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雪岚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正式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为包括了P2P业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立法、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
2015年12月28日,作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P2P行业的归口“家长”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正式向社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面对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很多人惊呼“靴子终于落地”,但笔者认为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应该算作“第一只靴子”刚落下吧。
以下请见笔者简要梳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八点重要内容,供读者参考。
1、明确P2P从业机构的“金融信息中介”属性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从事网络借贷从业机构(即P2P从业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只能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的实现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鉴于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P2P机构的名称必须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P2P既然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也就应该坚持“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P2P机构只能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应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3、银监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
银监会作为归口的第一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定的规范措施和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笔者理解指各地金融局/办)负责本辖区内P2P机构的规范、备案等工作。
工信部监管所涉及的电信业务。
公安部监管互联网安全,打击P2P涉及的金融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
4、市场准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管理
P2P机构须坚持金融信息中介的性质,在市场准入上,暂未规定更高的门槛。但要求P2P机构在申领了营业执照后,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并有权在备案后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将备案信息和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之前各方猜测的对P2P机构注册/实缴资本的要求,仅规定了设立后备案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如何办理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标准、等级等具体内容,而仅规定了相关的细则会另行制定。因此不排除未来在具体细则上体现更高更具体的市场准入要求。
5、业务规则
P2P机构应当(义务):依法提供借贷中介服务;必要的审核;防范欺诈;风险披露和教育;依法报送数据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密;反洗钱;防范金融犯罪内容与信息安全管理;其他义务。
P2P机构不得(禁止行为):自融;担保、保本保息;向不特定人群推荐;放贷;分拆期限;代销理财产品;与其他业务混合捆绑代理;虚假宣传;为投资股市协助融资;众筹;其他禁止行为。
P2P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坚持“线上”,除了风险管理等明文允许的必要经营环节外,一概不允许“线下”开展业务。目前几乎每个P2P机构都在进行的门店、摊点儿的业务推广理财销售均必须要停止。
P2P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科技”要过硬,要求从业机构必须建立相对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保障系统安全稳健,按时(两年)进行安全评估,成立两年内须建立或使用与业务规模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此外,对P2P机构的征信管理、电子签名、档案管理、业务暂停、终止、破产清算也有规定。
6、消费者保护——借贷双方保护
P2P机构不得代客融资决策。充分的风险提示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资金保护——银行资金存管。之前一直被广泛猜测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也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得以明确规定,即P2P机构的自有资金与卡户资金的隔离管理,须委托银行进行借贷双方资金存管。借贷双方、P2P机构、存管银行、担保人等须共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存管机构监管开户和账户资金使用,依照借贷双方向P2P机构发出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存管、划付等,存管银行不对交易本身进行实质审核。存管银行应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提示
在第五章信息披露中,除了要求从业机构在官网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以及风险等相关信息外,更引人注目的是要求经营者信息的充分披露,即:P2P机构需在网站明显位置披露借贷项目交易金额、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8、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P2P行业监管部门、P2P机构本身以及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尤其是P2P机构责任,处罚措施从监管谈话、警告函、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到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18个月的整改期。时间不可不谓紧迫。目前此稿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执行。希望各个P2P平台企业都能充抓住机遇,调整经营模式(中介化)、改进技术、加强风控,尤其是本身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目前经营尚佳的企业,毕竟“打铁还需自身硬”。期待P2P行业健康蓬勃的发展,真正做到安全、创新、普惠金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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