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佳
2014年6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包括央视国际与上海全土豆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内的5个典型案例。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互联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和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下面我们将对案情进行介绍,并对案件的重点内容作以简要评论,供您了解该案的基本情况。
案情介绍:
《舌尖上的中国》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型美食纪录片,播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享有较高知名度。中央电视台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在节目播出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下称“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央视国际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侵犯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闵行法院还认为,被告虽然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就该主张提供实际上传者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的行为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闵行法院在一审中判决,被告全土豆公司应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8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合理,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立法者对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初衷是规制非权利人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随着互联网在经济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也呈逐年增加趋势。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第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全土豆公司辩称,原告举证的由中央电视台出具的《授权书》中未明确具体作品名称,因此,原告获得的授权是不完整的。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的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享有,其《授权书》中虽未明确具体作品名称,但该授权书表明中央电视台将其制作的包括纪录片在内的全部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而涉案作品系纪录片,属于相关授权范围内的作品,故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闵行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的情况属实,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作为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闵行法院还认为,被告虽辩称其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为网友上传,但被告并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闵行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全土豆公司应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8万元。
被告全土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全土豆公司辩称其网站无事先审查义务,不明知也不应知涉案视频的存在。对此,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被告掌控和管理的范围,理应由其举证,但全土豆公司在涉诉后删除了涉案视频以及原始数据,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但是,闵行法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在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类型、社会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作出共计人民币24.8万元的赔偿金额之判决。
目前,我国各大网络视频提供者与作品权利人之间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涉案作品《舌尖上的中国》具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知名度。同时,侵权网站土豆网是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网络视频平台,具有较强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法院作出的判决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客观因素,确定了合理的赔偿,不仅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促进网络从业者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将促进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的自律和行业管理,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完)
桂佳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主要从事纠纷类和非纠纷类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涵盖著作权、专利、商标、网络域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诸多方面。(E-mail: meph.gui@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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