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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管制和制裁年度回顾与展望
2022年01月11日任清 | 霍凝馨 | 程爽

2021年是中国出口管制和制裁立法和执法的大年。在出口管制领域,商务部等部门抓紧推进《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于年中发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于年末发布《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在制裁和反制领域,《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颁布施行,并开始有执法和司法实践。本文将回顾中国出口管制和制裁在2021年的重要发展,展望2022年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就企业做好出口管制和制裁合规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2021年中国出口管制[1]综述

 

(一)出口管制立法和政策

 

1. 立法

 

《出口管制法》出台以来,为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商务部等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各领域之间高效衔接。[2]截至目前,商务部或司法部尚未就《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发布更多信息。

 

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出口管制法》组织修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制定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控化学品出口管制方面的职责,细化给予监控化学品出口经营者通用许可便利的措施。” [3]工信部于2021年9月公布了《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并正在进行《低浓度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豁免规定》课题研究。[5]

 

2. 《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6]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出口管制发布白皮书。白皮书全文9千余字,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包括四个部分: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立场,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持续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

 

白皮书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出口管制的基本立场。在各国普遍重视出口管制工作,通过立法和执法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的背景下,中国主张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协调,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和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

 

白皮书介绍了中国的出口管制管理体制,各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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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海关总署依法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施监管,参与相关违法出口案件的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关于推进出口管制体系现代化,白皮书介绍了中国优化许可管理、提升执法能力、引导合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3. 合规指南

 

2021年4月,中国商务部依据《出口管制法》,修订发布《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指导企业从拟定政策声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风险评估、确立审查程序、制定应急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合规审计、保留资料档案、编制管理手册等九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

 

4. 《技术进出口工作指引(企业版)》

 

2021年10 月,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印发《技术进出口工作指引(企业版)》(以下简称《指引》),为企业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提供指导。[7]《指引》分为三章,分别为名词解释、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和技术合同有关内容,同时以附录的形式介绍了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使用方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址与联系方式,并归纳整理了现行有效的技术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出口管制清单

 

1. 核和两用物项

 

2021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并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8]与上一年度的目录相比,新版目录中的出口管制物项增加了6种易制毒化学品,同时对约150个物项调整了海关税则号。新版目录中列出的11类管制物项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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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目录更新外,商务部、海关总署还于2021年12月发布公告,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9]出口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并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方可出口高氯酸钾。该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

 

在2020年8月调整之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在2021年没有新的调整。

 

(三)出口管制许可

 

2021年6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施行无纸化管理。[10]出口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无纸化管理将实现从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许可证签发、货物通关全流程电子化,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即提交即审核,可以缩短办证时间大约5-7天,可以随时上网查询办理的进度。[11]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0月发布了《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格样式》(共14种文书,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12]12月发布了《监控化学品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推荐模板)》。[13]

 

(四)出口管制行政执法

 

2021年,商务部未公布出口管制行政执法或处罚案例。截至目前,商务部公开披露的处罚案例是,2004年就中国江苏一家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公司和山东一家从事化工业的公司违反《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行为,分别对两家公司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21年对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及进出口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14]例如,山西省于2021年11月对三家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15]工信部还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共享政务数据,开展联合执法,利用公开信息搜索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管理等手段,提升监管能力。[16]

 

各地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作出了若干处罚决定。例如,上海海关和深圳海关至少分别查处了1起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2021年6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一家深圳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六票,申报品名均为“日用化香精”。经海关核查发现,其出口商品均含有苯乙酸成分(苯乙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受出口管制),但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海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400元的罚款。[17]
  • 2021年11月,深圳大鹏海关对一家化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8]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器清洁器等四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其中第四项货物清洁剂需要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该公司并未提供。大鹏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200元的罚款。

(五)出口管制司法实践

 

1. 刑事司法[19]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21年有一起与出口管制有关的刑事审判案例,即胡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20]根据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将轻质纯碱(碳酸钠)出口至缅甸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方某合谋,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的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轻质纯碱至缅甸仰光共计三票,走私出口货物总计361余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主犯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从犯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没收扣押的走私货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

 

2. 民事诉讼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未发现2021年内有因中国出口管制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例。

 

(六)其他

 

2021年12月30日,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开通。[21]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由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主办,旨在及时公布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更新国内外出口管制动向,交流出口管制领域研究成果,致力于向各界提供权威、全面、及时的出口管制公共信息服务。网站提供了许多实用信息和功能,例如企业可通过网站查询两用物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了解美国、英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管制制度概况及动态等。

 

二、2021年中国制裁和反制综述

 

