,“在法院程序中或程序前,故意侮辱律师”亦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但需强调,DIFC法院不同于其他普通法辖区,不具备刑事裁判权,无法就藐视行为判处监禁等刑罚,但可处以罚款或移交迪拜的检察机关,由其追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

 

三、其他变化

 

  1. 新设调解中心:DIFC法院将建立独立调解中心,允许无诉讼关系的当事人也可在DIFC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鼓励通过调解手段提前解决纠纷。
     
  2. 扩大DIFC法院管辖权:新法有一些新增条文对DIFC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澄清或扩展,例如第14(A)(7)条将DIFC法院的管辖权扩展至涉及阿联酋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所产生的争议。

 

注释:

[1] James Abbott, Greg Sibbald, Jon Bridgewater and Emma Brown, DIFC Law No. (2) of 2025: Transformative changes in jurisdiction of the DIFC Courts explained, Lexology,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e8fc611-4971-468c-b095-21299b508bfd.

[2] Charles Russell Speechlys, Overview of the DIFC Courts Law 2025, https://www.charlesrussellspeechlys.com/en/insights/expert-insights/dispute-resolution/2025/overview-of-the-difc-courts-law-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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