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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实行“胜诉退费”自动化
2018年05月21日

作者:顾巍巍 | 陈嘉申

 

前言

 

实践中,不少法院往往等到从败诉方处收到诉讼费用后,再向胜诉方退还预交的诉讼费。面对不配合履行或无清偿能力的败诉方,胜诉方往往陷入“既执行不到钱款,又要倒贴诉讼费”的窘境。

 

2018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下称“《通知》”,详见附件),力争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问题。本文将结合《通知》有关规定,就“胜诉退费”制度作简要梳理。

 

一、胜诉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向谁索要?

 

实践中,不少法院并不会主动向胜诉方退还诉讼费用,而是要求胜诉方在执行阶段,就诉讼费用向执行法院一并申请予以执行。这一做法实则与法律规定相悖。

 

(一)除非胜诉方自行放弃法院退费,诉讼费用应当由法院退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07条第1款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二)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退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号)第53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哪些诉讼费用应当退还?

 

结合《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第7条、第10条的规定,以下两类费用属于法院应当退还的“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1.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 再审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 申请保全措施;

3. 申请支付令;

4. 申请公示催告;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 申请破产;

7.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如何办理退费

 

根据新政策,胜诉方无需申请,法院将自动退费:

 

(一)在各交费阶段,法院将向当事人确认退费账户信息

 

根据《通知》,立案庭在原告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时,各审判庭在被告预交反诉费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书面确认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

 

(二)预计至20188月,上海法院可以实现自动退费转账

 

根据《通知》,法院内部将在2018年7月31日前,升级现有诉讼退费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自动转账。

 

四、新政策下的退费体验与实践启示

 

据悉,新政策在上海的几家中院以及中心城区的基层法院已经紧锣密鼓地开展落实,胜诉的当事人很快就能尝到及时退费的甜头。

 

(一)体验分享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于2018年5月7日生效,黄浦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得将诉讼费用在执行申请中一并主张,而是应当与承办法官沟通退费事宜。

 

经与承办法官沟通,由于系统内暂无我方的退费账户信息,仍需要我方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退费申请书》,并主要列明如下事项:

 

  • 案号;
  • 当事人信息;
  • 费用数额;
  • 退费账户信息。

 

据此,考虑到上海各级法院的退费信息录入与整理工作尚在开展的过程中,笔者预计,在目前的过渡期间,退费的办理仍需要胜诉方与法院主动沟通、申请。

 

(二)实践启示

 

随着《通知》的逐步落实,文首提及的“胜诉方倒贴诉讼费”的问题在上海将不复存在,“高额诉讼费”不会再成为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顾虑所在。广大债权人也可以利用政策的便利,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从节约成本的角度保障自身债权:

 

1. 管辖条款的拟定:选择“胜诉退费”制度完善的地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的情形下,选择“胜诉退费”制度完善的地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 诉讼费的融资:对于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的案件,考虑到诉讼费将在胜诉后得到退回,可以就该等案件的诉讼费通过融资方式获取。

 

附:《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原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

 

沪高法[2018]111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上海市委开展大调研的决策部署,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大调研活动,在高院组织##法院联合调研组对自贸试验区的大调研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法院存在“胜诉退费不及时”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实际操作中,由于预交诉讼费入账后需统一进国库、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依法及时退费意识不强等原因,以及司法实践中败诉人交纳诉讼费用后再退还胜诉人等办案习惯影响,导致一些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用退还周期较长,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大调研工作要求,高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一、全市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一部署、分步推进、依法整改、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举一反三、认真自查、细化分工、压实责任、补短板、强弱项,在严格遵守诉讼费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争取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问题。

 

二、2018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

 

三、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重点关注涉民生、涉“五个中心”建设等案件,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各法院的具体工作计划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高院审管办。

 

四、“胜诉退费”工作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稳步推进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接待、受理、办理“胜诉退费”事务。

 

五、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执行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诉讼费用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得就退还预交诉讼费另立执行案号。

 

六、高院立案庭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程序性通知中,增加告知“胜诉退费”有关法律规定,立案庭在原告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时,各审判庭在被告预交反诉费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书面确认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

 

七、高院审管办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会商各业务条线调整全市法院各类法律文书中诉讼费用的规范表达样式。高院审管办、行装处、信息处以及相关业务条线,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定期督查、总结、通报全市二级法院落实“胜诉退费”专项整改要求的工作情况。

 

八、高院信息处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与“e号通”无缝对接的预交诉讼费退费平台,全面升级现有诉讼退费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各流程节点的信息点设置及数据录入责任,实现相关退费信息的自动提示、自动转账,将退费信息录入作为结案流程必填项,完善信息系统中诉讼费用的查询统计功能,依托信息技术,逐步形成“主动退费、实时提醒、一键操作、全程监管”的“胜诉退费”工作新常态。

 

九、对此项工作应加强正面引导舆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同时,监察部门应加大“胜诉退费”工作的督察力度。

 

十、上述规定中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持法院开具的缴费凭证,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的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根据该《办法》第十条交纳的申请费。

 

特此通知。

 

二0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