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及时、高效、强制等特点,但实践中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相对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支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数量非常少,加之诉前财产保全关键要素“情况紧急”的判断不十分明确,使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难度非常大。本文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从实践和规范两个层面分析如何认定 “情况紧急”,希望对于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所帮助。
一、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1]共检索到案例95,000余篇,通过整理分析,我们发现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数量处于上升趋势
在2014年时,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全国范围内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仅175件,到2019年时这个数据已经达到近46,000件,尤其是2018年到2019年,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有一个大幅的提升。截至2020年9月份,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数量已经超过41,000件。
在全国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总数大幅上升的背景下,各地法院的受理数量基本都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趋势如下图,虽然北京法院在2018年前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较少,但从2019年开始受理数量有了大幅提升,远超上海和广东。上海法院受理数量最早开始提升,但一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二)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所占比例仍然较小
虽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数量在近几年大幅上升,但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部分法院2019年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占民事案件及民事执行案件的比例如下图所示,受理比例基本在1%左右波动,其中朝阳区法院与石景山区法院受理比例最低,仅略高于0.2%。
(三)在地域上,山东地区法院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最多
2014年至今,山东省是唯一一个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超过一万件的省份,数量超过17,000件;并且山东省受理诉前财产保案件的数量全远高于其他省份,除山东省外尚无其他省份受理超过一万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山东省内,则以临沂中院、青岛中院辖区内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多。直辖市中,则以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多。
(四)在审级上,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95,000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约为1,200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不足20件,约99%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如前文所述,即使在基层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所占比例也是极低的,基本不足1%。
通过对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情况的分析可知,虽然案件数量在近几年处于大幅上升的状态,但所占比例仍然非常低,法院出于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的考虑,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仍存在较大难度。
二、实践层面,如何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该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并不会对是否符合“情况紧急”进行论述。而是直接表述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作出裁定。
例如,(2019)京财保12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若干的财产。”(2019)苏财保2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使用了同样的表述方式,“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判理由部分的表述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2]没有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进行展开论述,因此,实践中仅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但这样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当事人了解司法尺度的成本,使得当事人难以把握到底能不能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提出申请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规范层面,如何认定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
目前,在规范层面鲜有直接涉及“情况紧急”认定的法律法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以下称“《深圳诉前财产保全指引》”),其中列举了多种构成“情况紧急”的情形,能够作为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参考。
《深圳诉前财产保全指引》第10条规定,“【情况紧急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一)被申请人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被裁决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表中房产登记状态为‘交易中’;(四)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五)申请人提交了当地公安、管委会、村委会证明或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被申请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的;(六)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认为构成情况紧急。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抵(质)押财产且抵(质)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该抵(质)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不影响情况紧急的判断;(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情形的。”
针对该条款有以下几处值得注意:第一,虽然《深圳诉前财产保全指引》详细规定了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但在深圳法院受理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仍然使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支持保全申请的理由,并不会直接引用《深圳诉前财产保全指引》的规定,法院如何适用该指引仍不明确;
第二,该条除明确列举了多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外,还规定了“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认为构成情况紧急”,这也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基本相符,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会被法院认为不符合“情况紧急”的条件;
第三,注意运用兜底条款,某些未直接列明的情况也可认定为“情况紧急”,比如实践中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般也可以认定属于“情况紧急”;最后,虽然《深圳诉前财产保全指引》由深圳中院印发,但在其他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也可以此为参考对案件是否构成“情况紧急”进行判断,并且进行有针对性的证据收集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概率。
注释:
[1] 通过其他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如威科先行、无讼等,所得结果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文中数据以官方数据库内容为准,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于2020年9月29日。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