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者
(二)出版社
(三)图书公司
(四)著作权人
(一)竞争关系
(二)“有一定影响”
1. 考察时间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
2. 市场知名度的具体要求
3. 显著特征的具体要求
4. 典型案例及举证
(1)图书名称
① 具备显著特征的图书名称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案例之华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文某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4]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男人来自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的知名度,提交了该图书在多个第三方榜单的销量及榜单排名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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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内容包含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1月6日的中国图书商报,共计9篇,显示权利图书在上述报纸的“商报民营榜”“店销榜”“商报大书城总榜”“商报店销榜”“2008年度中国大陆人文社科类畅销书”等榜单均名列其中且销量较大,其中的“店销榜”亦涉及上海、北京、湖南、南京、深圳、东莞等多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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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网页,内容为2007年至2011年的当当网图书畅销榜,权利图书均榜上有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吉林文某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多次入围2006年、2007年、2009年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全国多个地区的书店畅销书和2007年至2011年当当网图书畅销榜,且销量较大。根据图书类商品的特点,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量较大,是认定该图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有力证明。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涉案图书多次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售量较大,足以证明涉案图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涉案权利图书名称“男人来自火星 女人来自金星”系来自西方谚语,并非权利图书出版社独创,但在涉案图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上述案件中的权利图书的权利人亦于2021年针对后续的仿冒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如中国华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正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5]、北京工某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正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等案件,并在案件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第三方榜单、在先生效裁定等证明权利图书的知名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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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2008年至2017年《南宁晚报》《中国新闻社》《每日晚报》等多家中文报纸提到或介绍权利图书的相关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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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当当网图书畅销榜显示,2014年至2020年,权利图书在当当网“婚姻两性”类别图书销量分别排名第3位、第6位、第6位、第4位、第2位、第4位、第5位;京东商城图书畅销榜显示,2016年至2020年,权利图书在京东商城“婚姻与两性”类别图书销售分别排名第1位、第3位、第3位、第6位、第12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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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生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07年至2011年当当网图书畅销榜上,权利图书榜上有名,并认定权利图书构成“知名商品”等。
基于上述,法院认为,“在正某公司获得权利图书专有使用权以前,权利图书的其他版本已经在我国实际出版、发行近十年。该书的其他版本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知名商品,同时其所使用的图书名称亦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司法保护。在正某公司获得权利图书的专有使用权后,权利图书自2015年至2020年持续销售,同时根据当当网图书畅销榜、京东商城的图书畅销榜数据,该书在‘婚姻与两性’类别图书的销售排名多年持续领先”,结合该权利图书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持续销售的情况等,法院最终认定其图书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典型案例二: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7]
原告为证明其小说《鬼吹灯》的知名度,提交了相关宣传推广材料、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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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材料:原告在其网站起点中文网上组织进行“鬼吹灯”同名小说竞赛活动;原告授权案外人出版《鬼吹灯》实体图书,并在出版后进行了再版和共4次印刷,并出版了多个版本的漫画出版物;原告授权案外人将《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成电影、网剧,其中,电影在上映后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票房业绩,网剧在知名网站腾讯视频上进行播出;《鬼吹灯》系列小说亦被改编成多款游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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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截至2016年10月13日,《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线上总点击量为20,081,040次,《鬼吹灯Ⅱ》线上总点击量为5,235,982次;《鬼吹灯》系列小说在新浪图书总排行榜、新浪小说总排行榜中多次上榜,并多次在榜单中排名第一;在百度网站中存在《鬼吹灯》系列作品独立的贴吧讨论群,拥有200多万帖子数量及36万人的关注数量,在小说贴吧中排行前列等。
基于上述证据,法院认为,“《鬼吹灯》系列小说经过权利人长达10年的宣传推广,在网络上获得了极高的点击量和关注度,存在数量庞大的评论网贴和粉丝群体。经过权利人授权发行的《鬼吹灯》系列小说实体图书多次出版,销售量巨大,在相关图书销售网站的排行榜中名列前茅。以《鬼吹灯》系列小说为基础改编的电影作品也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票房收入,此外《鬼吹灯》系列小说还被改编成多个版本的漫画、游戏,因此《鬼吹灯》系列小说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构成“知名商品”。
