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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反倾销措施中的全产业价值链相关问题简析
2016年12月12日

导读

 

2016年10月27日,WTO委员会举行会议,六个WTO成员国对印度近来在反倾销案件中的全产业价值链提出质疑。本文介绍了印度反倾销案件中的全产业价值链产生的背景、争议及简要分析。

 

作者:杭国良

 

一、背景

 

2016年10月27日,WTO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了WTO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会议中,六个WTO成员国对印度近来在反倾销案件中的措施提出质疑。中国表示,仅在2016年,印度就已经对中国发起了18起反倾销调查,而印度在“全产业价值链(Complete Value Chain)”概念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让中国尤为关注。此外,日本、乌克兰、欧盟等也对印度对其发起的几起反倾销案件中采取的做法表示质疑。

 

作为在全球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近年来,印度不仅没有减少发起反倾销调查,更是在其反倾销程序中使用了“全产业价值链”的概念,即,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范围覆盖从出口国原产商开始到印度最终进口商中间的所有企业。应诉企业通过关联或非关联公司出口至印度的,要求该应诉企业必须提交其所有关联和非关联公司的完整答卷,否则将被施以惩罚性税率。

 

以最近两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例,在2015年印度对原产于中国、伊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台湾的精对苯二甲酸(PTA)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以及2016年印度对原产于中国、澳大利亚的低灰冶金焦炭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对原产于中国的线材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除没有配合调查的企业,所有未提供非关联贸易商完整信息的中国应诉企业均未获得单独税率。

 

二、争议

 

印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成员,是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最频繁的国家之一。一直以来,印度频频对一些国家,尤其是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力图使其本国国内生产商和国外出口商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过去几年里,印度对其反倾销程序和措施也在进行调整和改变,而带来影响和争议最大的,则是其引入的“全产业价值链”的做法。这样的做法不仅给应诉企业带来了极大负担,更让其很难被认定为配合调查及提供了完整的信息,而无法得到单独税率。

 

印度在“全产业价值链”概念下拒绝给予未提供非关联公司信息的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其带来的争议主要围绕以下两点:

 

(一)与《印度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1975)》相矛盾

 

根据《印度关税法》第9A(6)条,倾销幅度的确定应以应诉生产商或出口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为基础。如应诉生产商或出口商未能提供上述所需信息,倾销幅度可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印度关税法》允许调查机关拒绝应诉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信息,但前提是生产商和出口商未提供其企业自身所持有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印度商工部仅仅因为应诉企业未能提供其非关联公司的信息(此类信息非应诉生产商或出口商自身的信息)而拒绝接受应诉企业递交的全部信息,且以不利可获得信息(Adverse Facts Available)为基础做出裁定,这样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二)与《WTO反倾销协议》相矛盾

 

1、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6.8条,如任何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

 

WTO专家组在欧盟对挪威养殖鲑鱼的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案的报告(WT/DS337/R)中提到了“必要的信息”的概念,并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说明。专家组报告中指出,调查机关应通知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其裁决所需的信息,如利害关系方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则裁决将有可能仅在可获得信息基础上作出。结合条款6.8,“必要的信息”是指由利害关系方所持有的、且作为裁决依据而被调查机关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因此,印度商工部应当根据应诉生产商或出口商所持有的、可提供的必要信息作为裁决基础。只有当应诉生产商或出口商未提供其所持有的必要信息(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等)时,才可以不利可获得信息作为裁决基础。

 

2、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6.10条,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在许多反倾销调查中,应诉企业有关联生产公司或贸易公司的情况,如每一个公司都获得单独的税率,则企业很有可能通过其得到最低税率的关联公司出口。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机关通常视上述公司为一个整体,只给予应诉企业及其关联生产公司或贸易公司一个税率,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

 

对此,WTO专家组在韩国对印尼特定纸反倾销案的报告中(WT/DS 312)也提到了相似的情况。专家组报告中指出,条款6.10没有禁止将不同的法人实体视为一个“出口商”或“生产商”,但在对“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认定上,也并没有给予调查机关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调查机关可以将多个不同的法人实体认定为一个“出口商”或“生产商”,但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专家组认为,如反倾销调查的裁定中要将多个公司视为一个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机关需要判断这些公司是否有明确且充分的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及其关联公司一个合并的税率有法律和经济上的合理理由。但在“全产业价值链”的概念下,印度商工部要求应诉企业额外提供与其毫无关联关系的公司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此种做法并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合理理由。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该行为属于在无正当理由下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反倾销调查中,非关联公司的信息不应包含在“必要的信息”范围里,应诉企业是否提供了非关联公司的信息也不应对调查机关的裁决产生影响;要求应诉企业提供其非关联公司的信息没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