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希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二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主要涉及贪污受贿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行贿类犯罪的量刑标准、贿赂类犯罪中“犯罪故意”“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概念的界定、公司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新增贪污受贿类犯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新《解释》,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其进行具体介绍:(一)受贿类犯罪法律规定变化;(二)行贿类犯罪法律规定变化;(三)贿赂类犯罪中相关概念的界定;(四)附加罚金刑处罚尺度的明确;以及(五)公司职务犯罪类罪名的定罪量刑变化。
一、受贿类犯罪法律规定变化
要点1: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变化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与其相对应,《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具体变化如下:
|
第一档(入罪)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97刑法数额标准 |
≧5千<5万 |
≧5万<10万 |
≧10万 |
|||
97刑法量刑标准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新《解释》标准 |
数额较大 |
其他较重情节 |
数额巨大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数额特别巨大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3万<20万 |
≧1万<3万,且贪污罪具有救灾等特定款物等情节,受贿罪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 |
≧20万<300万 |
≧10万<20万,且贪污罪具有救灾等特定款物等情节,受贿罪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
|
≧300万 |
≧150万<300万,且贪污罪具有救灾等特定款物等情节,受贿罪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 |
|
新《解释》量刑标准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要点2: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死缓以及终身监禁的刑罚适用
《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罪中死刑仅仅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于符合适用死刑规定情形的,如果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符合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规定情形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要点3:明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
《解释》此次对于之前并未明确量刑标准的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明确规定,应参照《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
第一档(入罪)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新《解释》标准 |
数额较大 |
其他较重情节 |
数额巨大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数额特别巨大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3万<20万 |
≧1万<3万,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 |
≧20万<300万 |
≧10万<20万,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
|
≧300万 |
≧150万<300万,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 |
|
量刑标准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要点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变化
《解释》明确,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中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第一档(数额较大) |
第二档(数额巨大) |
97刑法数额标准 |
≧5千 |
≧10万(司法案例参考,无明确规定) |
新《解释》标准 |
≧6万<100万 |
≧100万 |
量刑标准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要点5:对于受贿金额的累计计算
《解释》明确,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二、行贿类犯罪法律规定变化
要点1:行贿罪量刑标准变化
《解释》对于行贿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将个人对个人的行贿入罪标准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单位行贿罪的起刑点并未变化,仍为二十万元人民币。新《解释》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
第一档(入罪)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新《解释》数额、情节标准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
同时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节之一的 |
情节严重的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
一般情形 |
同时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节之一的 |
|
一般情形 |
同时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节之一的 |
||||
≧3万<100万 |
≧1万<3万 |
≧100万<500万 |
≧50万<100万 |
≧100万<500万 |
≧500万 |
≧250万<500万 |
≧500万 |
|
量刑标准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解释》针对可以升格入刑的几类特殊情节延续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要点2:明确“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量刑标准
新《解释》明确,刑法第390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犯此罪的,起刑点为二十万元人民币。
|
第一档(入罪) |
第二档 |
第三档 |
数额标准 |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
|
量刑标准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要点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变化
《解释》明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中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单位犯此罪的起刑点未作变化,仍为二十万元人民币。
|
第一档(数额较大) |
第二档(数额巨大) |
97刑法数额标准 |
≧1万 |
|
新《解释》标准 |
≧6万<200万 |
≧200万 |
量刑标准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贿赂类犯罪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要点1:“财物”概念的界定
《解释》以加大贪腐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出发点,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货币、物品,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物质利益;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即取得这种利益需要支付相应货币对价的,均纳入贿赂犯罪处理。
要点2:“为他人谋取利益”概念的认定
《解释》明确了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具体情形,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据此,不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论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解释》亦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内部相互送请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索取、收取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物利益,将被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点3:贪污、受贿犯罪中“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
《解释》明确了两类贪污、受贿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一是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对于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要点4:行贿类犯罪中“犯罪较轻”、“重大案件”的认定
在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指导思想下,《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解释》进一步针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才属于较轻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属于重大案件。
四、明确附加罚金刑处罚尺度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贪污罪和相关贿赂类犯罪的罚金刑规定,大幅度提升对贪污类、行受贿类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力图实现对贪污罪和相关贿赂类犯罪的多角度打击防控。《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刑法修正案(九)》中罚金刑的判罚标准:一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五、公司职务犯罪类罪名的定罪量刑变化
要点1: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变化
《解释》明确,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中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第一档(数额较大) |
第二档(数额巨大) |
97刑法数额标准 |
≧5千至1万 |
|
新《解释》标准 |
≧6万<100万 |
≧100万 |
量刑标准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要点2: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变化
《解释》明确,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中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档(数额较大) |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
|
|||
97刑法数额标准 |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
|
|
|
≧5千至2万 |
≧1万至3万 |
|
|
||
新《解释》标准 |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
|
≧6万<200万 |
≧10万<400万 |
≧200万; |
≧400万; |
|
|
量刑标准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小结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立法的层面继续保持对贪腐行为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着重加大了对于行贿类犯罪(包括商业贿赂类犯罪)的司法处罚力度。
新《解释》的出台,一方面配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细化了相关罪名的数额情节规定,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处罚标准,并且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明确了相关概念与情节的认定,以确保对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处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从扩大行贿对象的认定以及严格限制行贿类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入手,进一步加大了对于行贿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在此,我们建议公司、企业合规部门应重视以上法律法规的变化,推进并完善公司、企业的合规风控工作。(完)
环球出版物提供免费订阅服务,欢迎您的订阅。点击<span style="font-size:12.0pt;line-height:200%;font-family:" color:#0000b4;"="">这里完成订阅表的填写,我们会定期将环球各类出版物发送至您的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