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第42号公告,公布了2023年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两用物项目录》”),该目录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2022年版《两用物项目录》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目录》由《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两用进口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两用出口目录》”)构成。新版《两用物项目录》的变化主要集中于《两用出口目录》,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新版《两用出口目录》的主要变化。而新版《两用进口目录》下仅有子目录《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涉及两处细微调整,并且与《两用出口目录》下子目录《四、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的变更完全一致,故本文不再赘述。
一、《两用出口目录》的结构
2023年版《两用出口目录》由十一个子目录合并而成,具体包括: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四、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七、易制毒化学品(一);八、易制毒化学品(二);九、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十、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十一、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根据相关子目录是否有国际层面对应的管制清单,一般认为子目录一至八是基于国际多边管制,而子目录九至十一则属于中国特有的单边管制清单。
自2020年年底我国《出口管制法》实施之后,2021年、2022年和最新的2023年《两用出口目录》在结构上没有实质性变化。出口经营者在判断某一出口物项是否在《两用出口目录》之列时,需以目录中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仅供出口通关申报参考之用。
二、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变化
本清单主要涉及第20号-核级石墨、第21号-辐照燃料元件去包壳设备和切割机以及第22号-溶解器三个物项相关的商品名称和描述的改变。本清单主要依据中国加入的桑戈委员会所制定的核出口控制“触发清单”而相应制定,本次调整后上述三项受控物项的描述与“触发清单”中的物项界定更加一致。
(一)核级石墨
新版目录对第20号-核级石墨商品描述的注释新增一款,即“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不用于核反应堆的,纯度高于5ppm(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³的石墨。”
所谓“核级石墨”,是指具有核工业领域应用价值的石墨材料,较之一般的石墨产品具有更高的纯度和密度。该新增注释明确了不用于核反应堆的核级石墨无需出口许可证,实践中意味着出口经营者对于核级石墨的最终用途需要做事先的尽职调查以及相应进行事后报告。
(二)辐照燃料元件去包壳设备和切割机
第21号商品在2022年版目录中被称为“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新版目录将其命名调整为“辐照燃料元件去包壳设备和切割机”,并将该商品用途描述由“切割或剪切”燃料组件修改为“剥开”燃料包壳,即无论是采用切割、剪切还是其他方式,只要用于剥开燃料包壳均属于本物项范围。此外,新版目录在商品描述的注释中强调“去包壳”包含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前除去包壳的过程,并在旧版列举的金属切割机和激光器等设备基础上增加列举“剥皮机”。
(三)溶解器
第22号商品-溶解器同样属于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之一。新版目录对该物项的描述增加了一段注释,从工作机理、制成材料、运行环境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补充性说明,以使该物项的内涵更加清晰。
上述三个物项的具体变化请见下表:
2022年版 |
2023年版 |
原第20号物项 核级石墨 描述: 注释——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 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 |
现第20号物项 核级石墨 描述: 注释——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 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不用于核反应堆的,纯度高于5ppm(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³的石墨。 |
原第21号物项 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描述: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切辐照燃料组件、 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注释—— 这种设备能切开燃料包壳, 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 |
现第21号物项 辐照燃料元件去包壳设备和切割机 描述: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后处理厂用来使辐照燃料组件、 燃料棒束或棒的包壳剥开露出燃料芯块的遥控设备。 注释—— 这种设备能通过切割、 剪切等方式切开燃料包壳, 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处理。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 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剥皮机等。去包壳包含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前除去包壳的过程。 |