法院进一步指出,“判断商品名称是否特有,应以该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该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及该名称与商品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为依据,而不应以‘该名称在古籍中出现过、市场上存在多部使用该名称的作品’为由,简单的予以否定。本案中,权利人在网站上宣传推广《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的《鬼吹灯》实体图书、授权拍摄的电影作品以及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成的漫画、游戏中,均以‘鬼吹灯’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作为知名小说名称也逐渐具备了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时至今日,《鬼吹灯》系列小说已在相关公众间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亦同时与权利人的《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鬼吹灯Ⅱ》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认定其已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典型案例三:北京东城法院涉文化领域典型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4)》典型案例、中国传媒大学2024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事例之北京时某书业有限公司与花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8]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口才三绝:会赞美 会幽默 会拒绝》《为人三会:会说话 会办事 会做人》《修心三不:不生气 不计较 不抱怨》的知名度,提交了该图书的新闻报道、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出版及销售记录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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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权利图书入选新闻出版署《2020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相关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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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开卷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三本权利图书在实体店及网店的总销售量分别为239.8093万册、238.5756万册、238.5738万册,并分别位列“社交处世”类图书第一位、第二位及“心理调节”类图书第一位;开卷公司畅销书榜单显示,三本权利图书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长期位居非虚构类销售榜前列,并在2019年总体图书、心理自助类和心理调节类图书中均排名前列;三本权利图书在当当、京东、拼多多等多个平台销售,部分商品链接评价数为20万+、11.7万+、10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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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及销售记录:权利图书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委印单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权利图书销量在同类图书中居于领先位置,在部分销售类网站的‘社交处世’类、‘非虚构作品’类等销量排行榜上取得较高的排名。同时,涉案权利图书还入选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的《2020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上述事实证明,涉案权利图书作为同类型图书销量领先的图书商品,可认定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涉案权利图书名称“口才三绝:会赞美 会幽默 会拒绝”“为人三会:会说话 会办事 会做人”“修心三不:不生气 不计较 不抱怨”曾有其他主体在先使用,亦有个别其他主体与原告同期或稍晚出版同名图书,但在先出版的图书印刷量、销售量显著低于涉案权利图书,而且在涉案权利图书出版后,虽有其他出版社亦出版了名称相近的图书,但涉案权利图书的销售量仍位于同类图书前列,足以证明涉案权利图书名称经过原告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已将该图书商品与原告建立对应联系,权利图书名称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典型案例四: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四川天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少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9]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十万个为什么》的知名度,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荣誉奖项、新闻报道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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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材料:原告将“十万个为什么”作为杂志名称、音频栏目名称、舞台剧名称等使用及在杂志、音频栏目、学习强国平台、微信公众号、APP、科普舞台剧、读书活动、科普课程、数字化合作签约仪式、哈哈少儿频道赞助品牌等场景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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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权利图书于1988年获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于2007年获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获2014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于2014年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百种优秀图书”上海图书奖(2011年-2013年)一等奖,获2014年度上海好童书,于2015年获上海市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一等奖,获2016年度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一等奖,获2017年度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入选2019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精品期刊展”,入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刊70家出版社推荐70部经典图书之少年儿童类”;权利图书项目组于2015年获评上海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包含权利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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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央视新闻、人民日报、人民网等媒体关于权利图书的报道;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片《我和我的祖国》中出现权利图书镜头等。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的相关举证可以证明,‘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出版历史跨度长,参与编写人员阵容强大,获奖众多,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并认定“十万个为什么”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截止至该案原告提起诉讼时,我国已有超过100家出版社出版了近1,400个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图书,故部分专家及学者对于在该案中是否应给予该名称相关保护存在不同意见,笔者在此不再展开。
