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中国商务部、科技部修订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
一、修订的内容
此次修订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
一是删除微生物肥料技术、咖啡因生产技术、核黄素生产工艺、维生素发酵技术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
二是删除新城疫疫苗技术、天然药物生产技术、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三是新增农业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基因工程(基因及载体)、绒山羊繁育技术、绒山羊品种的培育技术、3D 打印技术、工程机械的应用技术、机床产业基础共性技术、大型高速风洞设计建设技术、大型振动平台设计建设技术、石油装备核心部件设计制造技术、大型石化设备基础工艺技术、重型机械行业战略性新产品设计技术、海上岛礁利用和安全保障装备技术、航空航天轴承技术、无人机技术、激光技术、大型电力设备设计技术、密码安全技术、高性能检测技术、信息防御技术、信息对抗技术、基础软件安全增强技术、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技术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
四是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5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分别是: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航天器测控技术、地图制图技术、空间数据传输技术、卫星应用技术;涉及16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分别是农作物(含牧草)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水产种质繁育技术、兽药生产技术、化学原料生产技术、生物农药生产技术、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刑事技术、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地图制图技术、空间数据传输技术、卫星应用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真空技术。
例如,在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条目下,在删去部分技术的同时新增了多项限制出口技术,包括:肠道病毒71 型灭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EV71 疫苗用毒株, CA16 疫苗用毒株,五价、六价轮状疫苗生产核心工艺技术,以及多糖蛋白结合技术;在信息处理技术条目项下增加了涉及人工智能和算法的多项限制出口技术,包括:语音合成技术,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语音评测技术,智能阅卷技术,以及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
二、修订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条例》”)第29条,商务部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该目录最早于2001年公布,后于2008年修订。[2]
在2008年修订的目录中,禁止出口的技术包括20个行业的33项技术条目,限制出口的技术包括33个行业的117项技术条目,如下表所示:
商务部表示,距2008年修订已有10年多时间,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根据国际惯例及时调整《目录》势在必行。商务部还表示,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开放促发展,坚持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环境,促进技术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今后,中国将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合作,不断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促进中国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3]
三、下一步的修订工作计划
商务部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删减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根据2019年底修订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大幅精简《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进一步突出市场调节作用。[4]
商务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优化技术贸易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技术贸易便利化。2020年,商务部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工作,并研究放宽技术进出口经营主体限制的措施。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推出更多技术贸易便利化措施,不断完善技术贸易促进平台,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5]
四、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一)技术出口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2条,技术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技术的行为,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无论技术转移是相关交易的主要内容还是附随内容,无论转移技术的一方是中国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无论转移技术一方和接受技术一方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或其他关联企业关系,均要遵守《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43条规定,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技术出口的管理
《条例》规定,技术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自由类技术出口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限制类技术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禁止类技术不得出口。
2007年起,商务部已将限制类技术出口许可权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必须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如果准予许可,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三)违法出口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的责任
《条例》第44条规定,出口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商务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条例》第45条规定,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商务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本次修订的条目较多的涉及医药、通用设备制造、专业设备制造、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航空航天等产业。建议相关行业的企业对照2008年目录,确定此次删除、新增或修改的技术条目的准确范围,并按照《条例》的要求完善技术出口合规体系,依法履行出口许可申请程序。
具体来说,对于被删除的4个禁止出口条目,今后可以出口。对于被删除的5个限制出口条目,今后出口不再需要申请许可证。对于修订技术控制要点的5项禁止技术条目,不得出口。对于新增的23项限制出口技术条目和修订技术控制要点的16项限制出口技术条目,在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签订技术出口合同之前,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意向书;在实际出口之前,还需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此次新增的限制出口技术,如果相关企业在2020年8月28日正在进行技术出口谈判或者已经签订技术出口合同但尚未完成出口,建议暂停谈判或出口,依法履行出口许可申请程序。对于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存在疑问的,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者直接向商务部或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注释:
[1]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2]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3]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就调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008/20200802996696.shtml。
[4] 同上。
[5]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