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举报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执行措施。执行悬赏公告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文将结合实务情况,对执行悬赏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情形、悬赏金等进行解析。
一、执行悬赏公告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通常需要以法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实施悬赏执行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并经人民法院穷尽其他执行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件”。
结合多地法院规定,具体而言,民事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悬赏:“(一)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四)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五)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根据《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执行法院一般依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不过,部分地方法院也规定了依职权发布悬赏公告的情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一)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三)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经本院院领导批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则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查找本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线索:(一)执行标的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二)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执行悬赏公告的流程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例如悬赏公告的期限。
(二)受理的法院审批并制作、发布悬赏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悬赏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如法院决定采取悬赏公告措施的,悬赏公告应当载明:(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作出决定。
悬赏公告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
(三)举报人向法院提供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或其他线索进行登记。如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四)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如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则不予发放悬赏金。
三、执行悬赏公告费用
司法实践中,悬赏公告费用需由申请执行人向发布人或人民法院预交,如果不预交,则视为撤销执行悬赏申请。多数法院明确规定,执行悬赏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法院依职权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外,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应自行承担悬赏执行公告费用,选择上述媒体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执行公告费用,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部分法院则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后,从执行财产中予以扣付,实际上也是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43条规定:刊登执行悬赏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执行财产中予以扣付。实际执行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悬赏公告费用不予扣除。
通常情况下,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执行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法院官方媒体上发布,一般不需要额外的公告费用。如在其他媒体发布,根据发布平台的不同,收费标准并不相同:如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根据其费用标准,一般情况下执行文书的费用为200元一份;如申请执行人需要在其他媒体(如电视台、报纸等)发布,则发布费用需要根据具体平台进行计算。
四、执行悬赏的对象
根据《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执行悬赏公告一般用于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可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二)被执行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及投资性保险等;(三)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飞行器、机器设备及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四)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五)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六)被执行人的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七)被执行人转移、隐匿的财产;(八)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财产;(九)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十)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实践中,部分法院规定,被执行人的下落、虚报财产情况、隐匿或转移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等情形,也属于悬赏执行的对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实行执行悬赏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可针对被执行人下列行为进行举报:(一)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二)购买、新建、翻修住宅或经营性场所(危房改造类或改善基本居住条件除外),租赁高档写字楼、豪华住宅,住宿星级以上(含等价位的其他非星级)宾馆的;(三)为自己、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等人购买或长期租赁车辆的;(四)为子女婚嫁花费、赠送大量财产、金钱,高规格举办宴席的;(五)有支出较大的外出度假行程的;(六)经常性进入高档餐厅、美容、健身或娱乐等场所消费的;(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幼儿园)的;(八)购买投资性保险及理财产品,合伙投资入股或购买股票的;(九)长期有雇请保姆、保洁人员(指定医护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除外)等开支的;(十)乘坐飞机、高铁及动车一等以上座位或软卧、二等舱以上轮船的;(十一)经常性消费500元以上高档酒,40元以上香烟或使用3000元以上手机等物品的;(十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变卖、赠送财产,在合伙经营及债权债务转让、离婚事宜中放弃财产权利的;(十三)偿还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务的;(十四)长期使用他人名下实际系其本人所有汽车的;(十五)其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一些法院实际发布的悬赏公告也将被执行人下落或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形列入,例如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悬赏公告》载明:“(一)查找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需非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且能够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二)查找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三)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形。”
五、执行悬赏公告的悬赏金
(一)悬赏金的承担
根据《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申请书中明确承诺自愿支付悬赏金。实践中,除法院依职权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以外,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一般从执行到位金额当中扣付;如执行标的为实物资产或执行到位金额不足以支付执行悬赏金的,则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如申请执行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的,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法院成功执行,则悬赏金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非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执行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如选择通过购买执行悬赏保险进行兑付,需在悬赏公告发布前向法院提供保险合同、保单等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执行悬赏公告期间,未收到举报线索或者依据线索未能执行到位的,保险公司亦不退还保费。
(二)悬赏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悬赏申请书中明确悬赏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悬赏金可以采取定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按比例计算,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案件标的和执行难度,设置合理的悬赏金。如采取定额悬赏金,需明确根据线索提供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位后,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的具体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应当写明悬赏金的支付是一个案件一笔,还是基于每一条财产线索一笔。关于财产线索的悬赏金,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职权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悬赏金金额为200-2000元,如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对于个案执行价值特别高或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较大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则规定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悬赏金为1000元以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实施悬赏执行的指导意见》则规定,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悬赏金不超过5万元。
如采取比例悬赏金的,需要明确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执行到位后,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占执行回款金额的比例,金额比较大的案件,还可以采用分段比率、上限金额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实践中,悬赏金的一般为执行回款的1%到20%。不少法院对执行悬赏金的标准进行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规定悬赏金的比例不低于所举报财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且单个案件的悬赏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赏金数额不得高于因举报实际执行到财产的5%,《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实施悬赏执行的指导意见》规定悬赏金不得超过兑现执行标的额的10%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三)悬赏金的领取条件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二)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三)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悬赏金的领取条件同时需要过滤无效、非法线索,综合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情况来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举报人无法取得悬赏金:(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四)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五)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例如,举报人恶意诬陷、伪造证据等,法院可裁量拒付悬赏金,同时恶意举报或虚构财产线索的举报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