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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改革汽车制造业的监管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外资开放
2018年05月02日

作者:罗仪 | 陶歆

 

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于2018年4月18日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办法》拟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进行统一及更细化的规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发布之日起的一个月。

 

本文将就《办法》提出的汽车行业监管改革热点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梳理汽车制造业对外资开放的新举措。

 

精简车辆类型

 

现行的法规将道路机动车辆划分为十九类,包括专用车八类、商用车四类、乘用车两类、摩托车四类、低速汽车一类,而《办法》拟精简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等六大类别,就每一大类别不再进行细分。前述改变意味着车辆生产企业无需就同一大类别项下的不同细分类别多次申请许可准入。

 

车辆产品系族管理

 

《办法》拟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意味着车辆生产企业针对经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机中心”)审核确认的同一系族内的不同车型产品无需重复申请准入公告。工信部预计在实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制度后,车辆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一以上。此外,工信部亦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产。

 

创新技术产品的准入

 

现行法规针对创新技术产品(如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的准入管理无具体的规定,对其取得工信部的准入许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办法》虽亦未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的准入要求,但《办法》鼓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车辆生产企业或产品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时,工信部拟根据“一项目一议”的原则,依据专家对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评估结果及监管需要等决定是否给予准入许可。但鉴于北京市及上海市在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分别出台了两地关于自动驾驶车辆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定,而工信部亦联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本月初印发了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预期自动驾驶或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准入许可细则亦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台。

 

僵尸企业的特别公示制度

 

自2012年起,工信部开始特别公示制度对“僵尸”企业进行清退工作。受工信部的委托,中机中心截至目前已公布了两批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特别公示名单,并拟将第三批特别公示的企业名单上报工信部。《办法》再次明确了这一特别公示制度。工信部将继续对已经取得准入资质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给予其一定时间整改以重新达到准入许可条件;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将不予列入公告且不予办理企业变更许可;对于下表所列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信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其产量数值:

 

类型

乘用车

货车(含普通运输类专用车)

客车

挂车

摩托车

 

车辆检测

 

根据现行的法规,车辆产品仅能通过中机中心完成车辆检验方案的审批及检验,一个产品完成检测的时间通常需要半年或以上。《办法》拟逐步放开车辆检测市场。车辆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在车辆生产企业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工信部,从而减少审批时间。对已经实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3C认证”)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可以直接采用3C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此外,《办法》亦鼓励车辆生产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细分车型管理规则待统一

 

目前就乘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摩托车、专用校车等细分车型存在多个现行有效的管理规则,而《办法》仅拟废除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我们注意到《办法》的部分规定与相关细分车型适用的现行规则存在差异,比如,根据现行适用于乘用车的管理规则,如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则须经工信部审批,而《办法》则拟就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或控股股东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工信部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将予以特别公示,而《办法》则拟将特别公示的条件限定为连续两年年均产量数值不达标。因此,如果《办法》出台时,细分车型的管理规则尚属有效,则针对《办法》与各细分车型管理规则可能存在的差异,可能有待工信部以公告的形式对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统一。

 

汽车制造业对外资开放的新举措

 

近期中国政府在不同场合表示将分阶段取消对外资参与汽车制造业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须由中方控股,且除纯电动汽车整车外,一家外国投资者仅可在中国设立不超过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18年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官员在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通过下列的五年过渡期,汽车制造业将全部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时间

2018

20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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