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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化”管理的又一重磅成果——短评《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2020年03月25日张愉庆 | 叶湘怡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称“《备案须知》”),全面、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了私募基金备案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提高备案效率,协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下称“备案通知”),梳理整合了私募基金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备案通知》与协会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下称“登记通知”)一同,以较为完善的清单形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工作指南。

 

以下我们将对《备案通知》的整体要点及材料清单的具体内容进行简要的梳理,以供共同探讨。

 

一、整体要点

 

(一)清单按基金类型、备案事项进行分类

 

协会按照基金类型,分类梳理了证券类私募基金备案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备案的材料清单。此外,协会还整理了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清单分类为管理人提供了明晰的指引,方便管理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精准适用对应的材料清单、提前对照要求准备所需要的各项材料,将提升基金备案工作效率。

 

(二)申请备案须经前台校验流程

 

《备案通知》指出,协会将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前台校验功能,管理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方可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

 

(三)备案材料清单未新增备案要求

 

协会明确,本次材料清单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备案须知》所列备案要求,结合六年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所形成。因此,《备案通知》发布前与私募基金备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仍适用,相关的实践经验也仍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备案通知》所列的材料清单整合了以往散落在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中的备案要求,为管理人快速准备、全面备齐相关材料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申请材料要求精细化

 

本次公布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沿袭了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之体系,除了材料种类、内容要求外,还详细地规定了材料是否有模板、上传的文件格式、签章要求等。该等精细的要求是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协会将其整合到材料清单中,能够有效指导管理人的备案准备工作,避免管理人因材料格式不符、签章不完整等而多次补正,耗时耗力。

 

二、具体内容

 

(一)一般情况下,基金备案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备案承诺函、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与基金成立日证明、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备案还需要提交产品架构图(风险揭示书也要求充分披露投资架构),其内容需包含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二)存在特殊情况的,基金备案还需要根据材料清单提供相应的材料,比如: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需要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及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需提交信托计划事前报备表或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

 

(三)私募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备案通知》与所附的材料清单未对私募基金投资房地产领域提出其他要求。

 

(四)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一定时间,对于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可能会因此延迟提交备案申请,现协会明确,如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的,管理人可视情况提交工商变更受理函或工商变更承诺函。此外,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信息等)时,应注意工商公示信息中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需与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信息以及投资者明细保持一致。该项一致性要求,旨在落实《备案须知》在“募集完毕”中的要求,即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均应进行工商确权登记。

 

(五)重大变更及清算申请材料清单归纳了管理人变更、合伙型基金非管理人之普通合伙人变更、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变更、基金产品名称变更、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注册地址变更、基金展期、托管人变更、外包服务机构变更、基金投资顾问变更、募集监督机构变更、投资经理变更、基金合同发生投资范围、费用计提及申购赎回等条款变更以及清算开始、清算完成和投顾关系解除等情形所需的材料清单。

 

三、简短评论

 

虽然《备案通知》并未如《登记通知》一般明文指出“单外无单”,但《备案通知》已是当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私募基金备案工作实践的全面总结,而且协会将适时更新清单内容。因此,《备案通知》及其所附三套清单将成为私募基金备案工作的核心指引性文件。《备案通知》的发布,有利于私募基金备案流程透明化,提高备案工作预期的稳定程度,将极大地改善以往需要依靠口径可能不一致的窗口指导意见、不时更新的系统填报要求、退回补正意见等推进备案工作的困境,有效提高私募基金备案效率。此外,“清单化”管理的推行也将减轻管理人的工作量,增强管理人及时报告信息和办理相关备案的意愿,积极推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与合规运作,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了解基金情况,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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