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是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进口货物转让定价,是税务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交汇的领域。在实务中,企业按照税务转让定价方法(下称“转让定价方法“)确定进口转让定价,而海关可能不以为然,海关仍按照与之不同的海关估价方法决定进口完税价格。税务局与海关的利益截然相反:进口转让定价低,不符合海关关税、增值税等海关进口税收利益;而进口转让定价高,则不符合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利益。
在相互冲突的两大强力涉税部门之间,似乎没有同时为海关和税务局同时接受的转让定价药丸,企业被夹在当中,有一种被撕扯的感觉。以税务转让定价方法定价,仅是权宜之计,企业、股东可以预期投资回报利益,但是转让定价方法由于并没有明确列入海关估价方法,企业的进口转让定价是否合乎海关估价规则、为海关所接受,企业持有一种听天由命的态度。
1. 厦门大学法学院,2014年
承厦门大学国际法以及国际税法老师们的美意,本人以陈安国际法讲座教授的身份,在厦大为法学院研究生就进口转让定价的税务和海关审价专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讲座。在讲座中,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以转让定价税务方法在海关估价案件中的脆弱性和无奈性,并希望学生们以后能为企业磋磨出统一转让定价规则的一道亮光。
2. 某法院刑事法庭,某年寒冬腊月,北京
在某涉嫌“低报”进口转让定价的走私案中,本人作为企业的辩护律师,提出尽管进口价格低于境外卖方的进货价格,进口转让定价符合税务的硬性要求,进而进口转让定价本身和目的具有合法性,企业申报进口转让定价属于如实申报,企业并未犯有走私罪;控方实质上提出了进口价格不应低于境外卖方的进货价的要求,这样的价格要求属于武断的价格,该要求本身已属违法,更不应作为指控犯罪的理由。但是,该企业最终仍被判定犯有走私罪。
在另一类似的刑事案件中,上海某法院判处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罪成立,法院没有接受我们关于转让定价的无罪辩护。
缺少进口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合规审查和合规培训,是发生刑事责任风险的症结。这些案例说明进口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可能隐含重大刑事风险(出口也有此可能,在此暂且不论)。前不久,某客户看到了我们所参与辩护的某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有些焦虑,专门跟本人讨论该案件的技术细节,以及避免刑事风险的要点。在此强调的是,转让定价也需要对症性的合规性审查,否则可能出大事。仍有企业对于转让定价的法律风险浑然不知,在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方面,不很谨慎。这在本人看来,法律风险很大,亟需。贸易合规与转让定价合规梳理和培训亟需贸易合规与转让定价合规梳理和培训。
3. 国际商会(ICC)官方网站新闻,2015年6月25日,巴黎
ICC在官方新闻中对于世界海关组织(“WCO”)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 (《估价指南》)深表赞赏,为WCO协调有关转让定价的税务与海关立场而欢欣鼓舞。
在本人看来,该《估价指南》在内容上没有新的观点或者建议,从形式上仅仅是各路诸侯诸如OECD、ICC、世界海关组织(WTO系)以及各国观点与最新做法的总结。该指南平静地指出,如改变以交易及进口货物可比性为核心的海关估价方法,并代之以可比企业可比功能可比利润为核心的转让定价方法,并不现实,除非改变WTO《海关估价协定》。该指南还“客观地”分析了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方法的本质区别,特别指出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囿于可比资料的困乏,有关可比分析缺少可信度,满目流沙。基于这样的现实,WCO隐含的机锋是:目前,转让定价政策及其同期资料仅仅是海关重新估价的源泉。如果没有发现新的估价征税的机会,海关将接受转让定价;如果有机会,海关就不予接受,而按照转让定价的方法或者利用海关估价方法重新估价征税。
根据该《估价指南》,转让定价仅仅是海关考虑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价格的考虑因素之一,以便决定是否继续估价。也为了此目的,ICC鼓励企业向海关“倾诉”转让定价细节。其客观后果是,海关审查转让定价报告非但没有解决税务和海关的不同的审查方法问题,企业面临的转让定价的海关估价风险反而更大了。在转让定价海关估价方面,ICC如此欢欣鼓舞,显然揭示了贸易界对此存在重大误判。
4. 美国国内收入局官方网站新闻,2006年9月11日,华盛顿特区
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与葛兰素史克公司(GSK)就转让定价税务争端达成和解。GSK向IRS补税34亿美元。该案涉及GSK英国母公司与美国子公司之间的原料药进口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及其利润分割问题。英国税务局坚称是英国母公司所拥有的技术和品牌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母公司必须有更多的利润份额;而IRS认为,美国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归因于子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努力,美国子公司应分得更多利润。最终IRS胜出。IRS激动地在其网站上宣布:他们打败了著名的律师事务所。
对照该案件,大家是否联想起在华医药代表的身影?这个案件对于中国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将意味着什么?
