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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中国资本市场路径之QFII和RQFII制度演变及新规变化
2020年05月18日王京鹤 | 张月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被视为稳健引进外资进入一国资本市场的过渡手段,在我国已有近18年历史;2011年,在QFII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出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与QFII制度共同作为平稳开放资本市场、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重要安排。2020年5月7日,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下称“QFII/RQFII新规”),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QFII/RQFII机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本文借QFII/RQFII新规出台之际,回顾QFII/RQFII制度中主要方面的演进历程,简要分析新规带来的变化。


一、什么是QFII、RQF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为了防止境外投机性资本对本国经济造成冲击,我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采取有限度引进外资,逐步开放市场的策略,也即“双Q”制度。“双Q”制度(Qualification & Quota)是指证监会会对境外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方面,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通过限制单家投资者额度和总额度控制境外投资者进入的规模。符合以上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被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FII通常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引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不仅吸引中长期资金供给,对促进人民币汇率稳定、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有积极意义。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由QFII制度创新而来,是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与QFII使用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再进行境内投资不同,RQFII为使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于境内市场,且受到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试点限制已于2019年9月取消)。RQFII制度为境外人民币投资提供了渠道,有利于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二、QFII与RQFII主要制度演变

 

(一)机构范围

 

2002年12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可申请QFII资格的主体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后续出台的规定,将可申请资格的机构范围扩大至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

 

2011年12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试点范围限于香港地区,可申请RQFII资格的机构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2013年3月发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可申请RQFII资格的机构扩大至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此后试点范围逐渐进一步扩大至20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二)申请条件

 

QFII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合规性条件与数量型指标两方面。合规性条件包括:(1)申请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2)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3)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数量型指标主要包括一定的经营年限、资产规模等。数量型指标随着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开放呈放宽趋势,具体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QFII数量型指标变化情况

机构类型

数量型指标

 

2002年12月

 

2006年9月

2012年7月

基金管理机构[1]

 

经营年限(≥年)

5

5

2

管理证券资产[2](≥亿美元)

100

50

5

保险公司

经营年限(≥年)

30

5

2

实收资本(≥亿美元)

10

管理/持有证券资产(≥亿美元)

100

50

5

证券公司

经营年限(≥年)

30

30

5

实收资本(≥亿美元)

10

净资产≥5

净资产≥5

管理/持有证券资产(≥亿美元)

100

100

50

商业银行

总资产世界排名(≤名)

100

100

经营年限≥10,一级资本≥3

管理/持有证券资产(≥亿美元)

100

100

50

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

成立年限

5

3

管理/持有证券资产(≥亿美元)

50

5

 

与QFII相比,申请RQFII主要需满足合规性条件,无数量型指标方面的要求。

 

2019年1月31日,证监会就修订整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QFII/RQFII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QFII/RQFII准入条件,完全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仅保留合规性条件。但截至目前,前述规定尚未正式出台。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随着相关制度逐渐成熟、完善,QFII/RQFII可参与投资的境内金融工具亦有所增加,投资限制(主要是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限制)适度放宽。具体变化如下表所示。

 

表2 QFII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变化

时间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2002年12月

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除外);

2、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3、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1、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20%

2006年9月

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2、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4、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1、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20%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012年7月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1、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30%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表3 RQFII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变化

时间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2011年12月

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

2、证券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2013年3月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3、证券投资基金;

4、股指期货;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取消上述限制。要求:

1、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30%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QFII/RQFII征求意见稿中,拟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规定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四)投资额度管理

 

QFII/RQFII一直以来实行额度管理制度,在国务院批准的总额度范围内,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019年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

 

(五)资金汇出限制

 

一段时间内,QFII与RQFII实行资金汇出限制和本金锁定期要求,锁定期内合格投资者不得将本金汇出境外,锁定期后需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及收益。资金汇出限制一定程度上成为掣肘外资通过QFII与RQFII渠道投资境内的主要因素。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前述资金汇出限制松绑,取消本金锁定期和汇出比例限制。有关资金汇出限制的演变历程如下表。

 

表4 QFII资金汇出限制变化

时间

资金汇出限制

2002年12月

1.  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

汇入本金满3年后可汇出,每次汇出本金占比≤20%,两次间隔≥1个月

2.  其他合格投资者:

汇入本金满1年后可汇出,每次汇出本金占比≤20%,两次间隔≥3个月

2009年9月

设置“投资本金锁定期”,锁定期内,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其中:

(1)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以及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

(2)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2012年12月

1.  锁定期:同上

2.  锁定期后:

(1)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2)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按周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

2016年2月

1.  锁定期:3个月

2.  锁定期后:

(1)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2)开放式基金:可按日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

2018年6月

取消锁定期要求及汇出比例限制

 

表5 RQFII资金汇出限制变化

时间

资金汇出限制

2013年3月

设置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开放式基金无锁定期。

2016年8月

投资本金锁定期减少至3个月。开放式基金无锁定期。

2018年6月

取消锁定期要求

 

收益方面,此前规定要求QFII/RQFII拟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需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随着QFII/RQFII新规出台,收益汇出手续进一步简化,详见后文介绍。

 

三、新规带来的主要变化

 

(一)落实取消额度管理

 

201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此次发布的QFII/RQFII新规中,相应删除了原规定中有关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管理的内容,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相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二)继续简化资金汇出手续

 

继2018年取消锁定期后,本次新规进一步简化资金汇出手续,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仅需合格投资者提供书面申请或指令和完税承诺函,而不再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此前,年终结账和出具审计报告存在时间差,导致资金不能及时汇出,这一举措有望提高资金汇出效率,对有灵活资产配置需求和流动性需求的合格投资者有重要意义。

 

(三)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今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中,也已经将原来的“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四)优化托管人管理

 

新规以前,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且买入和卖出必须通过同一家券商。新规以后,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该举措有利于境外投资机构在不同银行间比价,为客户谋取最大利益。

 

四、结语

 

近年来,外资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路径不断增加,除了QFII/RQFII外,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的开通使得境外机构投资者有更多选择。与其他途径相比,QFII/RQFII在主体条件、投资范围、资金汇出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境外投资者选择QFII/RQFII作为投资渠道的意愿,加之市场因素影响,即便在投资额度管理阶段,QFII/RQFII的额度也远未用满。此次新规所做的有针对性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提高QFII/RQFII的吸引力,如QFII/RQFII征求意见稿也能够正式颁布、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方面继续放宽,或可进一步获得境外投资者的积极反馈,使相关制度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效用。

 

注释:

[1] 2012年7月27日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将“基金管理机构”调整为“资产管理机构”。

[2] 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指标,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