原第22号物项 溶解器 描述: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材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核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
现第22号物项 溶解器 描述: 专门设计或制造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燃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操作和维修的溶解器或采用机械装置的溶解器。 注释—— 溶解器通常接收固体乏燃料。采用锆、不锈钢及其他类似合金材料制成的包壳的核燃料,必须先将包壳去除或切割,再装入溶解器,以使酸能够接触燃料芯块。辐照核燃料通常被溶解在硝酸等强无机酸中,其余未溶解包壳将被去除。 虽然某些设计(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容器)可以用于保证临界安全, 但其实它们并不是必需的。一些行政控制手段可以达到替代效果,如小批量尺寸或低裂变材料含量。溶解容器和采用机械装置的溶解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等高品质材料制成。溶解器可以包括用于去除包壳或包壳废物的系统,用于控制和处理放射性废气的系统,并且可以远程放置,因为溶解器大多在厚屏蔽体后安放、运行和维护。 |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变化
本清单主要涉及第83号-金属锆海关商品编号的变更以及对第184-193号十项特殊材料新增海关商品编号。
(一)金属锆
作为一种稀有金属,锆(Zirconium)具有很好的抗腐蚀性能、极高的熔点、超高的硬度和强度等特性,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军工、核反应、原子能领域。
在2022年版目录中,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金属锆给出了6个不同的海关商品编号,新版目录则减少为3个编号,分别为8109210090,8109310000和8109910090。根据我们的观察,被删去的3个编号实际上对应的是铪含量与锆含量之比不小于1:500的金属锆,故不符合本目录下受到管制的金属锆的参数要求。需注意,根据目录最后一页的备注,对于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标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3年3月31日。
(二)第184-193号十项特殊材料
第184-193号物项均为核爆炸装置的材料,属于高能炸药的范围,这类易爆炸材料在世界范围内的商业运输中都有比较高的要求。
由于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尚未列出上述材料的海关商品编号,故2022年版目录也并未列出上述10项特殊材料的海关商品编号。新版目录在2023年版《进出口税则》的基础上补充了这些商品的海关商品编号。
上述所列物项的具体变化请见下表:
2022年版 |
2023年版 |
原第83号物项 金属锆 海关商品编号: 8109210090 8109290090 8109310000 8109390000 8109910090 8109990090 |
现第83号物项 金属锆* 海关商品编号: 8109210090 8109310000 8109910090 |
原第184号物项 氨基二硝基苯并氧化呋咱或7-氨基-4,6硝基苯并呋咱-1-氧化物(ADNBF)(CAS 97096-78-1)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84号物项 氨基二硝基苯并氧化呋咱或7-氨基-4,6硝基苯并呋咱-1-氧化物(ADNBF)(CAS 97096-78-1)* 海关商品编号: 2934999081 |
原第185号物项 1,1-二氨基-2,2-二硝基乙烯(DADE或FOX7)(CAS 145250-81-3)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85号物项 1,1-二氨基-2,2-二硝基乙烯(DADE或FOX7)(CAS 145250-81-3)* 海关商品编号: 2921290020 |
原第186号物项 2,4-二硝基咪唑(DNI)(CAS 5213-49-0)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86号物项 2,4-二硝基咪唑(DNI)(CAS 5213-49-0)* 海关商品编号: 2933290020 |
原第187号物项 二氨基氧化偶氮呋咱(DAAOF或DAAF)(CAS 78644-89-0)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87号物项 二氨基氧化偶氮呋咱(DAAOF或DAAF)(CAS 78644-89-0)* 海关商品编号: 2934999082 |
原第188号物项 二氨基三硝基苯(DATB)(CAS 1630-08-6)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88号物项 二氨基三硝基苯(DATB)(CAS 1630-08-6)* 海关商品编号: 2921519030 |
原第189号物项 二硝基甘脲(DNGU或DINGU)(CAS 55510-04-8)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89号物项 二硝基甘脲(DNGU或DINGU)(CAS 55510-04-8)* 海关商品编号: 2933990058 |
原第190号物项 2,6-双(苦基氨基)-3,5-二硝基吡啶(PYX)(CAS 38082-89-2)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90号物项 2,6-双(苦基氨基)-3,5-二硝基吡啶(PYX)(CAS 38082-89-2* 海关商品编号: 2933399071 |
原第191号物项 3,3′-二氨基-2,2′,4,4′,6,6′-六硝基联苯或二苦酰胺(DIPAM)(CAS 17215-44-0)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91号物项 3,3′-二氨基-2,2′,4,4′,6,6′-六硝基联苯或二苦酰胺(DIPAM)(CAS 17215-44-0)* 海关商品编号: 2921590034 |
原第192号物项 二氨基偶氮呋咱(DAAzF)(CAS 78644-90-3)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92号物项 二氨基偶氮呋咱(DAAzF)(CAS 78644-90-3)* 海关商品编号: 2934999083 |