(一)制裁和反制立法

 

1. 《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反外国制裁法》颁布施行。该法仅十六条,但言简意赅,为中国应对外国制裁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反外国制裁法》“反”的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第三条),同时还就应对其他“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

 

“反”外国制裁的主要手段是对反制清单内的个人和组织以及与其具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和组织采取反制措施。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反制措施,还有权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该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限制入境、冻结财产、禁止或限制交易等三类反制措施,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具有“阻断法”的性质,受到广泛关注。该条第一款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这一款的涵盖范围很宽,且不以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特定行动(例如宣布某一外国措施为“歧视性限制措施”,或者针对该外国措施采取反制措施)为触发条件,而只要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就自动得到适用。不过,《反外国制裁法》并未就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或个人,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2021年1月9日,《阻断办法》公布施行。办法共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报告义务、禁令及其豁免、求偿权等内容。《阻断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遇到此种情形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成的工作机制认定确实属于不当域外适用的,可以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非经申请获得豁免,均应当遵守禁令(例如按照禁令要求,不得遵守外国的次级制裁),否则可能面临警告、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阻断办法》规定了求偿条款,即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而侵害中国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主体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当事人赔偿损失。

 

《阻断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外国的次级制裁,《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的是外国针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具有干涉中国内政性质的单边制裁,而商务部于2020年9月颁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主要针对外国企业的非正常断供行为或歧视行为。三者相辅相成,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共同实现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目的。三部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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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裁和反制行政执法实践

 

1. 外交部宣布采取的反制措施

 

2021年,为应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冰岛以及欧盟以所谓香港、新疆人权问题为借口,对华实施单边制裁行动,我国外交部共宣布采取9轮反制措施,[22]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其中,美国受到反制措施的主体数量最多,包括45名个人(被实施两次及以上反制措施的主体重复计算)和1家实体。针对不同的被制裁主体,我国采取了以下类型中一项或多项反制措施:禁止有关人员及其家属入境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冻结其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和机构同其交易等。在《反外国制裁法》颁布后,外交部宣布的3轮反制措施时均说明以该法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外交部两度宣布对相同的5名美国个人实施制裁。在7月23日首次宣布制裁时虽提到“采取对等反制”、“实施制裁”,但并未明确具体制裁措施;在12月30日第二次宣布制裁时,明确宣布“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上述人员入境(包括香港、澳门)、冻结其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及机构与其交易”。

 

相比其他国家的制裁和反制实践,我国的反制实践刚刚起步,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 《阻断办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执法实践

 

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就外国法律或措施发布过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禁令,商务部也未宣布将某个外国实体加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3. 对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执行

 

2021年,外交部共发布6份执行安理会决议通知,涉及苏丹、也门、马里、利比亚、“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中非和塔利班等7个制裁项目,通知内容涵盖安理会通过有关制裁决议、制裁名单更新、制裁豁免延期等事项。上述通知表示,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执行,重大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会商外交部。

 

(三)关于制裁和反制的司法实践

 

1. 关于《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的司法实践

 

《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将如何解释和适用其中有关条款,受到广泛关注。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的一则裁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这些问题。[23]在该案中,M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的2020年第13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W公司提出七项理由请求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其中两项为:(1)该案首席仲裁员所属的某大律师事务所被中国政府制裁,故该仲裁裁决本身有失公正;(2)依据《阻断办法》之规定,W公司系从事液化气管道业务影响到社会民生工程的中国企业,符合该规定,希望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法院对这两项理由均予以驳回。对前一项理由,法院认为:首先,中国政府的制裁系针对大律师事务所而非针对该仲裁员个人及其身份;其次,制裁决定作出时,案涉仲裁裁决已经完成;第三,该制裁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范围;第四,在仲裁员选择过程中,仲裁机构和M公司均向W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仲裁程序并无不当。对于后一项理由,法院认为:《阻断办法》中所规定的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与本案无关。笔者认为,W公司确实未能证明本案与《阻断办法》涵盖的情形有关;至于制裁问题,本裁定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应看到,本裁定系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而作出,似不宜高估本裁定对未来其他案件的参考价值。

 

2. 与外国制裁有关的司法实践

 

