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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教育类公司境外上市回顾与观察
2020年07月21日郭嘉 | 王梦露 | 金晨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线下教育持续停摆,通过互联网方式的远程教育成为教育领域的必选项。在移动互联网和直播技术的加持下,资本市场也持续看好在线教育行业,互联网教育行业的明星创业企业(如猿题库、作业帮)于近期获得了大笔融资且估值也创新高[1]。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Q4 & 2020Q1中国在线教育行业数据发布报告》[2],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突破3,200亿元,同比增长28.1%,预计未来3年市场规模增速保持在19%-24%之间。在线教育行业的部分公司已经或正在寻求境外上市[3]。本文基于以在线教育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教育类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网教育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境外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股权架构、资质要求以及境外上市合规问题等进行分析,以供关注该领域的读者参考。

 

内容摘要

 

1、境外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基本上均采取协议控制架构,背后的原因是现有外资政策项下对互联网行业及教育培训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股比要求和股东资质要求)。

 

2、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线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操作中绝大多数互联网教育公司目前并未取得办学许可。根据互联网教育公司从事具体业务的不同,互联网教育公司开展业务涉及的资质可能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出版许可或出版物经营许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及APP备案等。

 

3、互联网教育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问题通常包括资质证照、知识产权侵权、教师资质、数据保护、广告宣传等。投资人在投资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一、境外上市互联网教育公司概览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0年7月,教育培训类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共有46家,其中互联网教育公司共有8家,该等互联网教育类上市公司概要信息如下:

 

 

备注:1、本表格所列仅为只经营在线教育或以在线教育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教育公司,线下教育公司同时从事在线教育业务的,暂未列入本表格;2、正保远程教育已于2020年6月发布收到创始人提交的私有化要约的公告。

 

从上表来看,大部分互联网教育公司的上市时间为2018年以后,且2019年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数量较2018年增加了一倍。上述表格中仅有新东方在线一家选择在香港上市,剩余均选择在美国上市。在上市股权架构方面,受限于外资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限制,上述表格中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均选择了VIE架构。

 

二、境外上市互联网教育公司的股权架构

 

互联网教育公司开展业务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服务,二是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对这两方面均存在外资股比限制及股东资质要求,因此互联网教育公司在境外上市需要采取协议控制架构而非股权控制架构。

 

(一)外商投资互联网股比限制及股东资质限制

 

根据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在增值电信业务中,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及呼叫中心业务不受外资股比的限制,以及部分信息服务业务对港澳台投资者完全开放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比不应超过50%。在此之前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关于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范围大体相同。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实施)的要求,投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拥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过往经验及海外业务运营的良好往绩记录。基于以上规定,如上市架构中采用部分外资直接控股模式,外国投资者股比不应高于50%,且外国投资者应具有业务运营经验及相关业绩记录。在上市架构内的海外公司多为创始人或境内外投资者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情况下无法满足前述针对外资股东的资质要求。

 

(二)外商投资教育行业股比限制及股东资质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禁止外商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及宗教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修订)也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

 

互联网教育公司中通常不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项下所规定的学前和学历类教育或者禁止类业务。对于从事可能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英语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业务的公司,如存在境外股东则可能涉及中外办学,进而该等股东会受到外国投资者资质的限制。互联网教育类公司的境外股东多为创始人或者财务投资人名下的特殊目的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情况下无法满足该等针对股东的资质要求。

 

受限于上述外资股比限制,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基本均采用了协议控制架构。在对待协议控制架构的要求上,香港上市和美国上市并不完全相同。线上教育培训领域并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根据香港交易所修订后的HKEX-LD43-3对以VIE架构赴港上市的“Narrowly Tailored”原则,除非政策不允许或者监管部门操作层面不许可,拟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VIE架构公司需在外资持股比例允许范围内采用股权控制架构。与之相对应的,在赴美上市安排项下,美国监管机构对此并无类似要求,拟上市公司不需要因赴美上市而进行类似赴港上市安排项下的重组。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影响及办学许可问题

 

民办教育以是否取得学历区分,可以分为学历类教育和非学历类教育。学历类教育如小学、中学、高中以及大中专和大学等;非学历类教育包括学科类教育培训、素质教育培训以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等。《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于2003年,后于2013年、2016年以及2018年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项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办学许可;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需要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过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线下教育培训机构,对于通过线上开展教育培训的互联网机构,目前暂无明确规定。

 

对于互联网教育类公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涉及的领域是学科类教育、素质教育培训以及职业技能培训,通常不涉及学历类教育。2018年8月10日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规定,从事学科类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取得教育部门审批;从事素质教育培训类和职业技能培训的不需要取得教育部门审批。《送审稿》要求从事学历教育的互联网线上教育机构参考同级同类学历教育取得办学许可,但未对从事学科类教育培训、素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互联网线上教育机构提出办理办学许可的要求。

 

