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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原产地核查预设伏笔,检验检疫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合流
2018年12月03日

作者:赵德铭 | 金立新

 

2018年1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公告),正式将企业在检验检疫方面的合规表现,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轨道。

 

一、检验检疫合规与企业信用

 

检验检疫合规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 企业在检验检疫方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将认定为失信企业;

 

(二) 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三) 对于一般认证企业,(1)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检的比例通常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检比例的50%以下;(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3)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海关通常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四) 对于高级认证企业,(1)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检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检比例的20%以下;(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3)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五) 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检比例在80%以上。

 

(六) 海关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二、进出口产品信息采集

 

海关除了可以采集企业进出口相关信息外,还可以采集企业进出口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海关加强检验检疫监管和缉私调查,并暂停或者调整企业的管理级别。海关与检验检疫统一监管,信息互通,企业在海关以及检验检疫方面同时被海关调查以及企业降级的风险增大。 

 

三、原产地核查

 

第178号公告在原产地核查方面有两项规定:(一)对于出口货物,规定出口货物原产地平均抽查比例,以及海关将采集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二)对于进口货物,海关将采集因虚假申报所导致的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的情况。 

 

在中美贸易战以及多种自由贸易协定并存的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成为涉及中国进口税收利益和贸易政策的重要问题。第178号公告规定了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监管、调查和核查,为海关加强原产地监管和处罚,埋下了伏笔,并预示企业将出现更多有关原产地的海关监管风险。

 

四、主动披露与企业信用

 

在企业主动披露的情况下,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此前规定为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将不用以影响企业信用状况。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一规定比较符合企业自我披露案件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将提高企业主动披露的积极性。

 

五、结语

 

将检验检疫纳入海关企业信用以及信息采集管理,企业检验检疫合规风险以及合规压力增大,企业需要将检验检疫纳入企业贸易合规管理体系。此外,第178号公告发出了将加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监管的暗号,企业需要加以重视,建立并落实原产地合规管理制度。最后,鉴于自我披露案件中,海关处罚金额在50万以下不影响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企业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主动披露制度,及时排查、解决旧问题,早日促成制度性贸易合规,从而保护企业以及职业经理人免于遭受海关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