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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专题系列研究之一:关于外国投资者绿地投资
2015年03月24日
作者:胡绚静
 
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上,总的来说外管局采取的是逐步减少[尾注1]乃至全部取消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审核办理,同时将相关政策先在试点区域[尾注2]试行然后逐步放开到全国范围的模式。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汇发13号文”),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并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具体到外国投资者绿地投资,如下设立流程中涉及到外汇管理的为(2)、(5)、(7)及(8):
 
(1)向工商部门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汇入前期费用用于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尾注3]→(3)取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4)取得营业执照→(5)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6)汇入外汇资本金→(7)进行出资确认→(8)结汇使用资本金   
 
随着汇发13号文的实施,上述涉及到外汇管理的各项都将从原须向外管局申请办理的改为直接向银行办理。虽然目前还不明确银行的具体办理流程、实际所需的时限等,但总体上将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企业成本。下面就各项进行具体阐述。
 
汇入前期费用用于筹建企业
 
外国投资者为汇入筹建企业所需的前期费用(如经营场所租赁),需先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原需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批准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将改为直接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银行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之后才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应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的,将改为直接向注册地银行办理。如此,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随即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进行出资确认及结汇使用资本金
 
在现行制度下,不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国投资者出资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尾注4]。13号文实施后,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尾注5]出资的,将改为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取消出资确认登记。另外,货币出资金只有办理入账登记后才可结汇使用。(完)
 
胡绚静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上海的顾问律师。(E-mail: hu.xuanjing@glo.com.cn)
 
尾注1:根据汇发【2012】59号及【2013】21号,部分项目的审核权限从外管局下放到银行。
 
尾注2: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根据汇发【2014】26号从2014年2月28日起,除实物出资、返程投资等部分项目外,原则上由银行审核办理。
 
尾注3:并非所有情形都需要先汇入前期费用,根据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来定。
 
尾注4:根据汇发【2012】59号及汇发【2013】21号。
 
尾注5:仅以境外汇入、境内划转资本金的形式进行时需要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等其他货币形式出资无需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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