典型案例五:中国青某出版社与北京市新某书店王府井书店等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40]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的知名度,提交了该图书的荣誉奖项、新闻报道、第三方证明、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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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权利图书入选“新中国6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600本书”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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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国图书商报、人民网、新华网等数十家报刊、网络媒体自2003年1月至2016年5月涉及权利图书的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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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证明:中国出版协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根据新华网等中央及业内媒体发布的统计数据,对权利图书影响力、销售数量和知名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其认证该图书为知名图书商品等;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塞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等二十家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原告权利图书已经在其销售平台上持续销售超过10年,且销量位居畅销书榜前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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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新华网四川频道文章《亚马逊发布2014图书排行榜张嘉佳作品登顶》,内容包括:“畅销书占据排行榜前100名的平均时长为3年左右,一般为2年,很少有超过5年都停留在榜单前列的情形。……《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和《好妈妈胜过好老师》分别在榜7年和6年”;新华网文章《亚马逊中国发布“人生必读100本书”》的文章附录中“经管励志类”包括有原告权利图书;《中国图书商报》“全国2003年8月非文学类畅销书排行榜前30名与2003年7月在榜情况对照表”显示,原告权利图书连续在榜9个月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上述证据认为,“根据图书类商品的特点,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量较大,是认定该图书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有力证明。在首次出版至今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权利图书处于持续销售状态,销售量较大,并多次入围各类畅销书榜,且销售范围及宣传范围遍及全国,这足以证明中青社的权利图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知名商品”。进一步地,法院认为,涉案权利图书为英文翻译作品,英文原著名称为“The 7 habits of highly effective people”,涉案权利图书名称为原著的直译“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虽然该名称属于描述性语句,但总体上仍具有一定独创性,在原告先将“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作为图书商品名称并出版、发行,且权利图书经过持续畅销十余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该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典型案例六:黑龙江美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1]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我会表达自己》的知名度,提交了该图书的新闻报道、出版及销售记录、在先生效判决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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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睡前故事》栏目逐字逐句讲述了原告权利图书第一辑的每个故事;《课堂内外·幼儿园》杂志对权利图书内容进行了刊登;育儿专家张思莱微博、“育儿网”微博和“辣妈亲子教室”微博等对原告权利图书进行了推荐阅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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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及销售记录:原告权利图书委印单显示,其上市仅一年销售超过10万册,重印17次,后出版《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重印9次,至诉讼期间已分别重印18次和11次,共计印刷70余万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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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生效判决:认定权利图书构成“知名商品”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北京科某出版社一审提交的其涉案图书印单、相关媒体、杂志、自媒体对其涉案图书的引用、宣传来看,北京科某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发行时间较长,发行量较大,且被中央媒体节目引用播出,也曾被相关法院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关于该图书名称的显著性,法院进一步指出,“包括商品名称在内的各种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简单文字构成或者存在其他普通含义的商业标识可以因为使用人的持续使用而获得区别于其他普通含义的显著性,即使这种显著性可能局限于特定主体和特定领域。在本案中,北京科某出版社即是通过其出版发行和长期重印销售等持续使用行为使得‘我会表达自己’作为幼儿图书的商品名称在该领域具有了一定影响”,故认定“我会表达自己”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典型案例七:深圳尚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42]
