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代广颖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问答十”),明确允许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并对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以及如何登记进行了说明。这一突破得益于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
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之后,媒体广泛报道了安本资产管理(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在上海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新闻。安本资产管理是英国最大的投资集团之一,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一家名为“安本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公司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这可以视为对当时政策的突破。但是这家公司获得的仅仅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截至目前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网站上查询到该公司的管理人登记信息。
此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要求对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进行核查。并且需要说明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需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这条的规定主要就是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进行设定,因为此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的限制,此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既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无上述限制,现实中外商独资和外资控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问答十中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上述关于境外股东的规定与2004年8月12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关于中外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资质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重合。
根据问答十,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流程与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无明显不同。同样是根据基金业协会已经发布的政策进行办理。
相信外商独资和控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政策开闸将会给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带来新的理念和管理经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