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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与共生: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2026年06月02日翟琳娜

摘要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池作为一种集中管理和交易专利权益的机制,在促进技术转移、加强合作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1]。其通过整合分散的专利权利,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技术扩散。然而,专利池在运行过程中亦可能因纳入低质量专利或实施捆绑许可而引发权利滥用及竞争限制问题[2]。专利无效制度作为对已授权专利进行事后审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专利池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制度制衡功能[3]。

 

本文从制度功能、互动机制及实践表现三个层面,分析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之间的关系,并结合相关领域专利池纠纷的实践,揭示专利无效制度在技术许可市场竞争中的双重作用。

 

关键词:专利池;专利无效;标准必要专利;竞争法

 

一、引言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专利池对推动新技术标准的普及和发展、推动传统技术标准更新升级,以及对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保障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4]。专利池通过集中多个专利权人的权利,实现统一许可,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并促进技术实施。

 

然而,专利池的制度优势并不意味着其运行天然正当。实践中,专利池可能纳入非必要专利或低质量专利,并通过捆绑许可方式提高被许可人的交易负担,从而引发竞争法与专利法的交叉问题[2][5]。在此背景下,专利无效制度作为对专利权合法性进行事后审查的重要机制,成为制约专利池扩张的重要工具[3]。

 

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互动的角度,系统分析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之间的关系。

 

二、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的制度定位

 

(一)专利池的制度属性

 

专利池是指两个及以上专利权人,整合某一技术领域或行业标准下的必要、互补专利,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实现专利集中管理的许可运营模式[1][4]。其核心运营逻辑包含内部交叉许可、对外一站式一揽子打包许可、统一许可费率、非歧视许可四大核心特征[1]。

 

从法律属性来看,有效、必要的专利集合是专利池合法运营、合规收费的核心前提,也是其区别于不正当垄断打包行为的关键;从企业发展角度看,该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破解行业“专利丛林”困境,减少企业专利授权的交易成本,规避频繁的专利侵权纠纷[4],是标准化技术领域规模化商用的重要商业模式;从市场竞争角度看,专利池也为初创企业降低了研发成本。

 

然而,专利池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亦可能产生以下问题,具体如:纳入非必要或替代性专利;专利质量参差不齐,混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通过捆绑许可提高交易成本等[2][6]。

 

(二)专利无效制度的制度属性

 

专利无效制度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机制,用于在专利授权之后,对其合法性进行再次审查和纠正[3][8]。专利无效是专利法框架下的核心纠错与权利制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针对授权专利,以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等法定理由请求宣告相应专利无效[3]。

 

专利无效具备溯及效力,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权,不再具备排他性保护效力,权利人无法依据该专利主张侵权维权、收取许可费用,是市场主体制衡专利权利滥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核心法律工具。该项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包括:(1)纠正审查错误:专利审查存在局限,可能授予了不符合条件的专利。(2)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他人利用错误授权的专利垄断技术或市场。(3)平衡权利与竞争:避免企业因“问题专利”受到不公平限制。

 

三、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的双向核心关系

 

基于专利池和专利无效制度两者的上述制度属性可知,专利池强调效率与收益最大化,而专利无效制度强调合法性与公平性[2][3]。专利有效是专利池存续的基础,专利无效是否定专利池权利基础、破解行业专利垄断的关键手段,二者的互动直接决定了专利池的合规性与市场价值。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构成了互为前提、相互约束、动态博弈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专利池依赖专利有效性,受专利无效制度严格约束

 

专利池的合法运营始终以专利有效为底层逻辑,专利无效制度从准入、运营、风控全维度约束专利池的运营行为。

 

首先,专利池应设置严格的入池筛查门槛。国内外反垄断审查规则明确规定[2][4],合规专利池仅可纳入有效、必要、互补的标准专利,严禁将过期专利、无效专利、非必要替代专利混入专利池打包许可。若专利池搭载大量无效专利对外收费,将构成强制搭售、超额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因此,正规专利池均需建立常态化的专利有效性、必要性复核机制,以此规避合规风险。

 

其次,专利无效结果直接倒逼专利池迭代调整。当池内核心专利或普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池必须第一时间将该专利从许可清单中移除,同步调整整体许可费率、核算许可分成,部分场景下还需向已付费被许可人退还不合理费用。批量核心专利无效会直接击穿专利池的收费基础,大幅削减甚至清零专利池整体市场价值。

 

此外,专利池的限制性条款受专利无效制度规制。实践中,部分专利池会在许可协议中设置“禁止被许可人提起专利无效挑战”“放弃专利无效抗辩权”“专利无效后仍需全额付费”等霸王条款。该类条款因剥夺市场主体的法定抗辩权利、变相维持不合理垄断收益,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专利无效是市场主体对抗专利池垄断、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武器

 