原告为证明其网络小说《全职高手》等的知名度,提交了相关小说的第三方网络数据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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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点中文网页面记载,小说《全职高手》总点击数为2,377.5万次,总推荐数为47,311万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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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全职高手吧”关注者为563,451人,发帖数为13,693,130次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小说名称虽多系常用词汇,但就作品本身的点击量及宣传情况而言,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小说名称作为对外指代小说内容的符号,其已经产生了识别作品来源的功能”,故认定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② 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图书名称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之应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傅敏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43]
涉案权利图书名称为“傅雷家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主要理由为:首先,“傅雷家书”是对傅雷家信类作品命名的限制性表达,其本身不具有识别图书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当然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特有名称,除非能够证明该图书名称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起到了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此外,能否认定“傅雷家书”已通过使用成为识别图书商品来源的标识,需要结合《傅雷家书》的出版发行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而原告傅敏曾授权多家出版社出版发行《傅雷家书》,荣登图书畅销榜的版本亦涉及多家出版社,故相关公众并不能通过“傅雷家书”这一图书名称识别该图书来源于哪家出版社,亦无法通过这一图书名称直接指向汇编者傅敏。
类似地,在傅敏与作某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44]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指出,“‘傅雷家书’由作者姓名与作品类型方式构成,该等命名方式作为作品名称较为常见和普遍。该作品名称作为图书商品名称,直接表征了商品的原材料,具有典型的通用名称属性。傅敏亦未能举证‘傅雷家书’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其他主体将“傅雷家书”作为图书名称并出版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案例二: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北京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商某印书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5]
涉案权利图书名称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在该案中,被告为证明“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系通用名称,且市场上已有多个出版社出版了同名图书,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古汉语,广义地说,凡五四运动前汉族人民使用的语言,都可以看成是古汉语……”;崇文书局、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外文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教育出版社、甘肃教育出版社、长春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华语教学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图书的封面图片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图书名称系由“古汉语”“常用字”与“字典”三个词汇组成,其中“字典”系该类图书的通用名称,“古汉语”“常用字”二词系对该字典收录范围、内容及用途的具体描述,缺乏显著性。此外,法院进一步指出,“该名称虽经原告图书长期使用,但该名称是否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与原告图书建立起来了固定联系,客观上是否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对此,原告未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基于上述,法院认为,依据该案现有证据,涉案图书名称“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不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46]。
典型案例三:上海百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上海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7]
原告主张其享有权益的图书名称为“思维训练365天”。被告为证明“思维训练”为一般性词汇、在原告权利图书出版前市场上已存在大量包含“思维训练”的图书,提交了多家出版社出版的多个图书的封面复印件,主要包括:1986年4月出版的《现代人的思维训练》、1987年6月出版的《敏捷思维训练法》、1997年9月出版的《逻辑思维训练》、2000年9月出版的《珠心算与创造思维训练》、2001年4月出版的《宁鸿彬:走思维训练之路》、2001年11月出版的《天才儿童的思维训练》、2004年5月出版的《365天创意思维训练游戏》、2006年6月出版的《全脑思维训练游戏》、2006年12月出版的《逻辑思维训练》、2007年10月出版的《青少年必做的600个思维训练》、2008年3月出版的《逻辑思维训练500题》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思维训练365天”缺乏显著性,其中,“思维训练”反映的是图书的主要内容和用途,“365天”对应的是一年的时间,两者的结合不具备显著性特征。法院进一步指出,“‘思维训练365天’亦不具有影响力。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商品名称具有影响力的证据主要限于微信平台,其影响范围有限,而且相关图书的表述为《百花思维训练》《百花思维训练365天》等,其中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功能的为百花标识,而非‘思维训练365天’。”基于上述,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图书商品名称“思维训练365天”缺乏必要的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思维训练365天”作为商品名称取得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影响力,故“思维训练365天”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典型案例四:吉林美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兵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8]
原告主张其享有权益的图书名称为“拼音描红本1”等,被诉侵权图书名称为“哆啦A梦彩色描红本·拼音1”等,即两者重合部分为“描红本”。被告提交了多份搜索网页页面及市面销售的同名图书封面,以证明“描红本”名称是同类书籍的通用名称。法院经审理认为,“描红本”是该类别图书的通用名称,附加汉字或数字用以区分内容,亦是通用名称,该商品名称不能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图书封面装潢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案例之华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文某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9]
