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旨在进一步向港澳服务提供者开放内地电信服务贸易市场,明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等六类增值电信业务在内地全境不设港澳资股权比例限制。《通告》已于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
一、背景
为了落实内地于2014年12月18日分别与香港特区政府及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统称“《广东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8月17日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以下简称“283号文”)。
随后,内地于2015年11月27日及2015年11月28日分别与香港特区政府及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将《广东协议》中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扩展到内地全境,并明确了不同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的港澳资股权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了《通告》。283号文已于《通告》实施之日(即2016年6月30日)废止。
二、适用对象
《通告》规定其适用对象即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三、开放范围
(一)不设港澳资股权比例限制的增值电信业务
283号文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五类增值电信业务,其港澳资股权比例均不设限制,具体包括(1)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服务范围仅限在广东省内);(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通告》将283号文中原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开放的前述五类增值电信业务从广东省扩展到内地全境,且将其中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从广东省扩展到内地全境。
此外,与283号文相比,《通告》新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不设港澳资股权比例限制。前述规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工信部通〔2015〕196号)(以下简称“196号文”)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在内地全境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月21日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及中国通信咨询网的相关报道,工信部于2016年5月向由日资100%持股的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和堂”)发放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和堂成为首家依据196号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增值电信业务
《通告》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五类增值电信业务,其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由此可见,《通告》对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及信息服务业务三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不同业务类别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信息服务(应用商店)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经营类电子商务以外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外的互联网介入服务及应用商店以外的信息服务,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四、外资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之后为了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明确在上海自贸区内进一步试点开放七类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并允许其中六类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外资股权比例突破50%的限制,即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五项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可至55%。
由此可见,除了196号文明确解除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目前外商在内地全境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但就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储存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等五类增值电信业务,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设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及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均可至100%。
五、其他规定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仍然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