专利池的价值依赖于其所包含专利的有效性,但在专利池一揽子打包许可的模式下,被许可人通常需统一支付整体许可费用,无法针对单专利单独议价、拒付费用,因此极易出现为低效专利、瑕疵专利甚至潜在无效专利付费的情况。

 

专利无效制度可构成专利池权利基础的外部审查机制。一方面,提起专利无效可直接瓦解专利池收费基础。被许可人针对池内核心标准必要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即刻丧失收费与维权效力,不仅可免除自身后续付费义务,还可倒逼专利池下调整体许可费率,纠正行业不合理的高价许可乱象。另一方面,专利无效争议是反垄断抗辩的重要依据。若专利池存在混入非必要专利、瑕疵专利打包收费的行为,市场主体可结合专利无效审查结果,主张专利池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4]、构成垄断侵权,为自身的侵权抗辩、反诉索赔提供核心证据支撑。

 

(三)二者博弈倒逼专利池行业规则完善

 

专利无效制度的约束与市场挑战可推动专利池形成标准化的合规运营机制。专利池在组建时应保证入池专利均为有效、互补、不可替代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应及时被移出专利池,同步调整许可费率、结清相关费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专利组合质量的持续优化。

 

专利池应建立完善的专利无效应对机制,充分保障被许可人权利,不限制、不惩罚市场主体提起专利无效挑战的合法行为,及时完成无效后的专利退出、费率重算、费用退还、成员回授等义务。同时,专利池成员不得在第三方成功限缩或否定池内专利保护范围或有效性后,继续单独依托该专利维权、收费,杜绝双重获利与权利滥用。

 

四、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制衡的典型案例

 

(一)特斯拉诉 Avanci 5G SEP专利池案(Tesla v.InterDigital & Avanci)

 

在当前汽车智能化、网联化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特斯拉诉Avanci 5G SEP专利池案是近年来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与传统SEP诉讼不同,本案的核心问题并非单个专利是否侵权,而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并确定专利池整体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5][6][7][8]。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来专利池的商业模式和司法权力边界。

 

Avanci作为全球汽车领域规模最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平台,其5G专利池聚合了诺基亚、三星、InterDigital等多家企业的上万项通信专利,面向全球车企推行统一打包许可、按车计费的商业模式,但长期存在许可费率过高、定价不透明、混入非必要专利打包收费的争议。为破解该专利池的垄断高价,特斯拉采取了“双重抗辩”的维权逻辑,一方面挑战Avanci提出的许可方案是否FRAND,许可费率是否过高;另一方面挑战池内核心SEP是否有效,是否真正属于5G标准必要专利。上述模式可以概括为“攻击专利池价格 + 攻击专利池资产”[6][7][8]。

 

截至到目前,该案的裁判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英国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作出裁决认为:由于Avanci不是SEP权利人,Tesla无权要求法院直接确定整个专利池许可费率;法院不能替专利池制定价格。进而驳回了Tesla关于专利池许可的相关请求。但Tesla针对InterDigital个别专利的无效请求继续存在[6]。第二阶段由英国上诉法院于2025年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法院坚持认为:Tesla不能要求英国法院为整个Avanci 5G平台设定FRAND许可价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法官Richard Arnold发表了不同意见,其认为:法院在理论上可能拥有审查专利池FRAND费率的权限。这一少数意见在学界引发广泛讨论[7]。

 

英国最高法院随后受理了Tesla上诉,进而开启了本案的第三阶段,并于2026年4月27日至29日举行了听证会[8]。Tesla在上诉程序中坚持认为Avanci 5G 专利池许可费率(每辆车32美元)不符合 FRAND 原则,同时诉请法院宣告相关专利无效/非必要,并确认自身合法 FRAND 许可权利。Tesla提出上述诉请所基于的核心事实包括:Avanci 5G 许可费率由 Avanci单方制定,专利池成员无权定价,且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模式对外授权;大量5G SEP权利人在全球诉讼中,直接以加入 Avanci平台为由主张已履行 FRAND 许可义务(如德国福特案);Avanci 对外宣称自身5G费率符合FRAND,若被认定非FRAND,平台成员将被迫调整费率或退出;SEP实施方可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许可是否 FRAND,无需被动等待权利人追责属于司法惯例等。

 

Avanci方的核心立场与主要观点包括:Avanci并非SEP专利所有者,未向 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作出任何FRAND承诺,本身无任何ETSI义务,不受 FRAND 规则直接约束。ETSI 知识产权政策下的FRAND 义务仅约束SEP权利人的双边许可义务,不强制、也不延伸至集体许可/专利池平台许可。SEP 权利人自愿加入 Avanci 5G 平台属于商业自愿安排,不会免除其原有双边 FRAND 许可义务,也不代表集体许可必须适配 FRAND 条款。