结合原告就权利图书知名度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知名商品”[50]。关于权利图书封面(见下图),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图书的装潢包含封面与封底,封面的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他人早于涉案图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设计。在涉案图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装潢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认定其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权利图书封面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商某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某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1]
原告就权利图书《新华字典》知名度提交的证据为荣誉奖项、新闻报道、第三方监测数据、出版及销售记录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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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权利图书于1999年9月获新闻出版署第四届国家图书奖荣誉奖;于1999年11月获第三届国家辞书奖特别奖;于2001年12月获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2001年度全国优秀畅销书文教类排行榜第一名》;于2005年5月被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列入《2005年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于2008年入选《3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300本书》;于2009年入选《6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600本书》;于2009年4月获“2008中国图书榜中榜文教类最畅销图书奖”;于2012年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提名奖;于2016年4月获“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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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1986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确定规范汉字表、地名、拼音规范等事务上明确表明需参考原告权利图书《新华字典》,如“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国发[2013]23号)等;1988年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将《新华字典》列为图书馆、中小学生等的常备工具书,如“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10-2011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2011)新出字[2011]6号等;中国政府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媒体上关于《新华字典》的报道;2009年至2012年中央电视台关于《新华字典》的新闻报道和公益广告;国家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新华字典》在1998年至2015年期间全国各地媒体有关报道近1000余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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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测数据:《新华书目报》2012年“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其中记载“在参与调查的读者中有70.34%使用过《新华字典》,并且有39.30%的读者知道《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开卷数据显示,原告权利图书《新华字典》于2010年至2015年在“字典类”图书市场占有率分别是48.80%、54.91%、55.34%、52.98%、48.24%、54.8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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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及销售记录: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邀请许嘉璐副委员长出席(1998年修订本)出版座谈会的请示》(新出办[1998]819号)记载,《新华字典》45年来累计印数达3.4亿;图书出版记录卡显示,《新华字典》于1998年至2015年共出版23,734.6936万册;部分委印单及印刷费发票显示,《新华字典》于2001年至2015年期间共印刷3,857.065万册,印刷费金额共计86,943,568.19元;部分销售合同、大额销售发票及发货清单显示,《新华字典》于1998年至2014年期间销售册数超过2,566.5988万册,销售额超过3亿元,销售范围涉及18个省市自治区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上述证据认为,“鉴于《新华字典》第11版自2011年6月出版发行,至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在全国范围大量出版发行,并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由于《新华字典》连续11版出版发行,其知名度亦随着不同版本而累积。结合商某印书馆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和经营《新华字典》的情况,以及《新华字典》辞书获得的系列荣誉和重要奖项,可以认定商某印书馆的《新华字典》(第11版)属于知名商品”。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权利图书封面装潢(见下图)由以下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组成:“(1)字典封面呈上红下绿结构,红色占封面的主要部分,下部绿色区域的深浅程度以渐变的方式进行变化;(2)在封面的中上部突出标注‘新华字典’汉字,在‘新华字典’汉字上方对应设置其拼音‘XĪNHUÁZÌDIǍN’,在‘XĪNHUÁZÌDIǍN’拼音的上下两侧设置两条黄色的直线;(3)在‘XĪNHUÁZÌDIǍN’拼音的左上方设置相对小号的少量文字,描述与产品有关的信息(如大字本、双色本、平装本),但也可以不设置(如第11版的单色本);(4)在‘新华字典’文字下方中间位置,设置少量字体相对较小的文字,描述字典的版次:第11版;(5)封面下部的绿色部分整体呈现一个平缓起伏的山丘形象,在绿色到红色之间的过渡位置,设置两个颜色深浅略有差异的绿条带,条带由中间向两端延伸的同时,条带宽度由窄逐渐变宽;(6)在字典的书脊部分,突出标注‘新华字典’文字,书脊的底色为红色。”基于上述,法院认为,权利图书封面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该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权利图书封面
需要说明的是,由上述可以看出,该案中原告就权利图书知名度的举证非常充分,其原因为,该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除了其权利图书封面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外,还包括其权利图书名称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对于知名度及影响力的程度要求及举证标准均较高,远远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因此,该案原告的上述举证主要系为满足驰名商标的相较于“有一定影响”的更高的举证标准及要求,而非必须达到与上述举证同等程度才能够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要求。