5. BEPS行动计划与转让定价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6、2017年,北京
《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 – 确保转让定价成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BEPS行动计划”)于2015公布,并作为《OECD转让定价指南》之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BEPS行动计划,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42号公告,其后于2017年3月17日又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税总6号公告)。
税总42号公告要求转让定价反映在华企业对于企业集团全球利润的价值贡献,特别是:(1)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2)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税总6号公告更为具体地要求在判定企业及其关联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及相应的收益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在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的价值贡献”。简而言之,转让定价需要反映中国进口企业的本地贡献。其中中国市场特殊性以及进口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营销无形资产,将在确定转让定价方面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视。
强调本地价值贡献,意味着上述GSK转让定价案件中美国国内收入局关于本地价值贡献的主张,得到广泛认可,意味着以往以交易的净利润法确定转让定价时,一般没有考虑进口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本地价值贡献,意味着进口方之前的利润偏低,意味着之前的进口转让定价偏高,还意味着今后企业可能将明显降低进口转让定价水平,意味着海关进口税收利益因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而受到侵蚀,意味着海关可能将采取反制措施
6. 亿元“转让定价税务补税案,2011年底,深圳
在该案件中,某财富500强企业因税务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税加利息计1.08亿元(中国税务报2012年6月15日报道)。在该案中,企业按照来料加工从事加工贸易产生加工费利润,但是税务局则按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定进料转让定价并将企业进料加工利润提到可比水平。税务局这样调整转让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值得玩味。在该案的报道中,税务局人员强调该企业是世界500强下属企业,并且案值大,企业内部有“成百上千经验丰富的财税专业人士,背后还有外部顶级财税专家支撑”,反避税调查组成员的压力非常大。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退却,而知难而进,抓住重点,坚持原则,有理有据,大胆办案,斗智斗勇,最终经过一年半的努力,取得反避税成效。请大家留意税务执法过程中的这些心理活动。
该案是中国税务局在转让定价反避税方面较早的成功案例。其后,税务转让定价调整和反补税调查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企业转让定价仍面临需要保持进口企业合理净利水平的压力。进口企业净利水平低,将很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整。如果对于进口价格产生后续影响,海关也可能提出进口转让定价质疑,启动海关转让定价估价程序。
7. 海关筛查进口转让定价,2020年,全国性行动
许多企业已经接到海关有关部门的书面文件,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文件和同期资料。海关已经启动“转让定价行业调研”,其本质是对于转让定价是否合乎海关估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可能采取后续估价、补税乃至缉私调查行动。
在BEPS行动计划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共同压力下,海关对于进口转让定价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企业转让定价法律风险将全面爆发。
结语
上述背景、场景和分析,有助于企业切实了解转让定价宏观监管的形势和趋向。在疫情压力之下,税务局也可能更加严格执行BEPS行动计划中强调本地价值贡献的规则,与此同时,海关已经发力筛查企业转让定价报告和同期资料。转让定价领域同时存在很高的税务与海关监管风险。对于转让定价进行合规性评估、抗辩以及改进措施,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