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琤|凌美玲|张斯怡
在本文中,我们对2012年以来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进行了初步分析、归纳和整理,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经对2012年至今在香港IPO的小红筹项目(下称“小红筹”)和在美国IPO的中国概念股项目(下称“中概股”)进行案例研究,我们注意到:
通常小红筹架构下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三种类型:期权计划(Share Option Scheme)、股份/股息奖励计划(Share Award Scheme)和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Restricted Share Unit Scheme),其中期权计划是最常见的类型,此外招股书对员工激励计划是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
而中概股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的类型有:options(下称“期权”),restricted shares(下称“限制性股份”),restricted share units(下称“限制性股份单位”),dividend equivalents(下称“股息等价物”),share appreciation rights(下称“股份增值权”),share payments(下称“股份支付”),其中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是最常见的三种类型,此外中概股招股书是根据通过的时间对员工激励计划进行披露,即招股书披露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以通过的年份命名(例如2014年激励计划),而每个计划采纳的激励类型可能包括了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股份单位和其他。
二、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IPO前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包括三种类型:(1)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例如博雅互动、天鸽互动、百奥家庭互动及科通芯城;(2)股份/股息奖励计划,例如协众国际控股、永达汽车、新城发展控股、旭辉控股、新晨动力、景瑞控股、世纪睿科、万洲国际;以及(3)期权计划。以下将重点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内容、落实方式和相关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情况进行介绍。
- 主要内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或背景、内涵、参与者(授予对象)、年限、授出及接纳(即要约及承诺)的方式、授出限制、受限制股份单位所附权利(是否能转让、就其相关的股份是否有投票权及分红权问题)、股份所附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计划内明确约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有权确定归属标准、条件及时间表等问题)、管理、受托人的委任、失效/注销情况、变更及终止的规定等。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或背景、对象、客体、有效期、管理、授予(包括授予程序、授予条件及享有决定授予条件的权力的主体)、授予(或归属于)获奖励人之前相关股份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的安排、失效、修订及终止、归属期等。
- 落实方式: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通常通过信托方式落实,股份/股息奖励计划也主要是通过信托方式落实,但有个别案例(如协众国际控股)是通过待达至奖励及归属条件后直接授予承授人的方式落实。通过信托方式落实的,通常是根据计划的安排,公司或原始股东通过配发、发行新股或转让老股的方式向计划受托人(或代名人)转让或发行相应的股份,在归属前,由受托人(或代名人)持有该等股份,在达至归属条件后,承授人(即获授权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股份的计划参与人)有权根据计划的安排或奖励协议要求受托人转让相应的股份或相应的等值的现金(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 境内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万洲国际、世纪睿科等案例未向承授人授出任何相关的奖励,因而不存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项下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问题。前述其他案例则基本未明确披露承授人是否完成了75号文登记,但也有个别案例,如新晨动力,明确说明根据主管外管部门的意见,固定信托计划涉及的人士并无直接持有股份因此无须进行75号文登记。
三、中概股的员工激励计划
2012年至今共有19个中概股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公开发售,包括唯品会、58同城、去哪儿网、京东、迅雷以及近日在纽交所挂牌的阿里巴巴等。通常,中概股在公开发售前均实施了员工激励计划,总体而言,主要内容包括:
- 类型: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股息等价物、股份增值权、股份支付和其他董事会决定的类型,最常见的类型是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
- 对象:雇员、董事、顾问及关联人士。通常,雇员会被授予期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会被授予限制性股份或限制性股份单位。特殊情况下,激励对象还可能包括上市体系之外的公司及其雇员(例如阿里巴巴的激励对象还包括了支付宝等其他公司)。
- 数量:各公司视情况而定。值得注意的是,通常在公开发售前,公司历史上在不同阶段实施了不同的员工激励计划,公司通过的最新的激励计划一般会说明,新的激励计划将替代原来历史上实施的所有激励计划,但已授出的奖励保持有效(例如京东),或者只有新的激励计划项下才能授出奖励(例如阿里巴巴)。公司需要把握在每一个计划项下、以及全部计划下可授出的股份总数,即将来全部转换为普通股的股份总数。
- 管理:管理人一般为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委员会。管理人有权决定每位被授予人的行权时间表,并在奖励合同中进行约定,管理人也有权决定奖励附加的条件等等。
- 期限:通常为十年。
- 归属:总体而言,所有的奖励可以约定通常为3-6年的行权期间,在此期间内,被授予人根据各自的行权时间表分阶段行权,且每个阶段只能行权一定的比例。通常,管理人有权决定某项已授予的奖励在特定期间不能行权,或者加速被授予人的行权时间表。
- 没收/回购:通常,在奖励对象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或者奖励对象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或者奖励对象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的活动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授予其但尚未行权的奖励,或者回购其已经持有的股份,回购通常按照票面价值或者按照奖励对象取得股份所付出的对价。例如,阿里巴巴的2010年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即在向选中的高管发行优先股的同时附加了不竞争条款,如果持有人参与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的活动,公司有权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发行:公司视情况决定在哪个时间节点发行以及如何发行员工激励计划项下的股份,例如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激励计划项下预留的股份,届时向参与人转移奖励的股份(例如京东)。
- 境内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从招股书披露的内容来看,中概股并不会具体详细地披露激励计划下的员工的75号文登记情况,但通常在风险因素章节会披露公司无法保证所有的持有公司实际权益的中国居民全部按照75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外汇登记。
四、境内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并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原75号文同时废止。根据37号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据此,参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依据新发布的37号文可以向主管外汇部门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完)
李琤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深圳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公司并购、私募及境内外上市。(E-mail: licheng@glo.com.cn)
凌美玲为环球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的律师助理。(E-mail: lingmeiling@glo.com.cn)
张斯怡为环球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的律师助理。(E-mail: zhangsiyi@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