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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强制执行实务 | 之三十六:执行程序中调查令查找财产线索问题研究
2026年05月22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向代理律师签发的、授权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履行能力证据的法律文书。本文将介绍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可调查的财产线索类型等内容。

 

一、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履行能力证据,并根据调查的财产线索采取相应措施。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普遍联合司法厅、律师协会等出台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具体实施办法,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等,以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执行查控财产的效率,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调查令可调查的财产线索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财产线索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资金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车辆信息等,涉及工商、房屋管理、民政、车管所、银行等多个部门。

 

(一)查物:账户、保险、不动产等

 

1. 调取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由此进一步获取其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信息

 

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注意不同属地需要对应不同分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在获取手机号码信息后,可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微信、支付宝、抖音的调证协查中心调取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或交易流水。

 

2. 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

 

根据交易明细可以发现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前后时间段内是否存在大额不明支出、转移财产的线索。如被执行人的主体是企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则可以通过交易明细分析被执行人的一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随意支配、占用被执行人的资金。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可以分析其规律性收入明细,可能是其工资收入、劳务收入,也可能是被执行人出租自己的房产所获得的租金。

 

3. 调取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属于其责任财产,可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调查令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1],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的条件:第一,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第二,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 调取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退休金或离休金账户信息

 

养老金、离休金或退休金是作为离退休人员定期可获得的财产,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可被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调查获得与被执行人相关的养老金、离休金或退休金账户的基本信息后,执行申请人可以将其列为财产线索,申请法院冻结该账户,定期扣划账户中的钱偿还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5. 调取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包括金融机构直销或代销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等。此外,被执行人的股票、基金份额信息可前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债券信息可通过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在申请法院调查令前往各大银行支行、金融机构、结算机构等调查相应财产线索,应注意提前咨询办理此项司法协查事务的部门、部门联系人及所需材料、地址、工作时间等。

 

6. 调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信息

 

不动产信息是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主要方向。因此,需要确认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等地址,可以有针对性地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支持以人找房,需要提供具体坐落地址才能够予以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着重向住建部门调查其在建工程,了解建筑物区分表、测绘报告等资料。

 

7. 调取被执行人税务信息

 

可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税务管理部门调查其税务信息,可以申请调查的资料包括:纳税登记基本信息、财务负责人、办事人信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年报、季报、月报表;缴纳税款记录信息,即缴纳税款金额、纳税账户、缴纳税款时间等;退税记录信息,即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税务管理部门仅接受法院工作人员调查纳税人税务信息,不接受律师持令调查,因此申请调查令之前应提前咨询对应税务管理部门是否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税务资料。

 

8. 调取被执行人的采矿权等信息

 

针对矿业企业等资源型企业,前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调查其名下采矿权等信息。

 

9. 调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二)查人:配偶、子女、股东、董监高

 

1. 调取被执行人婚姻及户籍信息

 

申请执行法官开具调查户籍信息的律师调查令,再去相关派出所调取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并由此获取被执行人配偶、子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被执行人如果已婚的,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如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就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可以强制执行。

 

2. 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报表等资料。如果是调取股权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则可以作为股权价值评估的资料。如果是调取被执行人公司的资料,一方面可以分析其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分析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存在清算情形(例如已经被吊销)但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调查董事等清算义务人信息,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2]规定,通过衍生诉讼要求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请调查令查找财产线索的策略

 

(一)提前确认调查令上的抬头等信息

 

由于不同的协查单位一般都有内部规定的流程及要求,在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之前,申请人应当先与协查单位核实确认清楚,包括调查令抬头、查找内容的详细程度、律师人数要求等,以及除调查令外是否诸如律所介绍信、调查令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在调查令抬头方面,例如调查公司工商内档,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登记机关为某市某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其实际档案资料可能在市级专门负责保管档案资料的机构或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此时对应机构可能不认可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抬头的调查令。在律师人数方面,部分协查单位要求调查令必须写两名律师且两名律师必须到场,部分协查单位则接受调查令写两名律师但可以其中一名律师到场。

 

(二)调查事项能细则细

 

在执行程序中,调查令的调查事项是核心,直接决定了能查到多少有效财产线索,也直接影响法院是否批准调查令、协查单位是否配合调查。因此,对于需要调查的内容应当能细则细,以免有所遗漏或协查单位无法调查而增加调查的时间成本。例如,查询银行流水的目的是调查是否有资金转移痕迹,则应当明确“某账户在某个时间段内的银行交易明细,包括交易对手名称及付款备注信息等在内的全部交易信息”,以确保获得全面详尽的数据,为后续追加被执行人或撤销资金转移行为留证。再如,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内档,以调查公司股东是否足额出资、是否低价转让股权,以作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关键线索,则必须写清楚“工商内档”要求而非外档,同时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登记股东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记录”等材料。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