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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正式受专利法保护
2014年05月05日

作者:桂佳|刘汀滢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在本决定实施后,图形用户界面将正式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在计算机软件中,制作人通过使用图形用户界面,在计算机、便携电脑、手机等设备的画面上显示出窗口、图标、按钮等不同功能的图形,并通过用户使用鼠标、按键、触摸屏等设备进行选择和操控。图形用户界面在各种计算机软件产品中被广泛使用。对图形用户界面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保护将对软件行业内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在《决定》颁布之前,就图形用户界面能否受到专利法保护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决定》的颁布使图形用户界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中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具体来说,《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表明,除“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外,其他图形用户界面将有可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还可以找到图形用户界面在何种情况下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详细信息。

这里还需注意,对于图形用户界面,除了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之外,还涉及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但这两部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不同。图形用户界面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要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具有独创性的图形用户界面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在“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张亚波侵犯计算机用户界面著作权纠纷案((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2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认定,用户界面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根据用户界面具体组成予以客观分析,由于本案争议的路由器用户界面的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路由器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也不应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见,在现今的法律制度下,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均有可能对满足一定要求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但只有满足著作权法的最低独创性要求的图形用户界面作品才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是专利权的保护可以被公之于众,并接受公众对授予的权利的质疑,且保护力度较强,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而著作权只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特有表现形式予以保护,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弱,权利人并不能排除他人创作内容或构思与自己作品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的作品。此外,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准确确定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在纠纷发生时,法官可以较明晰地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如果权利人欲通过著作权法来获得保护,那么法官会根据是否具有独创性来判断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范围,且需要根据法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权利人所主张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这势必将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即权利人会自作品完成之后自动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像外观设计专利权那样经过申请、审查等程序;同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长。(完)

 

 

 

桂佳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主要从事纠纷类和非纠纷类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涵盖著作权、专利、商标、网络域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诸多方面。(E-mail: meph.gui@glo.com.cn)

 

刘汀滢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助理,其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E-mail: tingying.liu@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