原第193号物项 1,4,5,8-四硝基-哒嗪并[4,5-d]哒嗪(TNP)(CAS 229176-04-9) 海关商品编号: 无 |
现第193号物项 1,4,5,8-四硝基-哒嗪并[4,5-d]哒嗪(TNP)(CAS 229176-04-9)* 海关商品编号: 2933990059 |
四、监控化学品管理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的变更
本清单主要变更了两个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
(一)石房蛤毒素
第23号-石房蛤毒素是已知毒性最强的海洋生物毒素之一。据悉,世界各国均将其列为水产品安全检验的必检项目。
在2022年版目录中,石房蛤毒素的海关商品编号为3002491000,2023年版目录将其海关商品编号调整为2939801000,此处更改与2023年版《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方案一致,管制商品范围并无变化。
(二)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即直接可作为化学武器及其材料物项)所列者除外
第41号化学品是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中最复杂的一项商品。除了该项化学品的概括性描述外,目录还具体罗列了在该编号项下的15种受到管制的具体化学品,例如壤虫磷。从分类角度来看,第41号化学品属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即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在2022年版目录中,第41号化学品中的第[1]-[14]小项化学品并未给出一一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而仅仅笼统地选择性列举了几个海关商品编号。新版目录则逐一给出第[1]-[14]小项化学品的海关商品编号。
上述所列物项的具体变化请见下表:
2022年版 |
2023年版 |
原第23号物项 石房蛤毒素 海关商品编号: 3002491000 |
现第23号物项 石房蛤毒素* 海关商品编号: 2939801000 |
2022年版第41号监控化学品 |
||||
序号 |
商品名称 |
描述 |
海关商品编号 |
单位 |
41 |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
2930909027 |
千克 |
1.甲基膦酰二氯
41203-81-0
化学名:甲基膦酸二[5-(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基)甲基]酯
42595-45-9
294675-51-7 |
2931440000 等 |
|||
15.环状膦酸酯 CU 170836-68-7 |
3824999950 |
2023年版第41号监控化学品 |
||||
序号 |
商品名称 |
描述 |
海关商品编号 |
单位 |
41 |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
2930909027 |
千克 |
1.甲基膦酰二氯 |
2931510000 |
|||
2.甲基膦酸二甲酯 |
2931410000 |
|||
3.丙基膦酸 |
2931499020 |
|||
4.甲基膦酸 |
2931440000 |
|||
5.乙基膦酸二乙酯 |
2931430000 |
|||
6.环状膦酸酯A 41203-81-0 |
2931470000 |
|||
7.环状膦酸酯B
化学名:甲基膦酸二[5-(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基)甲基]酯 42595-45-9
8.甲基膦酸二聚乙二醇酯 294675-51-7 |
2931499020 |
|||
9.甲基亚膦酸二乙酯 |
2931499020 |
|||
10.甲基二氯化膦 |
2931590060 |
|||
11.壤虫磷 |
2931590070 |
|||
12.甲基亚膦酸单正丁酯 |
2931499020 |
|||
13.甲基膦酸的脒基脲盐 |
2931450000 |
|||
14.甲基膦酸二苯酯 |
2931499020 |
|||
15.环状膦酸酯CU 170836-68-7 |
3824999950 |
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新增物项
子目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与上文介绍的子目录《监控化学品管理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在名字上容易混淆,展开说明如下。
就监控化学品而言,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其可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为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该条例及清单系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
就有关化学品而言,《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并未给出相应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该清单除了收录化学品之外,还列入了大量特定的化学品生产设备,包括阀、泵、储罐、容器或贮槽、多壁式管道等等。该办法及清单是中国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之后,为进一步完善化学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根据本国出口控制实践并借鉴他国经验而制定。该清单收录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主要对应澳大利亚集团项下的化学武器前体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化学两用制造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和软件出口管制清单。
相较去年,此部分清单新增加了一项管制物项,即第11号-高氯酸钾。2021年12月29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第46号公告,宣布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高氯酸钾可用作发烟剂、引火剂、氧化剂和化学分析试剂,其被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并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管控。