在F公司与C银行委托合同纠纷案[24]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筛查、执行美国金融制裁名单有关问题作出了裁判。该案中,F公司指示C银行将一笔美元汇至其交易对方俄罗斯某公司指定的俄罗斯R银行。该笔款项在通过R银行的美国代理行时,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OFAC)以违反朝鲜制裁相关规定为由冻结。C行与OFAC进行多次交涉,表示被冻结款项与OFAC所称的制裁事由无关,但未能获准解冻。F公司要求C银行赔偿上述款项。法院认为,该款项被美国冻结并不是因C银行汇款途中存在过错造成的,且涉案资金被冻结后,C银行及时通知了F公司,并及时与OFAC交涉询问冻结原因及申请解除冻结事宜,并无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C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该案中,F公司还主张C银行对境外汇款应进行OFAC名单审查,其因未进行审慎审查而存在过错。法院认为,“OFAC名单系美国制定的制裁名单,没有证据证明美国制裁的公司或个人名单对外公开公示,且[F公司]汇款时并未要求[C银行]对OFAC名单进行审查”,因此F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值得思考的是,变换一下上述案件的事实,假设C银行事先进行OFAC制裁名单筛查进而拒绝为F公司办理汇款业务,这是否适用《阻断办法》?C银行是否有报告义务?F公司如果遭受损失是否可以向商务部申请颁发禁令,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

 

3. 与联合国制裁有关的司法实践

 

在2021年的一起刑事案件[25]中,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从朝鲜进口石墨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列举了“(海关总署)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自朝鲜进口商品税号”作为证据。

 

此外,在之前年份中,另有数起因执行联合国制裁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26]。我国法院通常认为,为执行联合国制裁,我国政府采取措施对特定物项进行管制,致使当事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政策性原因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三、2022年中国出口管制和制裁展望

 

(一)出口管制

 

商务部近日表示将“抓紧完善《出口管制法》配套法规”。[27]我们预计,《出口管制法》的实施条例可能于2022年上半年公开征求意见,并于年内施行。广受企业关注的“视同出口”、“再出口”、“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等问题可能会得到明确。现行有效的“核导生化”等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将被修订或废止,一些新的部门规章可能制定和公布。例如,工信部可能在2022年颁布《监控化学品出口通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表示将“加快制定统一的出口管制清单”。[28]这可能意味着,目前散见于各行政法规附件中的管制清单、名录将被统一到一起。清单的结构、物项的描述及相关问题的说明等预计将更加完善和准确,但是否会与其他国家的清单编制方式(例如采用“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进一步趋同,尚待观察。

 

商务部表示将“广泛做好法律政策的宣贯”。[29]除了通过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这一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外,商务部可能还会于2022年举办培训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相关企业可以关注。

 

2022年,《出口管制法》施行已超过一年,商务部等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以及海关可能会逐渐加大对于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据《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介绍,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加强横向协作执法,并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纵向联动执法,建立了横纵相间的执法组织机制,并且加大出口管制执法装备设施投入,推进信息化运用,持续提升执法能力。相关企业应引起重视。

 

此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可能将被“进一步删减调整”。[30]《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是否会被修订以更好地反映国际技术合作的新形势,值得关注。

 

(二)制裁和反制

 

在美国等继续对中国采取制裁措施的背景下,预计中国将继续采取反制措施。反制措施的实施机制,例如公布方式、清单的形式、冻结制裁的执行、冻结财产的报告等,可能会进一步完善。

 

关于《阻断办法》,商务部是否会就当事人如何履行报告义务出台指引,是否会发布禁令,需要密切关注。因应形势的发展,不排除商务部会正式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将“断供”或对中国企业采取其他歧视性措施的外国企业加入该清单。

 

围绕《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的适用,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的可能性。由于商业需要,以及境内外既有案例(例如上海金融法院的前述裁定以及欧盟法院于2021年12月就欧盟《阻断条例》作出的先决裁决)的推动,2022年很可能出现更多的司法案例。

 

四、给企业的建议

 

基于我们服务众多客户的经验,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大多高度关注中国出口管制和制裁的动态,并在不同程度上采取行动以加强出口管制和制裁合规,不过也有一些企业尚认识不足,或者虽然重视但不知具体从何处入手。我们建议相关企业:

 

  1. 抓紧建立或完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在全面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拟订或更新出口管制政策,建立和持续维护本企业的受管制物项数据库和禁限出口技术数据库,在研发、采购、销售、物流、人事等相关部门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流程,更新合规条款模板,面向全员和重点岗位开展不同深度的培训,定期审计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等。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境外总部推行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基础上,依据中国法律要求进行适应性改造。
  2. 积极履行《阻断办法》下的报告义务,遵守外交部宣布的反制措施和商务部颁布的“禁令”(如有)。在已有的主要适应外国制裁要求的制裁合规制度中加入中国制裁合规的内容,例如采用“一级制裁——次级制裁——中国反制”的“三步骤评估法”,并将中国反制清单纳入筛查系统等。研究人民法院及境外法院有关制裁和反制的诉讼案例,作为起草或修改交易文件(如陈述和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参考,并妥善处理因为中外制裁和反制而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运用中国反制立法维护正当权益。在此过程中,需要精准理解中外法律的要求,识别中外法律是否存在真正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合理管控风险。当前,涉疆、涉港制裁和反制应尤其作为关注重点。
  3. 密切跟踪有关法规的“立改废”进程(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法》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合理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新的法规采取相应的合规举措。

