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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之要点阐释
2016年07月12日

作者:方建伟买峥峥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搜索服务在为查询信息提供便捷的同时,亦存在部分检索结果有失客观或甚至含有违法信息的情况。近来相关热点事件触发民众对互联网搜索问题的持续关注与热议,进一步揭露了互联网搜索服务中的行业乱象和突出问题。2016年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共计十三条,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生效。

 

《规定》系我国对互联网搜索服务行业的专门性监管规定,网信办针对包括搜索引擎与网址导航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入口进行了持续治理,风格硬朗。《规定》明确了行业监管主体,即由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同时就行业准入而言,《规定》亦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从以下方面着重关注《规定》对于行业服务者提出的要求:

 

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规定》第五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在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或执法行为时,为其提供协助支持。结合《规定》第一条阐明的适用范围,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服务提供者均应遵守该等规定。

 

该等规定与国家近几年就网络安全问题发布的其它法律规定相得益彰,去年年底(2015年12月27日)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亦草拟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目前,《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任何违法内容

 

《规定》第七条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网信办发言人的回应,该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包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应以任何形式提供违法信息。如发现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尤其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及公安机关报告。

 

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将对损害权益行为进行赔偿

 

《规定》立旨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要求行业内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今年4月19日,习近平主席曾在主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就互联网信息搜索问题谈到“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并指出“希望广大互联网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在自身发展的同时,饮水思源,回报社会,造福人民。”近期,付费搜索结果及广告行为已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规定》针对这一现实问题落实规范。

 

《规定》第十一条就付费搜索问题提出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范指引,即“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该等规定实施后,网民在未来检索的过程中将得以直接了解检索结果是否进行付费,从而获得更加全面、对称的信息并能够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尤其在医疗、教育等领域内,该规定对于网民渴望了解客观、真实的消息大有裨益。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7月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且“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针对用户权益的维护,该《规定》还要求,提供者不得采用任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一旦给用户造成损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提供者将因此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规定》出台后,其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的规范已初显效果。目前各主要搜索服务提供平台针对《规定》已经纷纷回应其将加强自身管理,欢迎网民随时监督举报。具体改进措施包括:页面在推广信息数量、商业推广标识等方面均做出调整;严格限制商业推广数量,在搜索结果页面突出展示商业推广风险提示;对商业推广的资质和内容审核,下线部分医疗机构,撤除部分搜索置顶推广。而从公开的信息看,部分公司对季度营收预期相应下调。

 

另外,除搜索引擎,网址导航网站也在开展相应治理。5月19日,网信办发文披露,即日起在全国开展网址导航网站专项治理,要求各网址导航网站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同时改变推荐网站“惟竞价排名”、“惟点击量排名”的顽疾。网信办表示将出台《网址导航网站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我们亦将持续关注互联网立法的推进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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