上述新增物项的具体条目内容请见下表:
2023年版第11号有关化学品(新增) |
||||
序号 |
商品名称 |
描述 |
海关商品编号 |
单位 |
11 |
高氯酸钾 |
|
2829900020 |
千克 |
六、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的新增物项
此部分清单新增加了高压水炮类产品,共计第6-11号6项具体的产品。2022年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第31号公告,宣布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高压水炮是和平时期海战的主要武器装备,既能起到驱赶他国船只离开本国海域的目的,也能避免由炮弹、枪支等造成的惨烈伤亡。
目前,中国主要对挖泥船和高压水炮两类特殊的民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此部分出口管制物项清单属于中国的“单边”管制范畴,也表明中国在挖泥船和高压水炮这两类产品上具有世界领先的制造技术。
上述新增物项的具体条目内容请见下表:
2023年版第6-11号特殊民用物项(新增) |
||||
序号 |
商品名称 |
描述 |
海关商品编号 |
单位 |
6 |
高压水炮 |
满足以下所有特性:
100米;
540立方米/小时;
1.2兆帕。 |
8424899920 |
台/千克 |
7 |
高压水炮本体 |
为第6项专门涉及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 |
8424909010 |
千克 |
8 |
高压水炮用的电动叶片泵 |
8413603120 |
台/千克 |
|
9 |
高压水炮用的其他叶片泵 |
8413603902 |
台/千克 |
|
10 |
高压水炮操纵系统(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
8537109040 |
个/千克 |
|
11 |
高压水炮操纵系统 |
9032899092 |
台/千克 |
七、未有变化之子目录
除上述5个子目录之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一)、易制毒化学品(二)、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以及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共6个子目录,本次未有明显变化。
八、总结
2022年,商务部公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所透露的以下信息需要特别注意:第一,中国将对于两用物项设置管制编码,企业将来对于两用物项出口需要精准申报管制编码,而不应仅仅依赖海关税号;第二,企业出口两用物项(监控化学品除外)不再需要向商务部申请经营登记;第三,中国将建立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免予申请等多类型许可管理制度。企业需要注意事先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内控机制(ICP),为获得许可优惠待遇做好准备;第四,商务部对于没有ICP的出口经营者可以进行合规评价,就所发现的问题可以引发执法调查与处罚。因此,出口企业事先建立ICP愈加重要。
2023年版《两用出口目录》尚未列出出口管制编码,但是其中涉及较多海关商品编号的调整,其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是专门为出口管制物项所增列。由此可见,在出口管制编码面世前,我国仍主要借助海关商品编码的分类体系对管制物项进行日常监管。出口企业在合规审查的过程中既要根据《两用出口目录》进行商品范围的审查,也要根据《进出口税则》做好海关商品编号的审查,力争同时做到“出口管制合规”和“海关归类合规”。
环球律所旗下海关商品税号归类与原产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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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于前昊理文律所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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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环球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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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内资深海关归类与原产地专家和律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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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通关一体化改革背景下企业进出口税号须合规的企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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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涉及税号以及原产地的海关监管、稽查、缉私调查、自我披露等疑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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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海关税号以及原产地批量数据库的合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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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税则调研,包括增列税则子目、争取暂定税率降低进口税负或者调整出口退税率、减缓贸易管制措施以及设置合理的行业技术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