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梁
2017年4月4日及4月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先后附条件批准了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这起中国迄今为止金额最大的一笔海外收购交易,欧美竞争执法机构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也为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扫清了关键性的监管障碍。本次交易双方中国化工和先正达都是全球性的农化企业,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须取得全球多个国家的竞争执法机构的批准,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竞争审查机构为欧盟委员会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一项全球大型跨境并购交易而言,取得欧盟委员会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批对于该交易的成功完成至关重要。
鉴于本次交易在竞争法领域引起高度关注,本文将简要解读欧美竞争执法机构对本案的审查,以了解欧美竞争执法机构的审查思路以及要点。
一、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产品市场为基于活性成分百草枯、阿维菌素和百菌清之上的配方农作物保护化学品。百草枯是一种除草剂,其可以控制杂草和其他植物;阿维菌素是一种杀虫剂,其可以控制昆虫和有关的害虫;百菌清为一种杀菌剂,可以控制真菌。本次交易的相关地域市场为美国境内。
在市场结构(market structure)分析中,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基于活性成分百草枯、阿维菌素和百菌清之上的配方农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是高度集中的市场,先正达在三大市场中的每一个市场都是领军者,而中国化工的全资子公司ADAMA在上述市场中,要么是最大要么是第二大的仿制品供应商。交易完成之后,交易双方在基于活性成分百草枯的配方农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的市场份额总和超过60%。ADAMA为基于活性成分阿维菌素的配方农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中的仿制品市场的领军者,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在该市场的市场份额总和超过80%。在基于活性成分百菌清的配方农作物保护化学品市场中,ADAMA是第二大仿制品供应商,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在该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总和超过40%。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还认为,尽管相关市场中存在诸多其他仿制品供应商,但在相关市场中它们都不足以取得与ADAMA一样的规模及市场地位。
在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先正达提供的是品牌产品(branded version of products),而ADAMA供应的是仿制品(generic supplier),二者采取不同的商业模式,但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关证据说明交易双方之间的产品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例如,先正达为了应对ADAMA的竞争压力不得不降低其农作物保护产品的价格。
在市场进入壁垒的分析中,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虽然仿制品竞争者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进入市场,但在竞争重要性及规模上(competitive significance and scale)其不足以代替ADAMA,没有一家新的竞争者有可能取得与ADAMA在相关市场中一样的强大市场支配力,因而较低的市场进入壁垒不足以抵消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反竞争效果。此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ADAMA在相关市场中已经取得了更高的市场份额;而且ADAMA通过规模经济以及更优惠的供应协议的方式成为相关市场中的强有力的竞争者。
在收购效果的分析中,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本次交易将消除中国化工与先正达之间在相关市场中实际、直接以及实质性的竞争,从而产生实质地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的效果,而这违反了修订的《克莱顿法》第7条以及修订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的规定。此外,鉴于本次交易后,ADAMA与先正达在相关市场中的直接竞争关系将不复存在,由此本次交易将消除ADAMA的重要竞争限制,因而交易完成后的实体在相关市场中将存在单方实施市场支配力的可能性,也存在美国消费者将不得不支付更高价格或接受更少服务的可能性。
鉴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竞争关注,为了取得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该交易的批准,中国化工同意提供救济措施以消除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竞争关注,具体而言,中国化工同意剥离ADAMA在美国境内的百草枯、阿维菌素和百菌清的农作物保护业务,并将其出售给加州的AMVAC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资产剥离的买方,即AMVAC公司有能力恢复因本次交易而消除的竞争,并对AMVAC公司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成为有效竞争者所具有的行业经验、声望以及资源作出了说明。由此可见,对于产生竞争关注的交易而言,联邦贸易委员会不仅仅关注剥离交易双方产生竞争关注的业务,也关注资产剥离的买方本身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力量。
二、 欧盟委员会[1]:
欧盟委员会认为,先正达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农药供应商,而中国化工的子公司ADAMA在欧洲的农药市场非常活跃,是全球最大的农药仿制品生产商。
欧盟委员会认为,本次交易会在多个既有的农药市场产生竞争关注,此外,该交易在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也会产生竞争问题。欧盟委员会关注的重点为交易双方重叠的既有农药业务的竞争情况。经调查发现,交易双方在诸多农药市场以及一些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有很高的市场份额,而且竞争对手的数量非常有限,在上述市场中ADAMA与先正达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认为,本次交易在下述市场会产生严重损害市场有效竞争的效果:第一,农药市场,具体包括杀菌剂、除草剂、杀虫剂以及种子处理剂;第二,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
为了消除本次交易产生的竞争关注,中国化工提出了一系列救济措施,欧盟委员会认为,在存在交易双方重叠业务的相关产品市场中,中国化工要么剥离ADAMA的产品要么剥离先正达的产品,该救济措施能够完全消除欧盟委员会认为的在农药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所产生的竞争关注。具体而言,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剥离很大比例的ADAMA既有农药业务;第二,剥离先正达的一些农药业务,特别是供蔬菜使用的杀菌剂以及供谷物、蔬菜和葵花使用的除草剂;第三,剥离29种ADAMA的农药仿制品;第四,剥离很大比例的ADAMA供谷物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最后,剥离所有与被剥离农药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剥离资产的买方有能力与交易双方展开充分竞争,最终使欧洲的农民以及消费者受益。
三、 评析
通过上述对欧美竞争执法机构就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一案的审查要点的说明,我们发现,二者的审理思路整体上是非常类似的,两家竞争执法机构都将关注要点放在各自区域内交易双方重叠业务之上,市场份额因素都是两家竞争执法机构认定该交易能够产生竞争关注的要点之一。此外,为消除竞争关注,两家竞争执法机构都要求中国化工剥离在其各自区域内交易双方存在重叠的业务;为了维持交易之后相关市场内的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两家竞争执法机构都要求被剥离资产的买方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随着全球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在反垄断审查过程中,不同竞争执法机构对申报案件的审理思路、角度有越来越多的趋同性,而在这其中欧美的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最为密切,据我们所知,欧盟与美国的竞争执法机构会定期每两周进行案件的电话交流,密切的交流关系有助于促进案件审理方法的统一性(harmo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