 

注释:

[1] 此处采用广义的出口管制,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也纳入出口管制范畴。

[2] 参见《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

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jckgz/202112/20211203232735.shtml。

[3] 工信部网站:2021年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要点,https://wap.miit.gov.cn/ztzl/rdzt/lxjzhxwqgygz/tzgg/art/2021/art_d5f991885a604beab123bca751b29940.html。

[4] 工信部网站:https://wap.miit.gov.cn/ztzl/rdzt/lxjzhxwqgygz/tzgg/art/2021/art_242d1e28084c4d948fc49a4d756da5dc.html。

[5] 工信部网站:https://wap.miit.gov.cn/jgsj/aqs/gzdt/art/2021/art_d5b3118de8f346d6a7014a1ce8baedc7.html。

[6] 《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jckgz/202112/20211203232735.shtml。

[7] 商务部网站: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202110/20211003211790.shtml。

[8] 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dwmy/202112/20211203233668.shtml。

[9] 商务部网站: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202112/20211203233142.shtml。

[10] 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ztz/202106/20210603162537.shtml。

[11] 商务部网站: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无纸化答记者问,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jiguanzx/202107/20210703174475.shtml。

[12] 工信部网站:https://wap.miit.gov.cn/jgsj/aqs/bszn/art/2021/art_9ba3e9774abb435885f759b541e8d363.html。

[13] 工信部网站:https://wap.miit.gov.cn/jgsj/aqs/bszn/art/2021/art_e1e04f97a827458694eec0f96ab1c010.html。

[14] 工信部网站:2021年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要点,https://wap.miit.gov.cn/ztzl/rdzt/lxjzhxwqgygz/tzgg/art/2021/art_d5f991885a604beab123bca751b29940.html。

[15] 工信部网站:山西开展监控化学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https://wap.miit.gov.cn/ztzl/rdzt/lxjzhxwqgygz/xwdt/dfjhwb/art/2021/art_608246527c564c189dc5c305d63ccd9b.html。

[16] 工信部网站:2021年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要点,https://wap.miit.gov.cn/ztzl/rdzt/lxjzhxwqgygz/tzgg/art/2021/art_d5f991885a604beab123bca751b29940.html。

[17] 上海海关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shgk78/423512/423514/3704657/index.html。

[18] 深圳海关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2966748/sgs62/xzcf6660/hgzswgxzcfajxxgk21/3985516/index.html。

[19] 更多关于中国法下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2021年以前的刑事审判案例,请见我们此前撰写的文章:http://www.glo.com.cn/Content/2020/07-29/1701130339.html。

[20] (2021)沪03刑初127号。

[21] 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网址: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

[22] 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蓬佩奥等人实施制裁: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01/t20210121_7817107.shtml;

外交部发言人宣布中方对欧盟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制裁: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03/t20210322_9177306.shtml;

2021年3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03/t20210326_9177311.shtml;

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对美国、加拿大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03/t20210327_9177312.shtml;

驻冰岛使馆发言人关于中方对冰岛有关人员实施制裁的声明:

http://is.china-embassy.org/chn/zbgx/t1869511.htm;

2021年5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05/t20210526_9177359.shtml;

外交部发言人就中方决定对美有关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答记者问: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07/t20210723_9177406.shtml;

2021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12/t20211221_10473728.shtml;

2021年12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202112/t20211230_10477521.shtml。

[23] (2021)沪74协外认1号。

[24] (2021)吉24民终693号。

[25] (2021)辽0283刑初130号。

[26] 例如(2017)鲁民终120号;(2018)鲁1322民初577号。

[27] 国务院新闻办网站:《商务部就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发布答记者问》,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swb/Document/1718364/1718364.htm。

[28] 国务院新闻办网站:《商务部就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发布答记者问》,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swb/Document/1718364/1718364.htm。

[29] 国务院新闻办网站:《商务部就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发布答记者问》,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swb/Document/1718364/1718364.htm。

[30] 商务部网站: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就调整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jjd/202008/202008029966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