 

本案对全球专利池的运行具有重大的未来意义。首先,该案首次对专利池费率进行了正面挑战,过去大部分案件都针对单个SEP权利人。Tesla则直接挑战整个许可平台。其次,该案首次系统性地将FRAND审查、专利池许可、专利无效三者结合在同一案件中。第三,本案实际上决定未来汽车行业5G许可模式。如果Tesla胜诉,则实施者可以要求法院审查池费率;专利池商业模式可能受到重大影响。如果Avanci胜诉,专利池将获得更大的定价自主空间;实施者更多只能通过无效程序挑战池内专利。

 

该案表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已经由传统的专利侵权诉讼逐步转向专利池治理争议。实施者不再仅针对单个SEP权利人主张FRAND抗辩,而是开始挑战专利池整体许可模式的合法性。同时,Tesla针对InterDigital相关SEP提出无效和非必要性主张,反映出专利无效制度已从传统的授权纠错机制发展为制衡专利池市场力量的重要工具。该案所呈现的“FRAND审查—专利无效—专利池监管”三重结构,正在成为5G时代SEP治理的新范式。

 

(二)无锡某公司诉飞利浦3C联盟专利无效案(2005)

 

无锡某公司诉飞利浦3C联盟案,通常被认为是中国企业最早系统挑战国际专利池的代表性案件之一,也是中国企业运用反垄断与专利无效手段对抗国际DVD专利联盟的重要开端。该案虽然最终未能在美国反垄断诉讼层面取得理想结果,但其后续引发的专利无效行动对3C专利池产生了实质影响[9]。

 

2000年前后,中国DVD产业迅速发展。但DVD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其中最重要的专利池之一是3C联盟(3C Patent Pool),成员主要包括Philips、Sony、Pioneer,后期还加入LG等企业。3C联盟以专利池方式统一向全球DVD企业收取许可费。当时中国生产了全球绝大多数DVD播放器,大量中国企业认为专利池收费过高,且包含了大量非必要专利,许可存在歧视性。

 

2004年6月,无锡某公司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3C联盟。随后另一无锡科技公司加入共同诉讼,认为3C联盟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很遗憾的是,中国企业未能通过美国反垄断诉讼彻底推翻3C联盟模式。

 

但本案真正具有历史意义的并不是美国诉讼,而是中国企业随后发动的专利无效行动。2005年,该无锡科技公司关联企业在德国对飞利浦相关DVD专利提起无效诉讼。德国法院随后认定部分专利无效[10]。这成为中国企业首次在欧洲成功挑战DVD核心专利的重要案例。随后,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五位学者联合对飞利浦核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涉及专利池中的重要基础专利“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双方于2006年达成联合声明:飞利浦撤回相关争议;该专利退出专利池;不再针对该专利继续收费。该结果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效决定”,但实质效果是中国企业通过无效程序成功削弱了专利池中的核心专利资产。通过本案,中国企业清晰地认识到单纯讨论专利费高低并不足够,真正有效的手段是直接挑战专利池中的核心专利的稳定性。

 

五、结语

 

在当今的专利池体系中,专利无效制度已经从单纯的权利纠错机制,演变为影响专利池市场结构的重要竞争工具。专利有效性是专利池存续和盈利的核心前提,专利无效制度则从法律层面制衡专利池的垄断扩张、规范专利池运营秩序。对于专利池运营方而言,需依托专利无效规则完善内部筛查与动态调整机制,坚守合规运营底线;对于实施企业而言,专利无效是破解不合理专利收费、应对专利壁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制度工具,是平衡专利池商业垄断性与行业公共利益的关键制度保障。

 

注释:

[1] OECD(经合组织)竞争委员会(DAF/COMP),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tandard Setting,2014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条及相关实施细则。

[4] 欧盟委员会,横向合作协议指南。

[5] ETSI知识产权政策。

[6] Tesla V.InterDigital & Avanci(Tesla,Inc. & Tesla Motors Limited vIdac Holdings,Inc.,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Inc., InterDigital Holdings,Inc., Avanci, LLC, Case No. HP-2023-000042.),英国高等法院,2024年。

[7] Tesla V.InterDigital & Avanci(CA-2024-001749),英国上诉法院,2025年。

[8] Tesla V.InterDigital & Avanci(UKSC/2025/0058/A),英国最高法院听证会,2026年。

[9] Wuxi Multimedia,Ltd.v.Koninklijke Philips Elecs.N.V., No.04-cv-02098-DMS,2006 U.S.Dist.LEXIS 9160 (S.D.Cal.Jan.12,2006)。

[10] Bundespatentgericht München, Urteil v. 15.06.2005, zu EP 0745307 (DE 69513239 T2), Nichtigkeitsklage Orient Power Electronics Group v.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德国联邦专利法院,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