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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发展的新机遇 — 国内贸易与加工制造
2019年03月12日

作者:赵德铭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综保区意见”),笔者理解为意在促进保税区整合并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突破原海关特殊监管区(例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的产业及业务限制,剔除综合保税区与境外和境内产业的衔接障碍,焕发综保区内的产业活力,带动境内产业的协调发展。

 

一、 综保区加工制造新政主要内容

 

 

序号

项目

现有规定

综保区意见

(2019年1月12日)

后续新规

(2019年2月1日、2月2日)

1

国内交易税收便利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6)》、《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8)》

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不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试点扩大到24个综合保税区,政策适用原有规定。

2

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税便利

 

在保税区验收以及企业申请之日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3

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16)》,

未对企业信用状况做出要求。

重申委内加工。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2019)》,增加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的要求: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4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内销商品中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

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的内销,不再需要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5

加工贸易自报自缴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16)》,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手册监管、账册监管)和委托加工业务,备案、核销周期、核报、补缴税款需相应向海关申请。

简化加工贸易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自报自缴。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区内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二、 新政解读

1.    国内贸易税收便利

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区内企业得以就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区内企业就区外采购所承担的进项税得以抵扣,增值税税负待遇大致等同区外企业,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对于该进项增值税,区外买方也可以用以抵扣。这有利于促进区内企业的境内贸易活动,打通区内与区外产业。之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待遇,区内企业在内销时不能抵扣区外采购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工作始于2016年,最初开放了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8年1月扩大到17个。在综保区意见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随即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将试点进一步扩大到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    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税便利

综保区意见强调区内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税待遇,可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可享受,不用待综保区通过海关验收后方可进口免税。

3.    简化委托加工资质

委托加工是海关总署2016年公布的新规。在此之前,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仅可以承办传统的加工贸易业务,即承接外商为客户的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业务。2016年以后,海关允许区内加工企业利用多余的产能,承接区外客户的加工业务,即委托加工业务。该政策释放了区内企业的产能,区内企业盈利多了一条新路径。

综保区意见重申发展委托加工业务。海关总署随即于2019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具体规定承接委托加工的区内企业须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据悉也“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4.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例外

按照原有规定,区内企业生产制造成品内销至区外境内,视同进口,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综保区意见规定,今后综保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内销时不再需要自动进口许可证,而境外进口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仍有许可证限制。这可以稳定并促进综保区内制造业的发展。

但是,所谓“区内企业生产制造”,是指简单加工外的实质性加工,还是需要按照原产地规则确定是否原产地为中国,需要政策澄清。

5.    加工贸易“自报自缴”

根据现有规定,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手册监管、电子账册监管核销)和委内加工业务,进行备案、核销周期、核报、补缴税款均需相应地向海关提出申请。综保区意见借鉴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强调企业自报自缴,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海关总署随即于2019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在综保区内,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上述待遇。这将为区内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带来更多自主性和便利性。

三、 结语

鉴于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其业务和待遇有重大影响,而企业出现不合规的情况,将会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因此企业需要做好海关与贸易合规的法律风险管理,尽力避免企业因海关处罚而降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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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现有规定

综保区意见

(2019年1月12日)

后续新规

(2019年2月1日、2月2日)

1

国内交易税收便利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6)》、《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8)》

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不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试点扩大到24个综合保税区,政策适用原有规定。

2

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税便利

 

在保税区验收以及企业申请之日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3

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16)》,

未对企业信用状况做出要求。

重申委内加工。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2019)》,增加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的要求: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4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内销商品中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

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的内销,不再需要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5

加工贸易自报自缴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16)》,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手册监管、账册监管)和委托加工业务,备案、核销周期、核报、补缴税款需相应向海关申请。

简化加工贸易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自报自缴。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区内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