笔者注意到部分互联网教育公司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目前无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表格中所列的某港股上市公司在其招股书中披露,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该公司并不提供任何在线学历教育服务或任何线下教育服务,故无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网易有道、跟谁学两家公司也在上市文件中提及,在线教育服务商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尚不明确,而根据《送审稿》规定其作为非学历培训机构将只需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流利说、尚德机构在上市文件中说明,根据对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咨询,其未被要求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基于以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要求从事在线非学历教育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取得办学许可。在实践操作中,监管部门的意见也尚未完全明确。从操作层面考虑,在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准备境外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可以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依赖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并尽可能的规避合规风险。

 

四、互联网教育公司主要资质证照概述

 

互联网教育公司开展业务时通常会涉及增值电信、互联网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相应证照或备案。其中,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为开展互联网教育业务的必备证照,其他资质及备案则视公司开展业务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互联网教育公司的业务开展模式为有偿或无偿向客户提供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信息,属于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2017年9月1日实施)的规定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均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根据笔者团队检索,本文第一部分所列表格中的各家公司均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实施),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非国资的互联网教育公司通常而言并不能取得该许可证。

 

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的某港股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披露,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局确认在线教育课程不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无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尽管如此,该上市公司也披露其境内运营实体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未披露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背景和原因。除该上市公司外,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其他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未披露其境内运营实体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实施),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前述规定来看,除非涉及特定文化类业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教育(比如远程视频培训等)自身并不构成互联网文化产品。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在2020年3月10日发布了《关于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特别提示》,明确确认教育类直播不属于网络文艺表演活动,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

 

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的某港股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披露,其已取得北京市文化局的确认,其产品不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在该上市公司的其中一个境内运营实体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其上市文件未披露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性或具体原因。除该公司外,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其他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未披露其境内运营实体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出版许可证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许可证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针对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但不排除部分互联网教育公司在进行线上培训时,可能涉及将相关材料印制成册并向客户分发。从事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在内的出版活动的单位,需要到相关部门取得出版许可证;如果从事出版物的发行,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查阅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除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的某港股境外上市公司披露其境内某运营实体在上市时因业务涉及出版物发行而取得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其他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未披露其境内运营实体获得出版许可或出版物经营许可。

 

(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实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出版物,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互联网教育公司将编辑加工后的数字化作品向客户提供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的网络出版服务,目前尚无进一步明确规定,但大部分互联网公司亦未取得该等许可。经查阅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均未披露其境内运营实体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六)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8月20日实施),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如互联网教育公司涉及制作该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经查阅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本文第一部分表格所列互联网教育境外上市公司均未披露其境内运营实体获得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2019年7月12日实施),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的重点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及培训人员。因该规定生效实施较晚,第一部分所列的互联网教育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未涉及相关信息。

 

(八)APP备案

 

根据《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2019年8月10日实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从该规定来看,互联网教育公司使用的APP大多数并不属于意见中规定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不需要进行教育业务备案。因该规定生效实施较晚,第一部分所列的互联网教育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未涉及相关信息。

 

五、互联网教育公司境外上市常见合规问题研究及分析

 

(一)资质证照问题

 

从第四部分的分析可见,互联网教育公司会因其所涉业务涉及不同的许可或者资质的获取。如果实际开展某项业务而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许可,该等业务存在被叫停的风险。在各项相关的管理规定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出台早于互联网教育公司大量出现的时间,该等规定未专门对互联网教育是否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进行详细规定。从已有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倾向于认为线上培训业务无需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如果线上机构为用户提供相关培训材料的,则可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知识产权问题

 

部分互联网教育公司在进行授课时,会使用、改编他人编写或出版的教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讲义、幻灯片等。部分教学材料为作者对课程内容、教授方式的重新编排甚至是原创,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互联网教育公司在使用该等教学材料时,要额外关注教学材料来源的合法性、使用已获授权及使用的合理性。

 

(三)教师资质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线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该等资质要求可能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做到完全合规,部分已上市的互联网教育公司在上市文件中对部分课外培训教师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进行了披露,并承诺及时采取措施以尽快符合相关规定。

 

(四)数据保护问题

 

由于互联网教育公司拥有大量用户数据,其亦面临储存及保护相关数据不被泄露的义务。《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规定,培训机构要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基于此,互联网教育公司应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数据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法》),避免泄露、出售或非法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信息和数据。

 

(五)广告宣传问题

 

互联网教育公司通常会在广告营销方面投入较大的开支以期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不得过度营销、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或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或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互联网教育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意符合《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注释

[1]https://tech.china.com/article/20200411/042020_496550.html。

[2]http://pdf.dfcfw.com/pdf/H3_AP202004201378242373_1.pdf。

[3] 为方便讨论,本文所述的境外上市地点仅局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美国上市,其他境外市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4]http://whlyj.beijing.gov.cn/zwfw/202003/t20200310_1786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