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睿、于传淼
导语:
日前,珠海印发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珠海试点办法》”(2018年1月7日)),标志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在珠海正式落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在中国,上海市于2010年率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海试点办法》”)启动了QFLP试点,此后,深圳市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也正式启动了QFLP试点工作。之后,深圳市金融办会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前海管理局等部门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出台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深圳试点办法》”),对试点政策进行了更新。以下我们针对深圳、珠海和上海三地的试点政策中客户通常会关心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比较,供正处于选择拟申请QFLP试点资格地点的客户参考。
正文: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客户选择QFLP试点落地时通常会比较关注投资结构、方式和范围的灵活性,额度批复的方式以及准入门槛等,我们列出其中几点做以下比较:
一、机构设立
在设立地点方面,深圳、珠海和上海均要求QFLP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QFLP基金注册在本市。我们了解到,深圳试点的实践中,亦存在QFLP管理机构在其他地方设立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
二、投资结构-债权投资模式的可行性
QFLP试点虽为股权投资试点,但实践中,很多外资客户也会考虑利用其境外资金在境内进行债权性投资,包括以提供贷款的方式投资或收购不良资产等,我们在实践沟通过程中了解到的各地QFLP试点的主管机关对债权性投资的态度总结如下:
深圳 |
上海 |
根据初步咨询,目前珠海的试点政策仅支持股权投资的方式。但由于《珠海试点办法》刚刚出台,后期是否会参考深圳和上海的做法目前尚不确定。 |
三、对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要求
深圳 |
上海 |
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四、设立门槛条件对比
(一)QFLP管理企业注册资本
深圳 |
上海 |
《上海试点办法》的条款规定与深圳、珠海一致,但根据与上海主管部门的沟通,实践中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相对宽松。 |
珠海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四)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目前深圳试点的实践中,根据向市场监督部门和深圳是市金融办的咨询,合伙型QFLP基金的委派代表不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
(三)QFLP管理企业股东资质条件
深圳 |
上海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二)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
总体上与深圳一致,但相比于深圳,《珠海试点办法》对澳门投资人门槛适当放宽,可以“一事一议”。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二)注册在珠海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或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
(四)境内已经设立的纯内资管理公司管理QFLP基金
《深圳试点办法》和《珠海试点办法》均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的本市纯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QFLP基金的情况,《上海试点办法》并未有类似规定。
(五)QFLP基金投资人要求
深圳 |
上海
本条规定总体上参照了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的条件,并根据境内外投资者做出了区分。
因深圳的相关条件也参照了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因此深圳与珠海在具体准入门槛上的区别并不大,只是《珠海试点办法》并未对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的条件作出区分。同时,《珠海试点办法》明确基金投资人亦需要满足去年刚刚出台的资管新规的有关要求。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
(六)QFLP基金最低注册资本
深圳 |
上海
境外机构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境内外个人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满足下列条件: (二)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
(七)QFLP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地的试点办法均对于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且三地所规定的具体经营范围也十分类似,实际注册过程中,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会严格遵守各地试点政策中明文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额度批复的方式
深圳 |
上海 |
具体额度批复方式尚在讨论,目前没有额度方面的限制。 |
六、QFLP基金投资范围
三地对于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领域要求相对一致,即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而对于目前政策上外资敏感的投资领域,例如房地产等,各地金融办的态度也是比较谨慎,仅限于政策鼓励的房地产相关领域,其需讨论沟通具体项目情况。
结语:
总体而言,最近刚刚出台的《珠海试点办法》与《深圳试点办法》规定的门槛要求大体相同,二者都借鉴并遵循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监管趋势。相比而言,《上海试点办法》因为出台时间较早,总体规定以及实践流程上与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亦在相关项目沟通中了解到,《上海试点办法》在实践操作中存在比较大程度的变通,这些变通之处需要与上海金融办在的审批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