典型案例三: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北京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商某印书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2]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知名度,提交了该图书的荣誉奖项、新闻报道、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出版及销售记录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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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权利图书于1995年7月获新闻出版署“首届辞书奖一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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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人民网刊载的多条关于《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的报道;中国图书商报刊登的相关广告;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将其列为图书馆、中小学生等的常备工具书,如“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2012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2012)新出字[2012]1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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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及监测数据:开卷公司报告显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2005年至2013年在实体店销量为165.1279万册,截至2019年4月在实体店及网店的销售量共计226.4932万册;中国知网及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检索结果显示,2001年至2018年,《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多次登上北京图书大厦销售排行榜、桂林日报、常州日报、辽宁日报、焦作晚报、东亚经贸新闻报、齐鲁晚报(数字报)、科技鑫报、东方卫报、武进日报、北京图书畅销书排行榜、秋林书城畅销书排行榜等畅销书榜单,多篇期刊及报刊文章对原告权利图书进行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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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及销售记录:图书出版记录卡显示,《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1版第1次印刷至第4版第115次印刷共计出版18,063,565册;发货记录及销售发票显示,2015年7月至2006年2月28日《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发货次数共计1,324次,发货数量共计639,788册,发货地区覆盖山东、北京、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河南、辽宁、上海、江西等全国各地多个省市,截至2019年4月,发货数量共计8,644,261册等;
法院指出,原告权利图书封面装潢(见下图)由以下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元素组合而成:“(1)封面:以绿色为主要基调,封面上部约三分之一处为浅黄色的长方形区域,区域内设计有一黑色长方形细线条,内有黑色横排的手写体‘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书名,书名上方为原告商务印书馆馆徽标识,书名下方标注有版次和作者,封面底部标注出版社信息。封面左上侧印有刻在龟壳上的甲骨文片段,甲骨文下方有一圆形铭文图案,铭文下方及封面右上方均设置一印章,封面右侧设置古碑帖影印片段;(2)书脊底色从上至下依次为绿色、浅黄色、绿色,依次标注商务印书馆馆徽标识、手写体‘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书名、版次及出版社信息;(3)封底整体呈绿色,上方标注商务印书馆馆徽标识、‘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书名、版次信息,书名底色为浅黄色,版次文字用深绿色区域突出,中部为介绍文字,呈白色,下部标注有图书ISBN号、条形码、定价等信息”,并基于上述证据认为,权利图书封面装潢“自2005年7月开始使用,销售数量巨大、销售范围广泛,曾荣获多项荣誉、并作为重点工具书受到保护,故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图书装潢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权利图书封面
典型案例四:部分教辅类图书封面装潢受保护案例
在某出版公司与某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3]中,涉案权利图书为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为证明该图书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该图书的宣传推广材料、新闻报道、第三方榜单、销售记录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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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推广材料:原告官网宣传权利图书的相关页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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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2021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刊登: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用书(即原告权利图书)提前发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官网刊登报道“2020年注册会计师权统一考试共涉及160.7万余名考生、448.8万余科次,在全国共设有943个考点,11897个考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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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原告权利图书在当当网同类书籍中销售量排名靠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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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权利图书由原告天猫旗舰店、当当网、京东商城及各地新华书店等发售的相关材料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某出版社出版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的封面、封底的装潢由紫色实底圆形图案及浅绿色实底圆形图案排列组合而成,具有显著性。结合权利图书作为考试辅导用书的实际发行量较大、发行时间较早、销售地域较广等因素,权利图书封面、封底的装潢形成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认定其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权利图书封面
