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对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都造成了一定影响,破产案件同样如此。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降低疫情对案件的不利影响,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多地法院发布了相关通知或者指南,对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的处理提出要求和作出引导。截至2020年2月28日,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共有十九份专门规定破产案件处理的司法文件,包括杭州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广州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等专门破产法庭发布的文件,也包括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江西、上海等地各级法院的有关文件。另外,还有多个综合性司法文件中也涉及到破产案件处理问题,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有较大篇幅涉及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我们将检索到的相关司法文件的要点梳理和总结如下,供参与破产案件处理的各方参考。
一、破产案件受理与审查
大部分法院意见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应对企业破产原因进行全面审查,慎重作出受理决定。针对因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与非因疫情原因企业所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应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认定破产原因。对于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企业,或者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特别是在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或主营业务良好的企业,一般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鼓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决,共克时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强调应严格落实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时,如发现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考察债务人是否可能有异议,如其因疫情期间影响未及时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可再作出受理裁定”。
二、企业救治
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积极推动企业救治,促进相关破产企业服务疫情防控,主要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重整或和解、指导企业获取政策优惠以及推行相关防疫保障措施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 推动防疫相关企业复工复产
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向法院申请或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有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能力的企业(简称“防疫相关企业”),管理人应尽快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以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
部分法院还强调防疫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的,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复工困难,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还指出,防疫相关企业复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为维持正常经营发生的借款等,法院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最大限度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
(二)促进企业重整、和解
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阶段,应积极引导企业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深圳破产法庭提出,对于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管理人应推动清算与重整、和解的程序转换[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指出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特别规定,“程序外企业重组方案需要司法确认效力的,可以探索以预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业救治时效”,为预重整制度的落地探路。
另一方面,法院在重整、和解的工作中,应采取多种手段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重整、和解工作顺利进行,比如: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准许延长相关期限的申请。
(三)指导企业获取政策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及时主动申请相关政策优惠,法院对此可予以指导,以保证企业复工复产、重整工作顺利进行。例如深圳破产法庭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参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出台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符合社会保险延期补缴、援企稳岗补贴发放、金融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延期申报减免、房租减免等相关政策优惠的,及时主动申请,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权益”。
(四)推行相关防疫保障措施
不少法院也认为,因疫情防控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以列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包括深圳破产法庭、广州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规定,如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依照《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从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中拨付。
三、破产程序的开展
(一)原则——优先线上进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包括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债权申报与审查、破产企业财产调查、申请摇珠、债权人会议等工作,优先线上进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提出,不安排现场债权人会议或其他造成人员聚集的活动,已经安排的予以延期或调整为网络等非现场方式。
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办理破产事务,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案件受理情况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确保各项破产事务办理公开透明。此外,管理人还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履职情况,遵守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二)企业接管
管理人应及时主动接管破产企业,而且应尽可能通过线上或邮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接管。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接管的,报法院同意后可延期接管,但管理人应向债务人释明财产、资料的妥善保管等义务及责任。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前述义务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管理人也应注意在企业接管全程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在疫情解除后对有关存疑事项逐个落实。
(三)债权申报
管理人引导债权人以非现场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需要核对材料原件的,可以邮寄等适当方式进行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后再核对。北京破产法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求,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债权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确保全程留痕。部分法院明确,债权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在债权申报期申报债权的,可补充申报,补充申报费用可以酌情减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特别指出,异议债权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应判别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疫情是否构成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从而判定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不召开现场会议,以通信、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报告、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规则告知债权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及时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则另行指出,不鼓励以邮寄模式召开书面会议。
(五)尽职调查(清产核资)
尽职调查尽量采取线上查询的方式进行,需要法院协助的,可书面申请法院通过相关执行系统协助调查,如深圳法院的执行鹰眼查控系统、北京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如确需现场进行的尽调、清产核资工作,应在确保疫情防控条件和安全可行的条件下进行或者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及时补充完成该等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协助管理人调查,规定“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或上海市以外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其协助调查”。
(六)财产管理及处置
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避免疫情防控期间发生财产不当贬损或灭失的情况。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物资及生产设备,管理人应在兼顾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尽快依法妥善处置。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网络直播、VR等形式展示破产财产,充分利用淘宝、京东等网拍平台,对财产采取线上评估和拍卖。
深圳破产法庭还倡导管理人加快实施财产分配。其中,债权人系防疫物资生产商的,其债权经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尽快对其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必要时可以进行预分配,以支持该债权人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的生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提示,清算案件中慎重进行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法院在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债权人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申报债权的情形,以避免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充分配。
四、管理人履职以及防控防疫职责
管理人要严格依法履职,不得以疫情为由怠于履行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未能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可酌情减少管理人报酬。
另一方面,管理人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严格遵守抗疫相关规定及举措,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管理人主要应开展以下工作:1. 监督企业做好疫情防范,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对防疫工作的要求,确保复工、生产经营安全。2. 制定或监督企业制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3. 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法院报备。4. 定期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汇报疫情防控情况,建立重大突发事项随时报告制度。
五、其他事项
(一)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要关注相关时限,确有必要中止或延期的,管理人应及时提交延期申请。相关期限获准延期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示,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召开,管理人延长工作期限的申请还应先得到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而且管理人工作期限延长后,法院同时应当将与该期限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一并延长。
(二) 职工权益保护
部分法院还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例如,深圳破产法庭指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向政府部门申领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提供支持;因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前清偿债权的,管理人经法院同意后,可予以适当清偿。企业留守、续聘的职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管理人应依法核发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三)破产衍生诉讼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支持破产衍生诉讼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邮寄方式寄送立案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不可抗力,在破产衍生案件中法院应妥善审理。
(四)强制清算类案件
多数法院特别说明,强制清算类案件参照上述有关破产案件的规定执行。北京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广州破产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等发布的文件中都有相应规定。
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发布的破产业务类司法文件(截至2020年2月28日)
序 号 |
发布 时间 |
发布法院 |
文件名称 |
1 |
2020/2/27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涉破产案件问题解答 |
2 |
2020/2/26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 |
3 |
2020/2/25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答疑第2期(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破产案件专刊) |
4 |
2020/2/21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5 |
2020/2/21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破产案件办理指南 |
6 |
2020/2/21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指引 |
7 |
2020/2/19 |
深圳破产法庭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 |
8 |
2020/2/18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
9 |
2020/2/17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
10 |
2020/2/17 |
广州破产法庭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引 |
11 |
2020/2/12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工作开展的通知 |
12 |
2020/2/12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开展破产案件相关工作的通知 |
13 |
2020/2/11 |
北京破产法庭 |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
14 |
2020/2/9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 |
15 |
2020/2/9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通告 |
16 |
2020/2/6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关于防疫期间破产管理工作的指引 |
17 |
2020/2/6 |
杭州破产法庭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通知 |
18 |
2020/2/5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19 |
2020/2/5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
注释:
[1] 例如,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积极推动重整资金到位,指导企业在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生产民生物资两项工作,为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见:“深圳中院助重整企业复产民生物资”,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0-02/21/content_16520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