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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修案(十二)看,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刑事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条文新旧对比及解读
2024年01月02日戴书晖 | 冯佳成

2023年的年末(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二)”)。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相信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尤其是涉及反舞弊、反商业贿赂的合规方面将会起到很好的方向性指引。早在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时,我们就此拟写了《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看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应对》;现以对比原文、草案和修正案(十二)的表格列举方式,向大家介绍修正案(十二)的变化点,同时对相关调整提出我们的解读观点,以期让大家在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之前对此有更好的理解。

 

一、涉民营企业腐败类型犯罪的扩张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3年7月14日党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确要求。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反映,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关键岗位人员以权谋私、侵害企业利益情况突出,需要补充修改刑法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实践需要,聚焦突出问题,作出修改完善,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刑法(2020修正)原条文

及草案修改

刑法修正案

(十二)

环球解读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此条,草案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修正案(十二)较之原文和草案,对有关国有公司的涉案主体做了调整,明确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调整与《公司法》的表述一致;

 

2. 修正案(十二)将本罪主体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民营企业董监高以同类营业的方式所产生的舞弊行为提供了刑事追责依据;

 

3. 修正案(十二)较之草案,在“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本罪时,强调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构罪前提,同时也是考虑到公司法等法律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治理的规定[1],这即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也彰显了刑法在定罪论处时并不仅仅以经济损失作为其违法的唯一要件,亦要符合行为违法性的前提,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

 

4. 修正案(十二)对于不同主体实施本罪行为,入罪条件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实施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在“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入罪;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实施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在“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入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针对词条草案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修正案(十二)调整为“致使”的语言表述,进一步强调了“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 修正案(十二)较之原文和草案扩大了“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的表现外延,也即包括了商品和服务、行为上既可以是主动采购(接受)也包括了销售(提供);

 

3. 修正案(十二)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有的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民营企业防止员工不当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刑事救济途径;同时在实操中,民营企业进行相关刑事控告不再需要寻找财产线索(公司员工利用该行为获取财产利益的证据);

 

4. 修正案(十二)较之草案,在“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主体涉嫌本罪中,强调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点是本条不同主体涉罪的唯一区别,也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形成对应[2],很有可能成为此类案件后续辩护的一个重要的辩点;

 

5. 与第一百六十五条的修改一致,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入罪的前提,即能保证对“为亲友牟利”行为的准确判罚,也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责任,从刑事控告的角度来看,修正案(十二)新增的规范既是控告的新空间也是证明的新挑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此条,草案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修正案(十二)将本罪的主体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修正案(十二)较之草案,在“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述上,不再是“有前款行为”的简单表述,而是具体描述罪状为“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此变化凸显了立法的严谨性,因为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行为模式虽然一致,但是行为对象却不同(国有资产vs公司、企业资产);进而,相信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会对本条的罪名做相应的调整。

 

二、行受贿犯罪的调整,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

 

近年来立法机关对行贿犯罪规定也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加大惩处力度。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刑法(2020修正)原条文

及草案修改

刑法修正案

(十二)

环球解读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此条,草案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情节严重所对应的量刑档期改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修正案(十二)对单位受贿罪的涉案自然人法定刑从原来的单一量刑调整为两档,体现了加强打击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一定程度上也与“受贿罪”量刑规定相匹配;

 

2.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此前在受贿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不乏有辩护观点以单位行为作为切入点,为嫌疑人换取更轻缓的处罚,是一种轻罪辩护的思路;然而随着修正案(十二)将处罚力度进行匹配,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内,该类辩护观点作用或不明显;

 

3. 修正案(十二)特为单位受贿罪进行修改亦是呼吁国有性质中小企业尽快落实内部反舞弊反贿赂的刑事合规,避免单位成为部分员工实施行受贿行为的工具,同时也防止决策权力集中的企业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此条,草案增加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五)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六)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并将情节严重所对应的量刑档期改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草案还将侦破修改为了:调查、突破。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修正案(十二)将行贿罪法定刑基准进行了调整,从原有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调整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我们认为该调整是和此次修正案同等保护国有和民营主体利益的精神相关的,同等保护、同样打击;而且,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标准调整为和行贿罪相同(3万);同时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基准设置也是一样的。所以,从法条设置平衡性而言,也应作如是调整;

 

2. 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本罪法定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该增加与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精神相一致(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可以入刑的情形);

 

3. 在从重情节的规定上,修正案(十二)较之草案表述更加严谨和规范;

 

4. 修正案(十二)对于本罪第三款有关从轻处罚的情节做了微调,对于犯罪较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增加了一个情形,即“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我们理解应该是指在重大案件立案之前,未正式侦查时的前期调查过程中;

 

5. 行受贿案件的侦破困难,往往依赖于行贿人能及时自首并提供行受贿行为的相关供述与证据,因此刑事法律规范中不乏存在对行贿方的一定“制度倾斜”,本条的修改亦是如此;无论是草案将侦破修改为调查和突破,还是修正案(十二)确定为调查突破、侦破,核心都是降低行贿人取得减轻、免于处罚的门槛,鼓励行贿人及早反省自身问题,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能提高行受贿案件的侦破、打击力度,这与修正案(十二)整体多希望达成的立法目的是完全契合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针对此条,草案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修正案(十二)将对单位行贿罪的涉案自然人法定刑从原来的单一量刑调整为两档,该调整与前文“单位受贿罪”的调整相匹配,体现了加大惩处涉及单位的行受贿行为的态度;

 

2. 随着单位行受贿责任的不断提高,中小型企业亦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与刑事风险防控制度的有效建设,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面临刑事处罚是多少收益都无法弥补的重大影响;

 

3. 除了事前需要建立行之有效,而非停留在纸面之上的合规制度以外;在发现刑事风险的线索时,也应当积极采取事中、事后合规的干预手段,降低刑事风险的影响,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此条,草案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情节严重所对应的量刑档期改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修正案(十二)将本罪的法定刑基准从原来的“五年”改为“三年”,与前文的“行贿罪”修改相匹配;

 

2. 修正案(十二)将本罪中涉自然人的法定刑由单一量刑调整为两档,由此可见,此次修正案对于涉及单位的行受贿行为,均进行同类型调整,防止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的情形。

【草案生效时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 关于施行时间,修正案(十二)与草案并不一致,我们理解此次刑法修正将一些行为纳入刑事归责、某些罪名法定刑进行了调整,进而需要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引司法实践。所以在正式施行前需要给实践一定的缓冲时间。

 

 

注释:

[1] 《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 《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