类似地,在北京科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与经某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4]中,涉案权利图书为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为证明该图书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相关规定及新闻报道、第三方榜单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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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新闻报道:《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简介,显示财政部负责编写考试用书并由原告出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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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当当网图书畅销排行榜显示,历年正版《初级会计实务》(包括原告权利图书)在2016年至2020年1月均排在前二十;京东图书销量榜显示,历年正版《初级会计实务》(包括原告权利图书)在2018年、2019年、2020年2月均排在前二十等。
基于上述,法院认为,“财政部负责编写会计考试用书,经某出版社历年均会出版《初级会计实务》教材,且根据经某出版社提交的当当网、京东的图书销售榜,包括涉案图书在内的历年《初级会计实务》销量均排在前20名,涉案图书在长期发行过程中获得了相关公众的熟知和认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进一步指出,权利图书“封面封底图案由淡绿色的三角形或三角形框通过平行的方式排列组合而成,整体上形成两个大三角形左右分布,占据较大篇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涉案图书的装潢”,“经某出版社通过其具有显著性的封面封底图案设计,使消费者将涉案图书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图书的提供者区分开来,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法院在该案中认可应给予权利图书封面及封底图案相应保护。但同时,法院亦指出,“涉案图书封面和封底的排版设计是一般图书均会采用的排列方式,并非由经某出版社独占享有”,故未支持原告针对权利图书封面及封底排版设计的相关主张。

权利图书封面
典型案例五:吉林文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5]
原告为证明其权利图书《少年读史记》的知名度,提交了该图书的荣誉奖项、第三方榜单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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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权利图书获第六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图书奖;入选2015年度中国30本好书;获中国力量主题童书奖;入选首届向全国推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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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榜单:权利图书于当当网、京东网童书排行榜连续几年排名前列等;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权利图书的销量较大,在童书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且权利图书在装潢上有一定的显著特性,每册图书的颜色、图书整体设计风格等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权利图书封面
5. 小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件之一“有一定影响”,要求图书商品的相关标识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原告就此负有举证义务。基于图书商品的特点,原告的举证通常包括原告针对权利图书进行的宣传推广材料、权利图书的相关新闻报道、权利图书获得的荣誉奖项、权利图书在第三方榜单中的销量及排名情况、权利图书的出版及销售记录等。
进一步地,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不宜过高,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相关商业标识具有独创性,亦不要求相关商业标识必须为原告首次使用。但如相关图书名称为通用名称、封面装潢为行业惯用设计等,则通常认为其不具有显著特征,进而无法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保护。在具体案件中,如被告提出此项抗辩,则通常被告就此负有举证义务,举证内容通常包括大量市场上其他出版社出版同名图书、使用类似封面装潢的相关情况等。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法院在个案中对于市场知名度及显著特征的考察是动态的综合考察,两方面因素相互影响,即,并非任何图书商品标识只要达到某一市场知名度即必然能够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是要结合其市场知名度及显著性予以综合认定。通常来说,如果相关图书名称、封面装潢本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则一般不会对其市场知名度提出过高的要求,只要原告进行了适当举证即可;反之,如果相关图书名称为较为常见的图书名称,或相关封面装潢为行业内较为常见的设计,即自身显著性相对较弱,则原告就其已通过使用获得市场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负有相对较重的举证义务,且对于固有显著特征越弱的图书名称及/或封面装潢,原告就其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举证义务则越重。
注释:
[34] 同注10
[35]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948号民事判决书
[36]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
[37] 同注8
[38] 同注13
[39]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
[40] 同注19
[41] 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
[42] 同注23
[43]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
[44] 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41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5]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
[46] 在该案中,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权利图书封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详见“图书封面装潢”部分典型案例三
[47]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
[48]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2869号民事判决书
[49] 同注10
[50] 详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图书名称”部分典型案例一
[51] 同注11
[52] 同注45
[53]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书
[54]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
[55] 参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5237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